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設備類售后回租被禁!再談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到底要做什么?
來源 | 新宏想法
作者 | 馬宏
本期是筆者關于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的系列文字之一
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融資租賃公司也要共襄盛舉。筆者會陸續發布知識產權相關文章,以一家之言,與大家分享,共同進步,攜手成長!
一、非設備類回租與類信貸 據有關媒體報道,2023年7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最新文件《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簡稱“149號文”)。相關方面將149號文視為金融租賃行業強化監管的一大信號。該文件具體內容包括:嚴禁開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嚴禁將古玩玉石、字畫、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機等消費品作為租賃物;嚴禁過度依賴評估中介機構評定租賃物價值;各監管局要嚴肅查處租賃物不適格或低值高買、以及向關聯方、特定關系人輸送利益,將售后回租業務異化為抵押貸款業務等問題。該文件還對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做出規范要求。 就相關方面對文件的解讀來看,149號文并無實質新意,其內容多為對先前已出臺文件之精神的重申與強調。類信貸業務,作為金融(融資)租賃(以下統稱融資租賃)的一大痼疾,本就是全行業整改的重中之重。而嚴禁開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則是對限制類信貸業務的進一步明確指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這八個字很值得業內人士深深玩味。 長期以來,融資租賃公司為了追求資產規模和超額利潤,盲目擴張類信貸,形成了與銀行、小貸、消金等機構高度雷同的業務模式。這是泛金融化時代的一大特征,并非融資租賃行業自身獨有之問題。做金融就是放貸款,融資租賃就是抵押借款,租賃公司賺的就是刀尖上舔血的風險利潤,等等諸如此類的思潮,都是泛金融化時代的一種思維定勢。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都靠類信貸模式賺到了第一桶金。可以說,類信貸模式曾經是融資租賃的競爭優勢。而在金融監管的新時期,類信貸模式已不再是優勢,而成為一種積習難改的劣勢。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公司“創新”出來的。在設備類資產無法支撐類信貸業務擴張時,人人都是“租賃物發明家”。筆者本人尚在融資租賃行業時,長期從事創新工作,對“不發明租賃物就無法做租賃”這一點,是有極深的體會的。如今思來,感慨萬千! 二、租賃物視角下的知識產權 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瓶頸正是租賃物!尋找租賃物是租賃人最重要的基礎任務。實在找不到租賃物,就發明租賃物。在本文中,筆者試著從租賃物視角來分析知識產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這是厘清知識產權問題的基本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公司操作物權,保理公司操作債權,對物權和債權相對熟知,但知識產權與物權和債權是有實質區別的。在融資租賃實踐中,有一種奇葩的現象,就是將知識產權強行解釋為一種“特殊的物”,從而賦予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以合法性。要切實注意,物權和債權的一般規則,都不能直接適用于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簡單解釋為“特殊的物”,是不可取的。筆者經常聽人說一句話:法無禁止便自由。這一原則至多只是一種理念層面的東西,其實際適用范圍是非常狹窄的,且知識產權是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其中包括禁止性規范。即便真的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禁止,商事主體也不存在“無禁止便自由”的自由。“法無禁止便自由”這種諺語性質的東西,不應當出自專業商事人士之口,更不應當出自律師之口。 從學理上講,將知識產權納入租賃物的范圍,是很難講通的。在實踐中,將知識產權作為租賃物,涉及到民法典、各個知識產權單行法和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度銜接問題,極易形成適用法律的混亂,非但不能促進知識產權市場的發展與繁榮,甚至還可能干擾市場秩序,造成事與愿違的經濟社會效果。 那么,為什么監管和司法對知識產權作為租賃物,網開一面呢? 原因很簡單,這是國家指引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戰略需要! 國家為什么要指引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因為我們國家在高科技方面被人卡脖子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就是要做到不被人卡脖子!腦袋底下全是腰,沒有脖子可以卡! 三、知識產權是否需要融資租賃 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融資租賃作為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要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融資租賃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這是時代的使命。但是,作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最重要依托,知識產權的發展與繁榮,是否真的需要融資租賃呢?答案可能并不樂觀。在廣義的知識產權金融領域,質押貸款和風險投資才是主力軍。融資租賃在現階段,還是以復制銀行的質押貸款模式為主,用知識產權作為租賃物搭結構放貸款。而較為領先的租投聯動模式,也不過是在質押貸款之外,做一定的風險投資而已。說到底,目前融資租賃在推動知識產權發展與繁榮這一偉大事業上所能做的貢獻,尚未形成自身的特色,更未獨創優勢構筑壁壘。筆者所考察的若干知識產權融資租賃項目,其實還是類信貸的變種。在海量資金投向高新科技,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之時,融資租賃若欲共襄盛舉,斷不能延續類信貸的老路子。類信貸,高新科技市場并不需要,也不歡迎。 四、融資租賃的知識產權商業版圖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構筑知識產權商業版圖,更好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這是國家和時代給融資租賃全行業布置的一張考卷。能不能答好這張考卷,既要看租賃行業努力的程度,更要看努力的方向。 談到金融服務科創企業,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會想到硅谷銀行。若干年前,就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標硅谷銀行,立志要成為中國的“硅谷銀行”。自硅谷銀行負面事件后,國內暫時聽不到此類聲音了。學習他人之長,最忌以成敗論英雄。硅谷銀行還是有很多先進之處值得我們借鑒的。在我國的金融體制之下,設立專門的科創銀行并不實際,但走總行下的科創分行的道路則是可行的。同理,融資租賃公司轉型做專門的科創租賃公司,也并不實際,設立科創租賃子公司,探索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的創新,并通過子公司隔離風險,才具有可行性。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并非都是服務高新科技和科創企業的。知識產權中的商標、地理標志、文藝作品等,并不必然與高新科技有關。與高新科技強相關的是發明專利等。從一家租賃公司的知識產權租賃物的類型和占比,大致可以摸排出該公司是不是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一家以商標為主要租賃物的租賃公司,顯然不是在服務高科技,而是在服務企業品牌事業。一家以文藝作品為主要租賃物的租賃公司,顯然也不是在服務高科技,而是在服務文化娛樂事業。只有將資金真真正正投向研發的租賃公司,才是真真正正在服務高科技事業。 高新科技,投早投小,能力建設,關鍵在哪兒? 關鍵在技術洞察力! 五、知識產權的業務壁壘與破局之路 所有的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都是非標。這是由知識產權的屬性決定的。沒有標準化的知識產權,也就沒有標準化的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筆者曾經參加過租賃公司的“專精特新”業務評審會,被要求參與科創企業的“客戶畫像”繪制工作。筆者直接表示,科創企業沒有客戶畫像!若想以操作成熟行業、中小微租賃那種手法,通過標準客戶畫像按圖索驥,那科創企業就不要做了,必然折戟。 科創企業沒有客戶畫像,知識產權也不像通用設備那樣長得一模一樣。在此場景下,技術洞察力就是金融機構的業務壁壘。能不能從海量的專業細節信息中,遴選出真正具有前景的先進技術,加以輔導孵化,才是關鍵能力。畢竟,融資租賃的錢也不能打水漂了。要牢記,技術洞察力并非只看技術,還要看商用化。電動車技術在一百多年前就有了,但大規模商用化,只是近幾年的事情。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知識產權,服務高新科技,破局之路雖布滿荊棘,但前景美好,值得一試。
上一篇:屬地化管理,是怎么難倒傳統產業租賃好漢們
下一篇:資產質量惡化!如何拯救產業租賃的不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