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防范融資租賃中股權質押風險
融資租賃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現狀,拉動企業設備投資,帶動產業升級,但其中潛在的相應風險必須提前應對
文 《法人》特約撰稿 朱慶良
近來,融資租賃業務變得越來越活躍。很多企業在開展相關業務,國內天津、沈陽等地也紛紛出臺政策,鼓勵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轉型升級。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服務為一體的現代交易方式,對于解決實體企業融資難、提高社會資金流動性、降低金融機構放貸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股權質押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在實踐中常會出現股權質押不能辦理設立登記、股權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股權價值縮水等股權質押目的落空的風險。
那么,該如何規避相關風險,幫助融資租賃公司更好地實現股權質押的目的?
查公司章程
第一招是查公司章程,提前采取措施,掃除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和股權轉移登記障礙,保護出租人的債權。
核查公司章程是首要程序,作為融資租賃專業律師必須審慎細致做好這一工作。
公司章程是懸于公司股東、股東會、董事會、高管頭上的“憲法性至高準則”。雖然《公司法》第16條是限定股東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但實踐中很多公司為了保障公司運營不受個別股東意志影響,會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進一步限定股東對股權的處分和質押,并將之載入公司章程。
核查公司章程的重點是其中關于公司股權的特別約定條款,重點關注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限制及債轉股的限制,包括:質押數量限制、出質對象和出質用途限制、受讓主體限制、轉讓價格限制、轉讓期限限制、分紅限制等。
預先修正公司章程,制備股東會決議,切實防范股權質押設立登記不能和股權轉移登記不能的事實發生。
質押權進行設立登記使股權不能任意變動,是股權質押合同得以實行的基本保障。作為債權擔保的而出質的股權,必須能夠變現或者直接抵償債務,才能實現出租人的債權,而股權轉移登記是股權變現或抵債的必備條件,所以能夠辦理股權轉移登記的股權才能符合股權質押合同條件的股權,才能保障出租人的債權。
為此,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之時,應當根據核查公司章程的結果,采取適當措施,比如:提前修改公司章程,并達成股權轉移登記的股東會決議。切實掃除質押權設立登記和股權轉移登記障礙,保障出租人的預期債權。
查股權登記和出資性質
第二招是查股權登記和出資性質,合理選擇交易主體并提前辦理審批手續,避免股權質押因違反相應規定而未能辦理設立登記和轉移登記。
核查股權登記的主體和出資的性質亦尤為重要。實踐中經常存在因主體或出資人原因導致無法辦理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和股權轉移登記的案例。
我國公司法對不同類型的公司和不同的出資主體在股權轉讓時,分別有不同的限制性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轉讓股權時應當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公司法》第139條第2款又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且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不得用于買賣股票),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中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的規定。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且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由上所述,作為融資租賃律師,應當依據法律嚴格核查出質人的身份、股權持有人身份、股權對應的出資性質。
出租人在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時,還應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要求相對方預先辦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注意質押期間和限售期的結合,規避公司高管限售制度;對于已經凍結的股權要果斷拒絕以股權質押的形式提供擔保。
查財務資料
第三招是查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等財務資料,防范虛假出資和股權價值縮水,切實保障股權質押的目的落空。
審查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等財務資料,一般可以準確判斷公司股權價值。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踐經驗,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財務賬目三項資料,綜合對照,可以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和與出資有關的資產情況;從而可以確定股東出資的額度、真實性、股東權益對應的凈資產價值。
所以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要全面審查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財務資料以確定股東的實際出資及股權價值,在履行融資租賃合同中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財務資料動態,靈活判斷股權和股權價值變動情況,根據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及時鎖定公司的不正常交易,避免股權凈值減損。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后最大的風險是因股票價值不穩定所帶來的風險。股票的價值與出質公司的管理制度、經營狀況、營業能力、信譽狀況等密切相關;還受金融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
針對上述風險,在股權質押設立前要通過查詢公司財務狀況等,對公司的現金流、管理制度、經營能力做出明確判斷,以防止股權質押設立后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致該出質股權價值受損;同時,質押合同應當根據股票波動幅度設定合理的融資額度和質押權限與質押率。
在股權質押設立后,出租人還要密切關注著股權價值的波動,與出質人共同設定股權價值的評級體系,設立警戒值和平倉線,避免因出質股權價值縮水損害出租人利益的可能。
作者:朱慶良 文章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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