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能否適用“雙加”優惠?
某生物藥品制造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臺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每年計提折舊,租賃期滿后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企業。該企業認為自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列舉的六大行業之一,設備又是專門用于研發,應該既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又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那么,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能否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呢?
加速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分別規定,六大行業和四大領域重點行業,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這里需注意的是“購進”,即購買,不是租賃。即使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最后一般所有權都會轉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賃,不是“購進”,不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2015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在線訪談中明確指出:“購進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屬于購進的范疇,因此,不能適用本次加速折舊政策。”
加計扣除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規定:“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新舊法規都沒有區分購入固定資產還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由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承租方計提折舊,因此符合條件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加計扣除。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沒有區分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還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但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特別強調了“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排除了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由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已經可以加計扣除,租賃費就不能再加計扣除了。
綜上所述,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能加速折舊,但符合條件的折舊額可以加計扣除。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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