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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貨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設計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9-28 / 閱讀:219

                    導語:
                    
                    當承租人出現違約,糾紛始起,出租人即將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那么訴訟中,訴訟請求的設計對于出租人在法律范圍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是站在出租人角度行文。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個案實際情況,以有利于債權回收為原則選擇租賃物或者全部租金,總的來說,訴訟請求無外乎如下兩類:
                    
                    一、返還租賃物型:
                    
                    即按照合同法248條的規定選擇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賠償損失,該類請求適用于承租人及保證人清償能力差,請求全部租金難以得到清償之案件。具體說來,可以參考按如下設計:
                    
                    1、解除合同。因承租人出現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11、12條)或者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一般是逾期支付租金,在經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不支付,如無約定,承租人欠付兩期租金,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至于“合理期間”是多久,合同法和融資租賃合同解釋都沒有規定,需要法官根據客觀情況具體案件具體判定,其次,催告為不要式,書面或口頭通知均可,另外,若未經催告即起訴,實務中會將起訴狀送達時間為催告時間,并據此確定合理期限。
                    
                    2、確認租賃物所有權并返還(或者僅主張返還租賃物)。返還標的物是否等同于確認了所有權?按照一般理解,應當可以這樣認為,但是畢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不乏認識有差異(或者故意刁難),筆者就曾遇到過,上海某法院法官就不予承認返還租賃物即代表擁有所有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返還租賃物,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擁有了所有權,但是為防止產生其他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是還是要確權,畢竟這也沒有增加多少訴訟成本。
                    
                    3、支付到期租金。到期租金是已經產生的義務,在主張返還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中,也應當進行主張(到期租金問題,詳細論述請參閱筆者另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租賃物與租金二選一之實務困境》)。
                    
                    4、支付逾期利息。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0條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中,無論是主張返還租賃物或者全部租金,都可以主張。至于標準,合同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不過一般都會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法院通常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判定。
                    
                    5、支付違約金。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0條的規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的標準一般也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是大體標準,法院也通常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判定。
                    
                    6、賠償損失。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2條的規定,收回租賃物同時可以主張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但是在訴訟過程中,租賃物的價值是不好判定的,若雙方爭議較大,就得按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3條的規定確定,那么在確認租賃物的價值過程中(比如評估)勢必會延長訴訟時間,影響訴訟進程。
                    
                    7、擔保物優先受償(如有物保)。有無擔保物,或者擔保物的多少,出租人一般會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進行風險評估承租人履約能力及租賃物價值后約定是否需要承租人提供擔保(物保、人保、或者物保和人保同時征提),主張優先受償的依據是物權法第179條。
                    
                    8、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有人保)。如有征提保證人,可根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范圍或者合同約定在訴訟中一并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9、訴訟費用(包括不限于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律師費等)。這里需強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主張律師費的案件,須得在合同中約定方能主張,故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以及擔保合同中應約定律師費的承擔,其他費用(如有)應當也要在合同中約定。
                    
                    以上就是主張返還租賃物型訴訟的訴訟請求設計,當然第4、第5、第7及第8點是通用的,在請求全部租金的案件中也可以主張,但是第7和第8不是每個案件都有的,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約定方適用。
                    
                    二、主張全部租金型:
                    
                    即按照合同法248條的規定選擇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一般主張全部租金型案件適用于如下案件類型:1、承租人或者保證人清償能力良好,主張全部租金可以較快得到清償;2、租賃物滅失,主張返還租賃物已無可能;3、租賃物價值很低,主張返還租賃物無實益。具體說來,可以參考按如下設計:
                    
                    1、支付全部租金。主張全部租金型案件不同于前類案件,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因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本質是加速合同到期,并非解除合同,故不能請求解除合同,兩者是矛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思,請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兩個互相排斥的訴訟請求,如果兩者同時選擇則屬于無明確的訴訟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經法院釋明后仍不做出選擇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2、支付逾期利息。(詳見上文論述)
                    
                    3、支付違約金。(詳見上文論述)
                    
                    4、擔保物優先受償(如有物保)。(詳見上文論述)
                    
                    5、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有人保)。(詳見上文論述)
                    
                    6、訴訟費用(包括不限于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詳見上文論述)
                    
                    第2-第6點訴訟請求,請求全部租金型和請求返還租賃物型是一致的,這里不再重復論述。
                    
                    以上便是兩種訴訟請求類型案件對于訴訟請求的設計及各自相關法律依據,當然這并非絕對的,是通用型的,若合同中還有其他事項的約定,在訴訟請求中也可以加入,比如“折價賠償”或者“占用使用費”等等,另外由于各地法院對于有些訴訟請求支持程度不一致,也可以根據管轄法院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支持程度進行選擇。
                    
                    三、部分問題探討
                    
                    兩者類型案件訴訟中,存在一些共同的普遍的問題,需要著重進行探討。
                    
                    1、訴訟請求變更問題。
                    
                    返還租賃物型或者請求全部租金型案件,訴訟中,兩者訴訟請求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變更,將返還租賃物變更為請求全部租金或者將請求全部租金變更為返還租賃物,按照相關法律約定,是可以進行變更的,詳細論述請參閱筆者另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租賃物與租金二選一之實務困境》。
                    
                    2、違約責任形式選擇問題。
                    
                    據筆者觀察,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或者保證金)的概念,通常都會有一條:若承租人違約,保證金將由出租人予以沒收。融資租賃合同解釋沒有提到“保證金”的概念,只有違約金的概念,合同法第114-116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第116條規定“定金”和違約金只能二選一,至于“履約保證金”的概念,一般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有“履約保證金”的概念,但是一般認為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問題,還有待討論。但是實務中,很多法院也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概念,但是一般會利用公平原則要求出租人在“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只能二選一。
                    
                    3、租賃物價值確定。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2條的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中,當租賃物價值不夠全部租金時,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因此租賃物的價值確定是非常重要的,融資租賃合同解釋也賦予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權利,因此在合同中對于租賃物價值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一旦無約定,又對租賃物價值認定差異很大,那么就得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3條的規定確定,比如評估,那么至少在時間上對于出租人是不利的。
                    
                    4、律師費設計。
                    
                    如前所述,律師費應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這樣要求承租人承擔律師費就有了合同依據。
                    
                    5、訴訟時效。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5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四、自力救濟(自助行為)取回租賃物的實際困難
                    
                    實務中,很多時候須得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賃物,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一致取回,這是最理想的狀態。然而,由于機器設備是工廠生產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承租人一般不會輕易同意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即使已經無力支付租金,因此,在自行取回設備時,通常不會一帆風順,具體表現如下:
                    
                    1、警察機關,在承租人不愿意交還租賃物時,出租人自行前去取回,承租人通常會報警,通常情況下,警察會以“經濟糾紛”為由,要求保持原狀而將出租人勸回,因此,在以后的法律制定中,會不會設計自力救濟的規定呢,我們一起期待。
                    
                    2、工人,當承租人欠付工資的時候,工人也不會輕易讓出租人取回設備,現實中很多時候,承租人也好通過工人來阻攔,這也是以后要完善的問題,本文也不多探討。
                    
                    3、房東,承租人欠付房租,房東也會以“留置權”名義進行阻攔,雖然法律上來說,對于租賃物,房東并無留置權,但是現實中也會經常遇到房東的阻攔。
                    
                    4、其他債權人。
                    
                    關于自力救濟,法律并無太多規定,本文也不作深入探討,其后將有專文論述,歡迎持續關注。
                    
                    五、部分空白規定
                    
                    1、合同解除到實際返還租賃物期間的損害賠償問題。
                    
                    關于該條,請參閱筆者另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租賃物與租金二選一之實務困境》,該文中有詳細論述,這里不再重復。
                    
                    2、判決全部租金至實際清償之日的損害賠償問題。
                    
                    判決生效至實際清償,期間會有一段時間空白,那么這段時間該如何主張權利呢?現有法律并沒有規定,但是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對承租人懲罰太重,法院可能會以公平原則駁回,如果過于輕微,則承租人會選擇拖延,曾有某融資租賃公司是以違約金的形式主張損害賠償,其在違約金一條的訴訟請求表述為:···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有法院支持,也有判決為: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很顯然,后者對于出租人是非常不利的,那么應當如何保障權利呢,最簡便的辦法便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這樣至少有了合同依據(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設計,其后會有專文論述,歡迎持續關注)。
                    
                    以上便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的設計論述。部分問題會有專文深入論述,歡迎關注。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二)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還執行標的的,不予支持。
                    
                    來源:首席法務,作者-熊智群,轉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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