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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于等到了!財政部規范營改增后增值稅會計處理了!9大賬務處理趕緊收藏!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7-26 / 閱讀:282

                    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旨在全面規范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以及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內容,并就會計處理及增值稅核算等4個問題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適用范圍
                    
                    在全面梳理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中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的基礎上,起草了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既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既適用于試點納稅人(即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也適用于原增值稅納稅人(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6.“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以及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扣繳的增值稅額;
                    
                    7.“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產品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8.“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9.“簡易計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賬,但由于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或接收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退貨的,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科目,按未來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5.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時,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6.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核算。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會計上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先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視同銷售的行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并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三)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應當按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對于金融商品轉讓,可以先將含稅金額一并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待期末一次性進行調整,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金融商品轉讓盈虧相抵后出現負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的,企業應在賬外備查登記。
                    
                    (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五)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因改變用途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的,應當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經上述調整后,應按調整后的賬面價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當期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于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對于當月多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
                    
                    (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納入營改增試點當月月初,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按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則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在后續固定資產折舊期間,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項目列示;“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四、附則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等原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旨在全面規范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從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到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沿襲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全面規定了企業采購、銷售、出口退稅、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實際交納增值稅等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是根據企業會計核算和增值稅納稅申報等實務需求,補充了增值稅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包括: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簡易征收”等專欄;進一步明確了因改變用途等導致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購進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銷售業務會計上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不一致的會計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針對營改增試點辦法,研究制定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的會計處理;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主要問題
                    
                    征求意見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問題:
                    
                    (一)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能否滿足目前企業納稅申報及增值稅明細核算的需求?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二)征求意見稿能否涵蓋目前企業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三)征求意見稿能否解決營改增全面試點中出現的會計問題?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四)關于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您認為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應如何修改?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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