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SPV模式選擇及法律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中是依據《合同法》、《擔保法》、《信托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牽涉到諸多法律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租賃債權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賃公司將其擁有的租賃債權“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質對租賃債權進行重新組合,構成“資金池”,經過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證券評級,委托證券承銷商發行租賃債權支持證券,購買證券的是個人投資和機構投資者。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SPV的三種模式
參照各國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相關立法,SPV 的法律形態主要有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三種。
(一)信托形式
信托形式是指SPV 以信托機構為載體,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 這種信托形式的SPV 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T)。利用SPT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有以下特點:
第一,信托機構設立的信托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充當SPV 可以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
第二,我國信托機構長期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對發行債券比較熟悉,有利于證券化的運作;
第三,財政部發布的《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對信托財產是否真實轉移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時,
應視信托財產所有權相應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作為判斷信托財產是否終止確認的條件,即將信托財產從其賬目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達到真實銷售的目的。第四,信托機構一般資產規模較大,資本金充足,資金結構合理,資信比較高,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二)公司形式
公司形式是指SPV 以專門設立的公司為載體, 專門從事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 這種形式的SPV稱作特殊目的公司(SPC)。SPC在我國的實踐中面臨著設立和運行等種種限制。
一方面,《公司法》沒有對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進行規定,因此很難取得公司法人資格。
另一方面,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比較嚴格, 發行主體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凈資產一般很難達到我國公司法的要求, 因而SPC通常會受到發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三)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形式是指SPV 以有限合伙企業為載體,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租賃資產證券化評級時,評級機構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伙滿足以下條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為破產隔離的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而且在重大事項決策時必須得到破產隔離的普通合伙人同意。
在我國實踐中,一方面,《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與評級機構的要求相矛盾;另一方面,在前面已論述,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國難以生存,也就更無從談以特殊目的公司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了。
綜上所述, 以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SPV 的模式在我國經濟體制發現的現階段無法實現, 而信托型SPV在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卻展現出極大的優勢。
因此,筆者認為,信托型SPV更符合我國融資租賃發展的初期階段的要求。但是,信托型SPV在我國具體的操作實務中仍會遇到一些諸如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還存在債權可否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機構能否發債等障礙。然而,筆者認為,這些障礙都是國家尚未開放金融市場的一些暫時性規定,都會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逐步發展而陸續得以解決。
相關法律分析:
SPV用證券發行收入償還購買租賃債權的款項,并以租賃債券的收益歸還證券本息。在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組人)、原始債務人(承租人)、SPV、證券投資者、商業銀行、券商、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而其中SPV處于這些法律關系的核心地位。SPV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租人)以及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關系,比較典型地反映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法律特征。
一、SPV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SPV與出租人之間存在租賃債權轉讓關系,通過租賃債權轉讓合同,SPV受讓原始出租人的租賃債權,并獲得要求承租人直接向其償付到期租金權利。至于SPV應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債權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的款項之后,再向出租人支付。
(一)出租人(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的法律效力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達到隔離出租人(發起人)破產風險目的,確保該轉讓的法律效力,資產轉移必須采取“真實出售”的形式。而所謂“真實出售“,是指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交易性質為資產(債權)銷售,且與該資產(債權)相關的所有權益和風險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轉讓給了受讓人的金融資產轉讓行為。
法院通常根據以下的標準作出“真實出售”的判斷:(1)雙方當事人在交易中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資產(債權)買賣行為,還是一種擔保貸款行為;(2)如果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與金融資產(債權)相關聯的風險和權益,是否全部轉移給受讓人?(3)受讓人對所受讓的資產是否獲得相應的權益?如果轉讓合同約定由轉讓人承擔所有的資產(債權)風險,SPV對發起人保留追索權,則這種交易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是擔保貸款,而非資產證券化中的真實出售。(4)發起人所轉讓的資產(債權)是否可以被退還?如果轉讓合同約定SPV有權追索發起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則該交易應當作為“真實出售”對待;而如果SPV追索發起人,要求退還所購買資產,返還購買資產的款項,則屬于一種擔保貸款。
(二)出租人(發起人)向SPV承擔的瑕疵擔保
由于合同權利轉讓屬于買賣關系,因此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出租人(發起人)向SPV承擔的瑕疵擔保主要是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權利轉讓人就標的物對受讓人負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權利的一種民事責任。在租賃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有兩種情況:(1)出租人(發起人)的權利不完整或者權利欠缺的瑕疵。也就是權利存在,但不為出租人所有,而為第三人所有;或者雖為出租人所有,但第三人在該項權利中也享有一定的權利。(2)權利本身不存在的瑕疵。不論對出租人,還是對第三人而言,出租人所轉讓的“權利’根本不存在,如基礎合同沒有生效等。
而出租人對權利瑕疵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包括:第一,權利瑕疵必須在出租人與SPV雙方簽署資產(債權)轉讓合同之前已經存在,如果權利瑕疵產生于資產(債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后,則構成債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不屬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范疇。第二,權利瑕疵在資產(債權)轉讓合同履行時仍然沒有排除。第三,受讓人SPV需為善意。SPV在簽署資產(債權)轉讓合同之前并不知道該權利瑕疵存在。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出租人對權利瑕疵應承擔擔保責任,當SPV所受讓債權被第三人追奪的,不能實現合同權利時,SPV以向發起人請求返還受讓價款、并享有損害賠償權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SPV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SPV通過資產轉讓合同獲得了對發起人(出租人)所轉讓資產的所有權。由于這種資產更多地表現為應收賬款(未實現的債權),因此SPV往往成為原始債務人的新債權人。
(一)SPV對原始債務人(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
1、請求權。當原始債務人不履行基礎合同義務時,SPV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強制原始債務人履行其在基礎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2、受領權。當原始務人履行其基礎合同義務時,SPV有權接受原始債務人的履行,并由此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利益。
3、處分權。資產受讓人SPV處分自己依據資產(債權)轉讓合同所獲得的資產權利,包括免除或減少債務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權利,同意債務人延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權利等。
4、相應的從權利。通常隨主權利一并轉讓給SPV的從權利還包括抵押擔保權、追索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所享有的權利
出租人(發起人)將其資產(債權)轉讓給SPV后,使得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原來享有的對出租人(發起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延伸至SPV。
1、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是阻礙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第79條至第83條對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賦予了債務人的抗辯權。因此,在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原始債務人對SPV抗辯權的存在,增大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因此,SPV在受讓資產(債權)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其風險,對所受讓的資產(債權)存在的抗辯權作出恰當而合法的事先合同安排。
2、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的抵銷權
抵銷權屬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不能離開債權而獨立存在。在資產證券化中,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發起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SPV享有債權的,在該債權到期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SPV主張抵銷。
總結:
鑒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適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因此,了解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分析并明確了SPV與出租人(發起人),以及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利于我們把握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主要環節,以便根據不同的實施環節,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而采取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保證租賃資產證券化規范而高效運轉和實現。
案例分析:
航空租賃業務是中航租賃租賃業務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占公司租賃資產規模40%的比重,也是中航租賃成立之初確立的戰略性和使命性業務,通過國際主流機型的租賃服務,市場化、專業化和集約化開展飛機租賃業務和實現飛機經營性租賃業務,進而搭建國產民機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平臺。
項目
為響應我黨“創先爭優”活動的號召,中航租賃領導班子在年初提出將“創先爭優”的思想融入到租賃業務的實務操作中,不僅要在業務量上要有所突破,爭做行業先進,而且在租賃業務的結構和模式上要有所創新,不斷提高公司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圍繞公司這一業務開展的核心指導思想,中航租賃緊跟飛機租賃業務的創新步伐,快速拓展飛機租賃業務的新模式、新結構,業務人員窮策窮力,于年底完成公司首單單機(SPV)租賃業務,為某公務航空公司成功融資租賃一架灣流G550公務機。該架飛機于2012年1月16日正式交付,1月19日晚調機回國,落地天津機場。
SPV介紹
特殊目的公司(SPV),又稱特殊項目載體,可就單筆租賃合同設立一個獨立的SPV公司,將單個項目項下單架或多架飛機作為租賃標的物,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不僅可以享受到保稅區或保稅港區的優惠和扶持政策,而且可以有效隔離風險,防范因單個項目的風險導致公司的正常運營受損。
單機(SPV)租賃方式起源于愛爾蘭和開曼群島,愛爾蘭通過較低的賦稅水平和綜合配套的金融服務,推進了航空租賃業的發展,致使愛爾蘭從上世紀60年代落后的農業國一舉成為世界排名第六的金融強國。在國際上,單機(SPV)融資租賃業務已成為行業的成熟租賃業務結構之一,航空承運企業通過SPV結構緩解一次性支付資金的壓力,解決資金流動性的問題,享受稅收方面的政策優惠,并降低企業的負債比率。
項目難點
本項目的操作難點在于國內SPV公司注冊地點的選擇、項目結構的設計、業務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及項目操作時間緊促等一系列問題,由于首次操作缺乏經驗,該項目的操作歷盡周折但最終圓滿完成。首先,中航租賃通過充分調研和對比國內各大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審慎選取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為首單單機(SPV)租賃業務的落戶地點。東疆保稅港區給予在保稅港區設立的單機(SPV)租賃公司,在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均給予部分稅收返還,同時在飛機購買、融資渠道等方面也給予不同程度的政策優惠,較上海外高橋和北京天竺保稅區的優惠政策更為有效突出,正因其政策優勢,目前東疆保稅港區已經云集了工銀租賃、民生租賃、長江租賃和渤海租賃等十幾家大型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公司,已完成52架飛機租賃業務,飛機租賃資產達30億美元。
其次,多次與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會議,討論并解決項目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一一解決飛機引進批文與租賃結構不符、進口機電證的快速登記辦理、飛機進關承諾函的出具等具體問題。由于這些實務操作中遇到的管理部門較多,部分問題為東疆保稅港區未曾遇到的新問題,因此,為解決這些問題,公司抽調項目人員多次與相關管理部門協調,快速應變,按時保質圓滿地完成了該單租賃業務。再次,該單創新業務中涉及較多的法律事宜,諸如飛機所有權益的事先轉讓、與飛機供應商達成賬戶共管協議及涉及的稅種、擔保等事項與常規租賃業務的區別,為此公司專門聘請了行業界的知名律師事務所,咨詢、協助和審核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確保本項目的所有操作和相關文件合乎法律規定、合乎政策規范和管理部門的要求。
項目優勢
本項目的操作對中航租賃日后開展飛機租賃業務具有較好的示范和指導意義,為公司飛機租賃業務尋求到新的創新結構和解決途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具有相較于普通融資租賃業務的明顯優勢:
第一,幫助承租人解決一次性繳納飛機稅款的資金壓力。我國針對小型飛機(空載重量25噸以下)進口征收關稅為5%,增值稅為17%,復合稅率高達22.85%。如果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國外引進除關稅、增值稅外還包括6-10%的預提所得稅(根據出租方所在地不同,稅率不同)以及5%的營業稅。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規定在其轄區內注冊的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飛機進口稅金可按照每期支付的租金進行分期繳納。
第二,保障出租人的融資本金不被挪用,控制項目融資風險。用保稅區SPV公司作為出租主體,承租人需將與飛機供應商的飛機購買權益轉讓給SPV公司,由SPV公司向境外飛機供應商全額支付飛機價款,有利于租賃公司防范承租人挪用融資本金的風險,并有利于在飛機交付時即取得飛機的所有權。
第三,可享受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稅收、政策優惠。東疆保稅港區對在其轄區內設立的租賃公司,營業稅和所得稅可享受差額征稅,并享受地方稅收部分“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單機租賃可起到風險隔離的效果。單機(SPV)租賃模式可以起到有效的隔離風險,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每個項目公司只對應一筆租賃合同,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
此單業務的成功操作,為中航租賃創建了操作飛機租賃業務的全新平臺,不僅為公司實現了飛機租賃業務的新突破,同時也為公司批量操作成熟機型探索出了新模式和新途徑,便于公司揚長避短,降低飛機融資成本,快速、集約式發展飛機租賃業務,也必將進一步提升公司在融資租賃業界的綜合競爭實力,推動航運金融、離岸金融業務的創新探索。
資料來源:租賃視界、搏實資本、德衡律師集團(作者/曹巖)等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SPV的三種模式
參照各國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相關立法,SPV 的法律形態主要有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三種。
(一)信托形式
信托形式是指SPV 以信托機構為載體,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 這種信托形式的SPV 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T)。利用SPT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有以下特點:
第一,信托機構設立的信托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充當SPV 可以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
第二,我國信托機構長期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對發行債券比較熟悉,有利于證券化的運作;
第三,財政部發布的《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對信托財產是否真實轉移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時,
應視信托財產所有權相應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作為判斷信托財產是否終止確認的條件,即將信托財產從其賬目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達到真實銷售的目的。第四,信托機構一般資產規模較大,資本金充足,資金結構合理,資信比較高,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二)公司形式
公司形式是指SPV 以專門設立的公司為載體, 專門從事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 這種形式的SPV稱作特殊目的公司(SPC)。SPC在我國的實踐中面臨著設立和運行等種種限制。
一方面,《公司法》沒有對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進行規定,因此很難取得公司法人資格。
另一方面,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比較嚴格, 發行主體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凈資產一般很難達到我國公司法的要求, 因而SPC通常會受到發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三)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形式是指SPV 以有限合伙企業為載體, 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租賃資產證券化評級時,評級機構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伙滿足以下條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為破產隔離的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而且在重大事項決策時必須得到破產隔離的普通合伙人同意。
在我國實踐中,一方面,《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與評級機構的要求相矛盾;另一方面,在前面已論述,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國難以生存,也就更無從談以特殊目的公司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了。
綜上所述, 以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SPV 的模式在我國經濟體制發現的現階段無法實現, 而信托型SPV在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卻展現出極大的優勢。
因此,筆者認為,信托型SPV更符合我國融資租賃發展的初期階段的要求。但是,信托型SPV在我國具體的操作實務中仍會遇到一些諸如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還存在債權可否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機構能否發債等障礙。然而,筆者認為,這些障礙都是國家尚未開放金融市場的一些暫時性規定,都會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逐步發展而陸續得以解決。
相關法律分析:
SPV用證券發行收入償還購買租賃債權的款項,并以租賃債券的收益歸還證券本息。在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組人)、原始債務人(承租人)、SPV、證券投資者、商業銀行、券商、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而其中SPV處于這些法律關系的核心地位。SPV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租人)以及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關系,比較典型地反映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法律特征。
一、SPV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SPV與出租人之間存在租賃債權轉讓關系,通過租賃債權轉讓合同,SPV受讓原始出租人的租賃債權,并獲得要求承租人直接向其償付到期租金權利。至于SPV應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債權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的款項之后,再向出租人支付。
(一)出租人(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的法律效力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達到隔離出租人(發起人)破產風險目的,確保該轉讓的法律效力,資產轉移必須采取“真實出售”的形式。而所謂“真實出售“,是指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交易性質為資產(債權)銷售,且與該資產(債權)相關的所有權益和風險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轉讓給了受讓人的金融資產轉讓行為。
法院通常根據以下的標準作出“真實出售”的判斷:(1)雙方當事人在交易中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資產(債權)買賣行為,還是一種擔保貸款行為;(2)如果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與金融資產(債權)相關聯的風險和權益,是否全部轉移給受讓人?(3)受讓人對所受讓的資產是否獲得相應的權益?如果轉讓合同約定由轉讓人承擔所有的資產(債權)風險,SPV對發起人保留追索權,則這種交易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是擔保貸款,而非資產證券化中的真實出售。(4)發起人所轉讓的資產(債權)是否可以被退還?如果轉讓合同約定SPV有權追索發起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則該交易應當作為“真實出售”對待;而如果SPV追索發起人,要求退還所購買資產,返還購買資產的款項,則屬于一種擔保貸款。
(二)出租人(發起人)向SPV承擔的瑕疵擔保
由于合同權利轉讓屬于買賣關系,因此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出租人(發起人)向SPV承擔的瑕疵擔保主要是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權利轉讓人就標的物對受讓人負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權利的一種民事責任。在租賃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有兩種情況:(1)出租人(發起人)的權利不完整或者權利欠缺的瑕疵。也就是權利存在,但不為出租人所有,而為第三人所有;或者雖為出租人所有,但第三人在該項權利中也享有一定的權利。(2)權利本身不存在的瑕疵。不論對出租人,還是對第三人而言,出租人所轉讓的“權利’根本不存在,如基礎合同沒有生效等。
而出租人對權利瑕疵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包括:第一,權利瑕疵必須在出租人與SPV雙方簽署資產(債權)轉讓合同之前已經存在,如果權利瑕疵產生于資產(債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后,則構成債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不屬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范疇。第二,權利瑕疵在資產(債權)轉讓合同履行時仍然沒有排除。第三,受讓人SPV需為善意。SPV在簽署資產(債權)轉讓合同之前并不知道該權利瑕疵存在。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出租人對權利瑕疵應承擔擔保責任,當SPV所受讓債權被第三人追奪的,不能實現合同權利時,SPV以向發起人請求返還受讓價款、并享有損害賠償權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SPV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SPV通過資產轉讓合同獲得了對發起人(出租人)所轉讓資產的所有權。由于這種資產更多地表現為應收賬款(未實現的債權),因此SPV往往成為原始債務人的新債權人。
(一)SPV對原始債務人(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
1、請求權。當原始債務人不履行基礎合同義務時,SPV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強制原始債務人履行其在基礎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2、受領權。當原始務人履行其基礎合同義務時,SPV有權接受原始債務人的履行,并由此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利益。
3、處分權。資產受讓人SPV處分自己依據資產(債權)轉讓合同所獲得的資產權利,包括免除或減少債務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權利,同意債務人延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權利等。
4、相應的從權利。通常隨主權利一并轉讓給SPV的從權利還包括抵押擔保權、追索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所享有的權利
出租人(發起人)將其資產(債權)轉讓給SPV后,使得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原來享有的對出租人(發起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延伸至SPV。
1、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是阻礙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第79條至第83條對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賦予了債務人的抗辯權。因此,在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原始債務人對SPV抗辯權的存在,增大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因此,SPV在受讓資產(債權)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其風險,對所受讓的資產(債權)存在的抗辯權作出恰當而合法的事先合同安排。
2、原始債務人(承租人)對SPV的抵銷權
抵銷權屬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不能離開債權而獨立存在。在資產證券化中,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發起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SPV享有債權的,在該債權到期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SPV主張抵銷。
總結:
鑒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適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因此,了解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分析并明確了SPV與出租人(發起人),以及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利于我們把握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主要環節,以便根據不同的實施環節,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而采取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保證租賃資產證券化規范而高效運轉和實現。
案例分析:
航空租賃業務是中航租賃租賃業務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占公司租賃資產規模40%的比重,也是中航租賃成立之初確立的戰略性和使命性業務,通過國際主流機型的租賃服務,市場化、專業化和集約化開展飛機租賃業務和實現飛機經營性租賃業務,進而搭建國產民機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平臺。
項目
為響應我黨“創先爭優”活動的號召,中航租賃領導班子在年初提出將“創先爭優”的思想融入到租賃業務的實務操作中,不僅要在業務量上要有所突破,爭做行業先進,而且在租賃業務的結構和模式上要有所創新,不斷提高公司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圍繞公司這一業務開展的核心指導思想,中航租賃緊跟飛機租賃業務的創新步伐,快速拓展飛機租賃業務的新模式、新結構,業務人員窮策窮力,于年底完成公司首單單機(SPV)租賃業務,為某公務航空公司成功融資租賃一架灣流G550公務機。該架飛機于2012年1月16日正式交付,1月19日晚調機回國,落地天津機場。
SPV介紹
特殊目的公司(SPV),又稱特殊項目載體,可就單筆租賃合同設立一個獨立的SPV公司,將單個項目項下單架或多架飛機作為租賃標的物,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不僅可以享受到保稅區或保稅港區的優惠和扶持政策,而且可以有效隔離風險,防范因單個項目的風險導致公司的正常運營受損。
單機(SPV)租賃方式起源于愛爾蘭和開曼群島,愛爾蘭通過較低的賦稅水平和綜合配套的金融服務,推進了航空租賃業的發展,致使愛爾蘭從上世紀60年代落后的農業國一舉成為世界排名第六的金融強國。在國際上,單機(SPV)融資租賃業務已成為行業的成熟租賃業務結構之一,航空承運企業通過SPV結構緩解一次性支付資金的壓力,解決資金流動性的問題,享受稅收方面的政策優惠,并降低企業的負債比率。
項目難點
本項目的操作難點在于國內SPV公司注冊地點的選擇、項目結構的設計、業務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及項目操作時間緊促等一系列問題,由于首次操作缺乏經驗,該項目的操作歷盡周折但最終圓滿完成。首先,中航租賃通過充分調研和對比國內各大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審慎選取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為首單單機(SPV)租賃業務的落戶地點。東疆保稅港區給予在保稅港區設立的單機(SPV)租賃公司,在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均給予部分稅收返還,同時在飛機購買、融資渠道等方面也給予不同程度的政策優惠,較上海外高橋和北京天竺保稅區的優惠政策更為有效突出,正因其政策優勢,目前東疆保稅港區已經云集了工銀租賃、民生租賃、長江租賃和渤海租賃等十幾家大型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公司,已完成52架飛機租賃業務,飛機租賃資產達30億美元。
其次,多次與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會議,討論并解決項目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一一解決飛機引進批文與租賃結構不符、進口機電證的快速登記辦理、飛機進關承諾函的出具等具體問題。由于這些實務操作中遇到的管理部門較多,部分問題為東疆保稅港區未曾遇到的新問題,因此,為解決這些問題,公司抽調項目人員多次與相關管理部門協調,快速應變,按時保質圓滿地完成了該單租賃業務。再次,該單創新業務中涉及較多的法律事宜,諸如飛機所有權益的事先轉讓、與飛機供應商達成賬戶共管協議及涉及的稅種、擔保等事項與常規租賃業務的區別,為此公司專門聘請了行業界的知名律師事務所,咨詢、協助和審核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確保本項目的所有操作和相關文件合乎法律規定、合乎政策規范和管理部門的要求。
項目優勢
本項目的操作對中航租賃日后開展飛機租賃業務具有較好的示范和指導意義,為公司飛機租賃業務尋求到新的創新結構和解決途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具有相較于普通融資租賃業務的明顯優勢:
第一,幫助承租人解決一次性繳納飛機稅款的資金壓力。我國針對小型飛機(空載重量25噸以下)進口征收關稅為5%,增值稅為17%,復合稅率高達22.85%。如果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國外引進除關稅、增值稅外還包括6-10%的預提所得稅(根據出租方所在地不同,稅率不同)以及5%的營業稅。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規定在其轄區內注冊的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飛機進口稅金可按照每期支付的租金進行分期繳納。
第二,保障出租人的融資本金不被挪用,控制項目融資風險。用保稅區SPV公司作為出租主體,承租人需將與飛機供應商的飛機購買權益轉讓給SPV公司,由SPV公司向境外飛機供應商全額支付飛機價款,有利于租賃公司防范承租人挪用融資本金的風險,并有利于在飛機交付時即取得飛機的所有權。
第三,可享受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稅收、政策優惠。東疆保稅港區對在其轄區內設立的租賃公司,營業稅和所得稅可享受差額征稅,并享受地方稅收部分“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單機租賃可起到風險隔離的效果。單機(SPV)租賃模式可以起到有效的隔離風險,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每個項目公司只對應一筆租賃合同,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
此單業務的成功操作,為中航租賃創建了操作飛機租賃業務的全新平臺,不僅為公司實現了飛機租賃業務的新突破,同時也為公司批量操作成熟機型探索出了新模式和新途徑,便于公司揚長避短,降低飛機融資成本,快速、集約式發展飛機租賃業務,也必將進一步提升公司在融資租賃業界的綜合競爭實力,推動航運金融、離岸金融業務的創新探索。
資料來源:租賃視界、搏實資本、德衡律師集團(作者/曹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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