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一般擔保問題
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形式。實際操作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向承租人制定的出賣人,按照承租人同意的條件,購買承租人指定的租賃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支付事先約定的名義貨價,租賃物轉讓給承租人。
融資租賃涉及的擔保共有四大類:采購擔保、租賃擔保、融資擔保、司法擔保。
采購擔保
大型設備的購買支付分為三個階段:預付貨款、階段付款和尾款。為避免廠商和潛在的承租人惡意欺騙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必須進行風險預防,即讓廠商提供銀行出具的120%違約擔保,一旦廠商違約,銀行按預付金的120%退還給融資租賃公司,其中超出部分算違約補償。
租賃擔保
融資性擔保和銷售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是在做租賃時讓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連帶責任的租金償還信用擔保。租賃公司實質上變相在做設備貸款。這種擔保通 常出現在簡單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大都是沒有處理租賃物件能力的金融機構,他們有自己信任的擔保機構,操作起來比較簡單。銷售性擔保是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 租賃公司收回租賃資產時需要保證租賃資產能及時處置的擔保。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因為部分風險轉移給供貨廠商,因此實現了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作用。
融資擔保
按照融資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股東信用融資、保理融資、信托融資、資產證券化等,在這幾種情況下融資租賃不僅僅是出租人給承租人提供融資便利,更是承租人為租賃公司不斷付款,租賃公司達到融資的目的。
司法擔保
租賃公司采取財產保全司法行動時,辦理保全過程司法部門要求租賃公司提供保全擔保。意思是說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賃公司資產,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融資租賃擔保不是融資租賃項目所必需的。只有在確定融資租賃結構和租賃物件存在評審缺陷,才需要融資租賃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評審是和擔保措施的保證能力 相關的。一般來說,連帶擔保要優于一般保證,房地產抵押擔保要優于設備、貨物抵押,存單質押要優于倉單質押,銀行信用擔保優于企業信用擔保。只要遵循融資 租賃項目評審原則,按照融資租賃項目評審程序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就能把握項目風險,對具體的融資租賃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較為準確的判斷, 為融資租賃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來源:境外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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