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賃與委托貸款的異同分析和操作要點
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從事委托貸款業務主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0年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的有關規定。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于2015年初公布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委托貸款的基本交易結構如下:

委托租賃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均規定了委托租賃的業務模式,但具體什么是委托租賃卻沒有表述。
通常認為,委托租賃是指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租賃期滿后,租賃標的物產權可以轉移給承租人,也可以不轉移給承租人。
委托租賃的基本交易結構如下:

相同之處
1、法律立足點相同:委托租賃和委托貸款都是基于代理關系。
2、第三方的確定相同:第三方應該是確定的,且承租人(借款人)、租金(利率)、期限等均應由委托人確定。
3、受托人責任相同: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不同之處
1、受托事項不同:委托租賃的受托事項是融資租賃,委托租賃的受托事項是發放貸款。
2、受托人資質不同:委托租賃的受托人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委托貸款的受托人是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
3、委托的內容不同:委托租賃委托的是設備/租賃物,委托租賃委托的是資金。
爭鳴之處
主要的爭議在于:(1)委托人是否可以將資金委托給融資租賃公司,(2)委托租賃中是否可以不指名特定的第三方。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均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活動。
況且,如果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融資租賃公司,由融資租賃公司采購設備,則設備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應承擔租賃物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這種交易結構已經偏離了代理的法律關系,更像是企業間借貸或委托貸款。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從事委托租賃業務時,應特別注意與企業間借貸和委托貸款劃清界限。在委托租賃中,委托的應當是設備等租賃物而不是資金,承租人應當由委托人最終確定。
當然,這并不是說作為受托人的融資租賃公司不能夠更多的參與交易。比如,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居間介紹承租人和供應商,甚至委托人可以委托融資租賃公司采購設備。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不能影響委托人的最終判斷并獨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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