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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程序和法律要點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6-03 / 閱讀:274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外資司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部門和國家級經濟開發區負責審批和監管,自2009年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審批權限由商務部下放到31個省級商委和180多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后,外商投資融資租賃的數量呈井噴增長。截止2014年6月,上海市外商投資融資租賃達到294家,數量占全行業的94%以上。
                    
                    一、設立條件
                    
                    根據商務部于2005年2月3日發布,并于2005年3月5日實施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以及商務部于2013年7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擬新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融資租賃”),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
                    
                    外方投資者須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應境外合法注冊,并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
                    
                    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500萬美元。
                    
                    外方投資者存續期≥1年。符合條件的外方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SPV名義投資的,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
                    
                    境外投資者應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和境外資產情況。
                    
                    中方投資者須為中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2]。
                    
                    同一投資者設立兩家以上融資租賃公司的,須提供已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審計報告、按期到位的驗資報告、業務報告,新設公司與已設公司業務領域應有明顯區別。
                    
                    (二)公司主體
                    
                    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
                    
                    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合同/章程無需規定“投資總額”,批復文件中也無“投資總額”項。
                    
                    外方投資比例≥25%。
                    
                    分期出資的,外方投資者第一期出資≥認繳出資15%,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在實繳投資額未達到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外方投資者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高管人員
                    
                    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運營主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指具備其分管業務領域專業知識并取得相關執業證照)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指融資租賃公司或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經驗)。
                    
                    (四)上海自貿區設立的特殊條件
                    
                    鑒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發布并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滬府發[2013]75號)將外資融資租賃列入“J金融業”的負面清單內,不屬于“核準制”改“備案制”范圍。上述《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規定的新設外資融資租賃條件,仍基本準用于在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
                    
                    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公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在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除采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注冊資本實行認繳資本制。試行認繳登記制后,工商部門登記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不登記公司實收資本,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隨著2013年12月28日修訂并實施的《公司法》及國務院于2014年2月19日修訂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訂)》問世,在上海自貿區外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也開始實行上述認繳資本制。
                    
                    二、設立的法律程序
                    
                    (一)發起人的內部程序
                    
                    發起人簽訂合資/合作合同,制定公司章程。
                    
                    外資融資租賃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形式的,發起人應簽訂合資/合作合同,并制定公司章程。
                    
                    外資融資租賃為外商獨資形式的,發起人無須報送合資/合作合同,但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
                    
                    形成內部決議文件,審議并通過章程以及關于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并指定經辦人員的相關決議。
                    
                    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名稱預核準,并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局(自貿試驗區綜合服務大廳)申請企業名稱預核準。
                    
                    (二)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文件
                    
                    發起人申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報送申請材料。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向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遞交申請。
                    
                    申請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發起人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發起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成立股份公司的,還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原件)等材料。
                    
                    其他文件: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經公證認證的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及中文翻譯件;發起人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公司注冊地有效證明及產權證明;由企業蓋章及法人代表簽字的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商務主管部門審查程序:
                    
                    依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上海市政府2013年9月29日公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通過試驗區綜合服務大廳投資管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并向申請人開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對于外資融資租賃注冊資本在3億美元以下的,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并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由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對于外資融資租賃注冊資本在3億美元以上的,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初審,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憑批準文件辦理工商、稅務、質檢、開戶等后續事項。
                    
                    三、設立的法律程序
                    
                    (一)增值稅
                    
                    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12月12日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的《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允許在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時,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銷售額。
                    
                    如上所述,建議外資融資租賃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7億元。
                    
                    (二)外債額度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外資融資租賃不再批復“投資總額”項。外資融資租賃外債額度不再受《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即投注差)以內”的規定限制。
                    
                    (三)業務范圍(自貿區內)
                    
                    對于上海自貿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的規定: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而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滬)自貿管〔2014〕26號)的規定,前述“與主營業務有關”是指: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及租賃客戶有關的業務。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滬)自貿管〔2014〕26號)的規定:新設及已設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的,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出具批準文件,企業憑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稅收優惠(自貿區內)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將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在此之前,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6號)、《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等文件,僅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等少數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就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特定貨物享有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與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有兩點:
                    
                    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或SPV,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進口增值稅由17%減征為5%;
                    
                    取消空載重量在25噸及以上但不超過45噸的客運飛機(稅號:88024010)的1%進口暫定稅率,恢復實施5%的最惠國稅率[3]。
                    
                    文章來源:金茂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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