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前景怎樣?
去年11月1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這一套文件,可以看作是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鼓勵政策。
業界一度認為租賃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的形式來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在交易所掛牌的標準化產品成本普遍較低,并且可以引入低成本的險資),但實際情況并不樂觀。
首先,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應當是基礎資產的“獨立性”或“破產隔離”、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以及“真實出售”。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公司法層面上是否可以設立SPV,破產法范疇內如何真正實現破產隔離,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范疇內對真實出售債權資產如何界定都處于一個比較模棱兩可的境地。同時對于資產轉讓以后的登記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關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著很大的缺失,這對SPV和投資者權益的保障上存在著較大的隱患。上述問題其實不光存在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當中,國內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其實普遍受制于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滯后。
其次,稅收問題。營改增之后有形動產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繳納范疇當中,利息差部分稅率為17%。但是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SPV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因此不具備開票的資格,如果讓租賃公司繼續代為開票,又存在法律邏輯上的混亂和稅收義務承擔的錯位。同時,根據我們和天津、上海等融資租賃業務較為發達地區的稅務部門溝通之后得到的反饋來看,若以租賃公司未來應收租金收益權做基礎資產,以租賃為原始權益人的情況下,租賃公司因支付每期資產管理計劃所獲得息單無法作為增值稅的進項抵扣依據,這就意味著租賃公司需要承擔17%的稅收方面的成本!這一點目前還沒辦法解決,要么就學工銀租賃那一單證券化,基礎資產全挑的是不動產或構筑物這些開營業稅發票的資產。
最后,市場認可度的問題。在天朝融資租賃行業基本上是作為一個跟在銀行信貸后面做補充的角色,因此租賃公司(包括金融租賃)的承租人質量普遍不如銀行信貸當中的借款人,這也就造成構成基礎資產質量參差不齊,從而非常影響證券化產品的評級。如果增加評級那么只能通過增強內部、外部增信措施的方法來進行。證券化本身流程就非常復雜,又牽涉到很多參與方:投資者、發行人、承租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交易所等等等等,現在又需要用強擔保的方式來增強評級以便順利發行交易,這繁雜的過程和多方的溝通成本反而不如銀行信貸來的簡便。
其實,我個人認為租賃資產是非常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現金流穩定,基礎資產顆粒度比較大,風險可以做到大面積的分散。但是鑒于配套的制度和政策建設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滯后,因此目前制約這部分業務發展起來的障礙還是比較大的。不過,對于這部分業務的發展趨勢,我相信會越來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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