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發了71只租賃ABS,哪里還有癥結?
鄭常美總結了租賃ABS現存的四個癥結:投資者與發行方需求不匹配,市場流動性不足;物權流轉困難,相關法律尚待完善;部分“營改增”導致稅收抵扣鏈條斷裂;剛性兌付積聚信用風險。
回顧2015,資產證券化(ABS)是融資租賃領域發展最迅速的融資方式,ABS產品發行是該行業的一大亮點。
2014年11月銀監會、證監會相繼落實ABS備案制,項目的報送、監管程序極大簡化,資產證券化的政策環境改善。
2015年9月,《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豐富資本補充渠道, 通過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是國家為租賃業融資難題開出的藥方。
根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國資產證券化(ABS)產品發行數量為439只,發行總額10559. 80億元;其中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數量為71只,發行總額662.50億元。
租賃資產是優質標的
融資租賃公司目前的融資渠道可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大方面。從前者來說,股東增資、海外上市、借殼重組上市、引進戰略投資者是主要的實現方式;從后者來說,銀行融資、債市融資、信托融資、海外融資、轉租賃、依托受益權或債券轉讓的P2P交易及資產證券化等是具體實現途徑。
興業金融租賃總裁、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副院長鄭常美指出:“融資租賃具有清晰的基礎資產,長期穩定的現金流和明確可控的資金投向,是優質的資產證券化標的。”
他分析了租賃資產的三大優勢。其一是均勻穩定的現金流,一般為按季等額還租;其二是資產組合信用評級高,以目前銀行間市場已發行的租賃ABS產品為例,無論是單筆入池資產的平均信用等級,還是整個資產組合的風險評級,均達到主流銀行發行產品的風險質量水平;其三是貼近實體經濟,融資租賃公司借助自身對產業和金融的雙重認識,制定靈活專業的融資租賃服務方案,做實業務交易,幫助客戶盤活優質資產。
高集中度項目占主流
從內部結構看,在已發行的71只租賃ABS產品中,證監會主管、在上交所及深交所發行的融資租賃ABS總數為65只,發行總額584.03億元;銀監會主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ABS有6只,總額78.47億元。租賃資產證券化呈現出在交易所市場火爆、在銀行間市場清冷的狀況。
獅橋租賃董事長兼CEO萬鈞對租賃ABS產品有過跟蹤研究,他在2015年12月21日召開的2015中國資產證券化峰會上稱,高集中度的基礎資產項目在數量和額度上都占據主流。據其統計,截至12月20日,融資租賃基礎資產項目有61個,貸款總額584.59億元。其中承租人不超過200人的高集中度項目47個,占比77%;貸款總額439.23億元,占比75.1%。承租人超過200人的低集中度基礎資產項目14個,占比23%;貸款總額145.36億元,占比24.9%。
萬鈞分析稱,高分散度的租賃資產相對于一般融資租賃資產更加優質。他表示,這些資產除了有現金流穩定、債券債務關系明確等共同優勢外,獨特之處還有二。第一,高分散度的租賃資產,大多為直租業務,租賃物有清償和風險保底功能,這提供了債權、物權的雙重保證;第二,這些業務小額分散,降低了高集中度帶來的風險。
租賃資產證券化存癥結
ABS的快速發展一定程度上紓解了租賃公司的融資難,但它要成為行業的主導性融資方式,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鄭常美總結了租賃ABS現存的四個癥結:投資者與發行方需求不匹配,市場流動性不足;物權流轉困難,相關法律尚待完善;部分“營改增”導致稅收抵扣鏈條斷裂;剛性兌付積聚信用風險。
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尚不成熟,合理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成本曲線與收益率曲線遠未形成,投資者群體較小,市場上僅有數十家金融機構持續配置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投資者普遍偏好期限較短的產品,而融資租賃資產期限普遍較長;對租賃公司而言,可選擇的資產范圍較小,參與度也有限。市場現狀與租賃公司流動性管理要求不匹配,因此,順暢的產品流轉市場結構無法形成。
融資租賃業務天然含有租賃物權由承租人向租賃公司轉移以及擔保物權的創設,在ABS業務情景下,租賃物所有權和擔保物權在理論上應再次轉移至特殊目的信托(SPV),從而實現完善的權屬轉移和破產隔離。然而國內尚不完善的法律體系、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潛在的權利間隔風險導致業內只能采取變通做法,仍由租賃公司持有租賃物所有權和相應的抵押/質押權。鄭常美認為,應以頂層設計和契約安排,支持租賃公司擔任資產服務商代持物權,促進資產流轉。
同時,在“營改增”背景下,租賃公司于2013年率先進入增值稅時代,后續形成資產大部分為增值稅項目。在ABS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因其余參與機構,包括銀行、信托等未實施“營改增”,導致發票抵扣鏈條斷裂,流轉過程中遇到困難。
另外,當前市場環境下,信用風險頻發與剛性兌付仍未打破同時存在。鄭常美指出,這一矛盾使投資者對ABS產品的風險判斷發生扭曲,潛移默化地認為發起機構不僅有資產管理服務的職能,更有保障收益兌付的責任。原本應是基礎資產的風險演變為發起機構的信用風險,直接融資被扭曲為間接融資,這導致信用風險繼續累積在金融機構系統內,未能達到通過ABS實現風險和收益共同轉移的核心目的。
文章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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