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醫療設備可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并抵押
可以把醫院的設備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嗎?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而言,銀監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要求是固定資產,商務部系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明確規定,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可以是醫療設備,所以依次類推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也是可以醫療設備作為租賃物的。
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2010修訂)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說,以醫療設備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會申請食藥監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業務許可證》。
可以將醫療設備作為抵押物嘛?
就抵押而言,其實設備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了,所以本質上并不需要抵押。但實際操作中,為了防止善意第三人對租賃物新設擔保物權,通常會進行反抵押。物權法僅對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醫療設備抵押進行限制,主要因為公立醫院是了保證公眾健康而設立的,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如果允許以醫療設施抵押,一旦實現抵押權,也會影響公眾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就抵押情況而言,還是要區分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這個禁止抵押的情況應該僅適用于公立醫院。
相關規定如下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第四條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而言,銀監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要求是固定資產,商務部系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明確規定,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可以是醫療設備,所以依次類推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也是可以醫療設備作為租賃物的。
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2010修訂)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說,以醫療設備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會申請食藥監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業務許可證》。
可以將醫療設備作為抵押物嘛?
就抵押而言,其實設備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了,所以本質上并不需要抵押。但實際操作中,為了防止善意第三人對租賃物新設擔保物權,通常會進行反抵押。物權法僅對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醫療設備抵押進行限制,主要因為公立醫院是了保證公眾健康而設立的,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如果允許以醫療設施抵押,一旦實現抵押權,也會影響公眾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就抵押情況而言,還是要區分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這個禁止抵押的情況應該僅適用于公立醫院。
相關規定如下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第四條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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