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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經典案例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5-30 / 閱讀:286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需更新一條自動化生產流水線,而該地區的某融資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簡稱“B公司”)可以提供A公司所需要的生產線。根據A公司的具體要求,B公司的設備來源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從國外購進,該生產線的價值為1 200萬元,境內外運輸費和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稅金共計300萬元,與該生產線有關的境外借款利息為30萬元。從國內購買同類生產線價格為1228.5萬元(含增值稅),境內運輸費和安裝調試費30萬元,國內借款利息22.5萬元。B公司也可以用兩種方式經營:一是融資租賃。B公司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價款為1 800萬元,租賃期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萬元,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該生產線自動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款為15萬元(殘值)。二是經營租賃。B公司與A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租期8年,租金總額1 530萬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萬元,租賃期滿,B公司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300萬元。作為一家專業的融資租賃企業,B公司可從兩個方面進行籌劃(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方案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按營業稅“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稅目征收營業稅。選擇從境外購買:應繳納營業稅=[(1800+15)-(1200+300+30)]×5%=14.25(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4.25×(7%+3%)=1.425(萬元)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對其他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征收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1800×0.5/10 000=0.09(萬元)所以B公司獲利是: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萬元)選擇從境內購買:應繳納營業稅=[(1800+15)-(1228.5+30+22.5)]×5%=26.7(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6.7×(7%+3%)=2.67(萬元)應繳納印花稅=1 800×0.5/10 000=0.09(萬元)所以,B公司獲利是:1800+15-1281-26-2.67-0.09=504.54(萬元)因此,雖然境外購買設備的實際成本抵扣的營業額更多,還可以少繳一部分營業稅,但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的綜合收益更高,權衡之下應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
                    
                    方案二:從事經營租賃,按其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應繳納營業稅=1530×5%=76.5(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6.5×(7%+3%)=7.65(萬元)由于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率為1‰;,所以應繳納印花稅=1530/1000=1.53(萬元)B公司獲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萬元)因此,B公司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從國內購買設備稅負更低,綜合收益更高。通過案例點評: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信用業務,主要用于設備和其他真實資產的融資。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①經營性租賃(也稱服務租賃),即傳統的設備租賃,由出租企業購進設備、工具等,供用戶選擇使用,出租企業一般收取較高的租金。②融資性租賃(也稱金融租賃),這種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日益廣泛,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資方式。出租企業對承租企業以提供類似信貸資金的方式,按承租企業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提供設備,以改善承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租賃期不短于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低于租賃資產公平時價的90%。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對承租人來說,一是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設備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墊支資金,避免了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而給企業資金周轉造成沖擊,以及資金被占用或經營不當時所要承擔的風險;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對出租人來說,由于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因此,租賃的稅務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并通過稅務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融資業務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選擇從國外進口設備,也可以選擇購買國內設備。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論是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境內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借款),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但是,由于進貨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異。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收入,類似于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而經營性租賃則不然。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也就是說,不得扣除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于企業而言,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其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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