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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租賃物的三重境界:不能產生收益的租賃物不是好租賃物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2-08-01 / 閱讀:529

                    來源:洋哥雜記
                    
                    作者:洋哥2020
                    
                    前言
                    
                    今天聊一下“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這個老話題。
                    
                    兩年后,再次拾起這個話題基于以下考慮:
                    
                    后臺讀者和業內人士多次問過這個問題,話題有持續性;
                    
                    銀行信審經常會提出這個問題,話題有現實意義;
                    
                    去年初生效的《民法典》和《擔保制度司法解釋》也從另一角度對該話題有所反映,話題有理論意義。
                    
                    洋哥認為,在項目信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這個話題的重點主要表現為再融資和監管方面。
                    
                    特別是再融資,銀行信審經常會關注這個問題,通常會提出各種要求,比如查看租賃物出租合同等。
                    
                    租賃公司還是要認真對待這個問題,不然資金從哪融來?
                    
                    圖片
                    
                    正傳
                    
                    借用《人間詞話》人生三大境界的說法,租賃物大致也可分為三個境界。
                    
                    境界一 / 現金流全覆蓋
                    
                    不是你們想到的現金流全覆蓋的政府平臺,是指能夠產生現金流全覆蓋租金的租賃物,比如十多年前的印刷設備和傳統的船舶運輸啥的。
                    
                    這可能是最理想的租賃物,類似一個全封閉的,自洽的項目貸款。
                    
                    租賃公司投入資金購買設備,承租人運營設備產生現金流,現金流覆蓋租金,租期結束后,租賃設備歸承租人,租賃公司獲取資金回報后離場。
                    
                    一個完美的借雞生蛋的故事。
                    
                    境界二 / 產生收益(現金流)
                    
                    租賃物產生的收益(現金流)只能覆蓋部分租金。
                    
                    此種境界中,租金的償付不完全依托租賃設備本身產生的現金流,而是基于承租人的全部現金流。售后回租業務中比較常見。
                    
                    境界三 / 能夠產生收益
                    
                    租賃物只要具有產生收益的可能就好了。
                    
                    洋哥傾向第三種境界。該種境界中,“能夠(可能)”的內涵比較豐富,具體可參見《如何找到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此處不再贅述。今日再補充如下思考,以供檢討:
                    
                    1.2020年《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采用的表述是“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而不是“產生收益的租賃物”或者“產生收益現金流全覆蓋的租賃物”。
                    
                    顯然,監管部門在制定暫行辦法時,已經對此問題有了較為深入的理解,沒有選擇更為精準的前兩種境界,而是選擇了更為寬泛理解的“能夠產生收益”的表述來定義租賃物。
                    
                    2.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和《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提出了融資租賃合同是具有擔保屬性的合同和租賃物的擔保屬性。擔保屬性的本質在于租賃物的交易價值,可以被交易,與租賃物是否產生收益沒有必然聯系。
                    
                    小結
                    
                    所以,仍然建議對“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做開放性理解。希望銀行信審的朋友不用過于糾結這個話題,其他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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