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資產的兩種準證券化路徑
基于融資租賃業和信托業各自的優勢進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產品創新,經過一定方式的產品設計后,不但可以達到融資租賃公司融資、資產出表的目的,甚至可以建立新的融資租賃行業盈利模式,打開融資租賃行業新的市場空間,融資租賃行業與信托行業合作大有可為。與信托公司合作實現“準資產證券化”,租賃公司主要有兩個選擇:
一是以融資租賃資產為載體,發行融資租賃集合信托計劃。融資租賃公司利用自身在租賃業務當中的專業優勢,完成租賃項目后,將融資租賃資產通過信托形式轉讓出去;同時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運用于該融資租賃業務。因此,它本質上是一種指定用途的資金信托和專門投資于融資租賃債權的金融產品。
二是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發行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信托計劃。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項目租金收取權進行分離或重組,然后委托給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場上向特定投資者出售,投資者在信托期間享有融資租賃租金受益權。
信托公司將投資者的購買金交付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將應收租金折現,消除了其資產負債表上相應項目的融資負債,實現表外融資,既解決了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問題,又可以使資產出表,達到調整業務資產結構的目的,同時另外,該項目的融資租賃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已經收取,融資租賃公司收益快速實現。同時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也找到了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載體和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賃專業技能。
租賃公司可以考慮把信托公司發行產品作為一條固定的融資渠道,在融資項目調研的同時,與信托公司進行溝通,項目完成后即可同步發行信托產品,減少自有資金占用時間,同時又可以收取相關的費用收益,打造時間短、收益快的新盈利模式。
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支持票據(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AB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并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2012年8月,首批3只資產支持票據成功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產品上線。
資產支持票據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公司的一條可行的融資渠道。
資產支持票據的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而租賃資產能產生可預測現金流,并且不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唯一的實施障礙就是明確租賃資產的權屬問題。
租賃資產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產生現金流不依賴發行人的運營能力,而是承租人。租賃公司作為票據發行人,對票據持有人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責任,還必須承擔由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帶來的風險。因此,開展租賃資產的ABN業務,不僅得考察租賃資產質量、發行人的資質,還得考察承租人的運營能力,以及如何平衡各利益相關人的權責。
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征與優勢
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貿易、金融、租借為一體的特殊金融產品,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務,而不是單純的租借服務。它屬于準金融業務,因此可以由金融機構經營,也可以由非金融機構經營;
它有兩個相關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物件購貨合同)。租賃合同確定融資收益,購貨合同確定融資成本。兩個合同牽制了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還必須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有時出租人同時擔當供貨商的角色(結構性參與租賃),有時承租人擔當供貨商的角色(返還式租賃),還有時承租人擔當出租人的角色(轉租賃);
融資租賃靠四個支柱(法律法規保護、會計準則界定、稅收優惠鼓勵、監管制度適度)的支撐才能健康的發展。沒有法律保障,租賃業務難以正常開展。沒有會計準則,無法準確界定經營活動是否屬于融資租賃的法律保護范圍內。沒有稅收上的好處,融資租賃成本高,沒有吸引力。沒有監管,金融租賃的無序發展,將有可能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四個支柱相輔相成,不可缺一,它們之間適度的同步建設,才能保證融資租賃良好的營運環境;
融資租賃的成長還要靠五大驅動因素(經濟環境、資本的供給、成本與種類、技術變革、市場的特征);
六個發展階段(出租服務、簡單金融租賃服務、創造性金融租賃服務、經營性租賃、新租賃產品、成熟),詳見發展過程。
融資租賃的優勢
融資租賃的利率水平比銀行高,可是仍然在許多國家得到飛速發展主要原因就是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比其他方式獲得的收益要大,足以抵消利率高的不足。
雙向逆市發展優勢
融資租賃有兩種主要功能,即:融資功能和推銷功能。因此在經濟發展時期,需要資金時,它能充分發揮融資功能。在經濟蕭條時期,需要促進投資和消費需求時,可以充分發揮它的促銷功能。只要市場在變化,不管朝那個方向變化都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商機。
非金融機構可以經營金融業務
由于融資租賃的準金融特性,因此在金融管制國家,融資租賃方式是非金融機構可以經營金融業務的少有幾個方式中的一個,打破被國家壟斷金融的限制(金融機構經營融資租賃沒有此優惠)。
可以取得稅收優惠
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專為融資租賃提供了稅收優惠,通過融資租賃的項目可以加速租賃物件的折舊。實際上把一些應該上繳國家的稅款用來償還租金,加速了設備的更新改造。
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
一般中小企業因為資信問題,很難從銀行取得貸款。融資租賃由于有輕松回收、輕松處理以及參與經營等銀行不能經營的活動范圍,因此對承租企業的資信要求不是很高,主要看項目的現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對項目的擔保不是要求很高,填補了銀行貸款的空白。
節省項目建設周期
融資租賃將融資和采購兩個程序合成一個,因此可以提高項目建設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賃本身的靈活性和抗風險能力,也減少許多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必要的繁雜手續,可以使企業早投產,早見效益,抓住機遇,搶占市場。
有利于技術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進設備,而不用擔負由于技術進步使設備落伍淘汰的風險。對企業及時更新技術裝備,迅速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十分有利。
融資費用低廉
融資租賃的租金,乍一看比銀行的貸款利息要高,但融資租賃是組合服務,在參加項目評估和設備選型等前期工作和設備采購與服務上,還要花費一些費用,須計如租賃成本,這些費用承租人貸款上項目也是在利息支付之外需要開支的,加在一起,就會比作為綜合費用的租金要高,而且,租賃項目還可享受加速折舊的實惠,可見從資金總體成本上看,融資租賃還是比貸款上項目合算得多。
避免通貨膨脹影響
如果一個企業添置一套生產設備,靠自己積累去采購需要很多時間。在通貨膨脹時期,早采購比晚采購費用要低。采用融資租賃可以先得到設備,再用設備產生的效益去還錢,可以說是“借雞下蛋,賣蛋買雞”。雖然自己沒雞,照樣可以吃雞和雞蛋。
防范匯率、利率風險
如果從國外采購租賃物件,需要使用外匯。融資租賃可以將外匯折算成人民幣后,以人民幣計價租賃,可以使承租企業避免因人民幣貶值而帶來的匯率風險。由于融資租賃在開始時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業還可以避免利率波動帶來的利率風險。
規避貿易壁壘
各國對相互之間貿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過融資“租賃”,可以避免“直接購買”的限制,從而突破貿易壁壘,迂回進入。另外通過融資轉租賃的方式還可以打破一些國家的金融管制,將“貸款”改為融資“租賃”可以避免直接融資的限制。
表外融資
一般企業貸款都要體現在財務報表上,如果負債比例太大,將影響企業的資信程度。通過融資租賃的經營性租賃方式,可以將租賃資產顯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賃物件,還不顯示負債,實現表外融資。當然承租企業同時還要犧牲一些收益才能獲得表外融資。如果犧牲的收益是從租賃物件產生的效益中獲得,承租人愿意采用這種辦法。
靈活多變
融資租賃是貿易、金融、租借三結合的產物,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吸收它方益處,因此在操作上非常靈活,可以有多種方式適應多種情況,因此搞項目方便、快捷而且成功率比其他融資方式要高。
營業稅之融資租賃實際稅負計算方法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繼續執行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其稅負計算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征收過程是相符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繼續執行此前相關文件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該文同時明確,這里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這與此前有關文件的解釋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一臺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8.72萬元,其中取得進項稅額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8.72)]×5%=1.4(萬元)。“營改增”后,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280.8——18.72)÷(1+17%)×17%——34=4.08(萬元)。
分析
有人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03〕106號文件及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為1.7%[4.08÷(280.8÷1.17)],遠低于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4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后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計算增值稅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物本金及運雜費等費用后的余額,才是合理的規定。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4.08÷[(280.8——234)÷(1+17%)——(18.72——1.7)]=4.08÷22.98=17.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7萬元[4.08——(17.7%——3%)×22.98],低于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上述觀點其實并不準確,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除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外,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并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物本金。那么,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呢?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
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雜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并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并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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