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將售后回租界定為貸款業務 ——“營改增”對融資租賃業務的影響分析
繼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后,3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
重磅出臺的36號文,規定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試點范圍擴展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本文旨在分析解讀36號文的主要內容,以及全面營改增政策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主要影響。
36號文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租賃業務的定義以及稅率

1、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2、融資性售后回租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36號文中,明確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被界定為貸款服務。
3、36號文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稅率進行了明確。
增值稅稅率一共有四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性售后回租稅率為6%,不動產租賃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稅率為17%。
4、差額納稅扣除項的調整

對比現行政策可見,36號文中規定了可享受差額納稅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試點納稅人在從事融資租賃服務時,銷售額的扣除項中不再包括“服務和保險費、安裝費”;可享受差額納稅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試點納稅人在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時,差額納稅時的扣除項并未發生變化。
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方可享受差額納稅
1、適用主體
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
2、財稅〔2013〕106號文中曾規定,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試點納稅人,按照增值稅差額征稅。
此次36號文中規定了差額征稅的一般納稅人需滿足1.7億元的實收資本,并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
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試點納稅人,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執行差額納稅;
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試點納稅人,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差額納稅;
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不得執行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差額納稅。
三、超過3%即征即退的政策繼續適用
36號文件重新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即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對其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給予了延續,并且未設定截止日期。
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的過渡期政策
36號文中規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6號文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
一、有利于直租業務的發展
全面營改增之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回租和直租業務)按照17%繳納增值稅,不動產租賃按照5%繳納營業稅。
此次36號文件中關于不動產租賃服務的規定完善了融資租賃業務稅收抵扣的鏈條,為融資租賃企業拓展不動產以及建筑業的租賃業務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
對于直租業務的整體發展,36號文基本維持了之前營改增試點期間的政策,使行業政策保持穩定,對現有業務不會造成過大影響。此次稅收政策也總體上有利于直租業務的發展。
二、售后回租的優勢減弱
稅負方面,因融資性售后回租被劃分為貸款服務,其稅率為6%,降低了出租方的稅負。但36號文中規定了承租方因售后回租支付的租賃利息及相關咨詢服務費、手續費等不得進行抵扣。
相比于全面營改增之前銀行借助融資租賃公司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功能,與租賃公司、承租方合作時產生的大量通道類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承租方無法抵扣進項稅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節稅優勢,會導致這一通道優勢減弱,可能對回租的業務量造成一定的萎縮。
三、3%稅額即征即退政策難享受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融資租賃由于其利差納稅的性質決定了其稅負水平較低,很少有企業可以達到3%的稅負,因此很少企業可以享受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
36號文中明確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銷售額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來進行計算,因此超稅負即征即退的計算基數發生了變化,這使得售后回租享受政策的門檻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售后回租業務的適用稅率由17%降低為6%,在實踐中想要全面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也并非易事。
四、實收資本的修改對行業實質影響不大
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屬于資金密集型企業,通常具有強大的資金能力,且此前各地稅務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按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試點納稅人予以執行差額征稅,所以本次修改僅僅是從文件上加以規定,同時政策對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的納稅人實行過渡期,對行業實質性影響不大。
五、出口退稅范圍的擴大
財稅[2014]62號文規定了對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比照外貿企業規定執行退稅。
本次36號文將出口業務中退稅的對象從貨物貿易擴大至服務及無形資產,退稅的標的范圍大為擴展,對租賃行業的國際化業務的發展可謂是一個利好政策。有助于融資租賃公司出口業務的發展。
結語
通讀36號文全文后不難看出,在實施全面“營改增”之后,對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對融資租賃企業的資本要求將更加嚴格,整體上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同時,鑒于稅負的增減對讓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將產生促進或抑制的重要影響,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更應該利用稅盾紅利的政策,改良模式單一的業務模式,設計出更多能夠享受稅收紅利的相關產品,助力中國實體經濟的發展。
責編:星瀚微法苑程琦曼璐劉沁靈
上一篇:中國融資租賃行業研報
下一篇:融資租賃談判技巧必備指南(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