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咨詢費適用6%稅率被要求補百萬增值稅額
編者按:編者常年多地講授融資租賃財稅課,目前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都存在本案例情況,編者希望融資租賃行業應規范運營,以獲取更好的社會公信力。以下是相關案例介紹:
伴隨租金收取的 2142 萬元手續費,本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按 17%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卻被計入“咨詢費”收入項目,按 6%稅率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在融資租賃業被納入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一年多之后,青島市國稅局稽查局今年初根據上級工作部署,經篩選將青島 CF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CF 公司)列為調研式檢查對象,發現企業存在混淆收入性質,人為將高稅率收入作低稅率收入處理的問題。
鎖定一家稅負偏低的上規模企業
青島市有 41 家融資租賃企業,由于檢查人員和檢查時間有限,青島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相關企業全面分析后,將經營規模較大、經營項目較多、增值稅稅負率較低的 CF 公司選為重點檢查對象。
征管資料顯示,CF 公司 2013 年 10 月 31 日成立,注冊資本 5 億元人民幣,經商務部批準專業從事國內外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業務包括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以及維修。
在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中,主要營業收入為融資租賃項目租金收入和手續費收入。該公司 2014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 7368 萬元,其中租金收入 5231 萬元,占總收入的 71%,手續費營業收入 2137萬元,賬面利潤 768 萬元;2014 年繳納企業所得稅 160 萬元,繳納增值稅 57.8 萬元,增值稅稅負率0.78%。截至 2015 年 8 月,尚有增值稅留抵稅額 341 萬元。
弄清融資租賃業的適用稅收政策
由于融資租賃業務原屬于營業稅征稅對象,在 2013 年 8 月 1 日后融資租賃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才被納入“營改增”范疇,國稅機關稽查人員對這個行業缺乏了解。為保證檢查效果,檢查組將掌握融資租賃行業知識和適用稅收政策作為首要任務。
經過學習,檢查組弄清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特征和適用稅收政策如下:
融資租賃,指出租方出資購買租賃物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后,租賃物件所有權轉歸承租人所有。經營性租賃,指出租方將自己經營的租賃資產反復出租給不同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一直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業務分類,根據融資租賃項目標的取得方式不同,可分為直租與回租;根據標的物不同,分為有形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 號)規定,有形動產租賃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動產租賃仍屬營業稅征稅范圍。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前者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后者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從增值稅適用稅率看,根據財稅〔2013〕106 號文件規定,對于有形動產租賃項目,手續費收入作為價外費用,與利息收入一并適用 17%增值稅率,咨詢收入適用 6%增值稅稅率;對于不動產租賃項目,手續費收入作為價外費用,與利息收入一并適用 5%營業稅稅率。
從應稅銷售額方面看,財稅〔2013〕106 號文件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比對行業稅負確定兩個檢查方向
結合相關信息,檢查組分析CF 公司的稅務登記和日常申報納稅情況,發現該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直租、售后回租兩種,2014 年成本合計 6479 萬元。其中,為承租方購買設備成本為 5118萬元,占其當年總營業成本的 79%;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合計 1361 萬元。從其進項稅額構成情況看,主要是為承租方購買設備、機器等支付的進項,占其全年進項稅額的 99%,其余 1%為該公司車輛耗用汽油費進項稅額。
CF公司是否存在涉稅問題?檢查組先橫向進行了稅負比較,即比較同行業中不同企業的增值稅稅負,通過比較發現 CF 公司的增值稅稅負偏低。
針對此問題,檢查組確定了兩個工作重點:一是排查 CF 公司是否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以及項稅額是否依法抵扣;二是根據 CF 公司存在多種業務收入以及適用多個增值稅稅率的特點,檢查其有無錯誤適用稅率的問題。
實地檢查發現企業適用稅率有錯
按照預案,檢查組首先檢查CF 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進項稅額抵扣情況,未發現問題。
隨后檢查組將重點放在對CF 公司業務收入的分類上,發現其業務收入中“咨詢費”收入較大,相關“咨詢費”收入按照 6%稅率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抽查相關收入對應的租賃合同,檢查人員發現 CF 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的同時,以租賃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另收取手續費,并將該筆手續費計入“咨詢費”收入項目。
經過調查,檢查組得知,CF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這些租賃費外款項時,并沒有提供特定的咨詢業務。于是,稽查人員告知 CF 公司財務人員:“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此類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你們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照 17%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對此,CF 公司方面并不認可,理由是:已經生效的融資租賃合同上寫明,此筆費用就是咨詢費,而按照財稅〔2013〕106 號文件規定,咨詢費適用稅率就是 6%,企業按 6%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沒有問題。
針對企業的說法,稽查人員翻開增值稅暫行條例向企業說明,此筆收費與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費屬于同一筆業務收入的不同款項,兩項收費密切相關,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即是對此筆收費的稅務處理界定。
經過進一步溝通,CF 公司終于理解了稽查人員的說法,并及時按照稅務處理意見,對其相關錯用稅率收入 2142 萬元,扣除已按照 6%稅率繳納的增值稅稅款,調增增值稅銷項稅額 215 萬元。
摘自中國稅務報/2015 年/12 月/22 日第 B02 版/稅案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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