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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賃業務特點及信托方案比較分析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12-09 / 閱讀:267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將金融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對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2種信托業務方式進行了對比研究與分析,總結了金融租賃業務特點,分析了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的各自優勢,以期對企業選擇金融租賃信托業務模式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信托
                    
                    0 引言
                    
                    金融租賃是20世紀50年代興起于美國的新型租賃方式。近幾年來,隨著租賃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積累及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我國租賃業不斷成熟并發展迅猛,通過信托方式開展金融租賃業務也日益頻繁。但如何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結合信托優勢與金融租賃業務特點,實現企業籌資、投資、資產管理與運用等不同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1 金融租賃定義、分類及特點分析
                    
                    1.1 金融租賃定義及分類
                    
                    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要求,向承租人選擇指定的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承租人按約定的條件支付租金,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采取續租或殘值購留出租物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還租賃物3種方式處理,簡稱“續租”、“留購”和“退租”。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財會[2006]3號)規定,金融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1]
                    
                    (1)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財會[2006]3號)規定,滿足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①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②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③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該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
                    
                    (2)經營性租賃。經營性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求而發生的短期資產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財會[2006]3號)規定,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都為經營性租賃。
                    
                    1.2 金融租賃業務特點
                    
                    (1)所有權歸屬。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從實質上來說,承租方在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取得了設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附條件的處分權利;而經營性租賃業務中,設備需求方(即承租方)不具有處分權。因此采用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在資產實際控制權上存在差別。采取融資租賃方式基本不影響企業對租賃資產的實際控制權,而經營性租賃由于不具備處分權使得企業可能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3]
                    
                    (2)對資產負債率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取融資租賃取得設備需同時確認相應資產和負債科目,因而對控制資產負債率無明顯作用;采取經營性租賃購置設備屬于表外融資,不確認相應資產和負債科目,可將一次性大額支付轉換為多次小額支付,在一定時期內對調節資產負債率有利。
                    
                    (3)稅收負擔。對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業務在稅收負擔方面存在差異:融資租賃業務中,根據《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的公告》(國稅總局[2010]13號)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售后回租經營租賃模式下,承租人即為固定資產賣出方,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4]
                    
                    (4)租賃期限。根據融資租賃的定義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1996年)[5]中關于折舊年限的規定,融資租賃業務期限不得短于3年,實際業務操作中一般為5年或更長;經營性租賃是一種以提供租賃設備的短期使用權為特點的租賃形式,租賃期限大大短于租賃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
                    
                    2 金融租賃信托方案比較分析
                    
                    2.1 金融租賃信托方案介紹
                    
                    2.1.1 融資租賃信托方案
                    
                    (1)案例簡介。為簡化起見,信托費用中只包括信托傭金,即信托傭金為租賃金額的1%。另外,信托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設備起租日公允價值為1170萬元,機器估計使用年限為5年,期滿無殘值,承租人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見表1。
                    
                    表1  融資租賃信托方案
                    
                    (2)租金的確定。融資租賃租金的確定采用以下2種方法:
                    
                    ①等額本金法確定租金
                    
                    第一年,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為315.9萬元(信托本金為:1170/5=234萬元;信托收益為:1170*5.184%+1170*1.816%=81.9萬元)。
                    
                    第二年,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為299.52萬元(信托本金為:234萬元;信托收益為:(1170-234)*5.184%+(1170-234)*1.816%=65.52萬元)。
                    
                    第三年,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為283.14萬元(信托本金為:234萬元;信托收益為:(1170-234*2)*5.184%+(1170-234*2)*1.816%=49.14萬元)。
                    
                    第四年,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為266.76萬元(信托本金為:234萬元;信托收益為:(1170-234*3)*5.184%+(1170-234*3)*1.816%=32.76萬元)。
                    
                    第五年,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為250.38萬元(信托本金為:234萬元;信托收益為:(1170-234*4)*5.184%+(1170-234*4)*1.816%=16.38萬元)。
                    
                    各年具體支付情況見表2:
                    
                    表2  等額本金法確定租金
                    
                    ②等額本息法確定租金
                    
                    租金按照年金貼現法計算,年金現值計算公式為: 。P=A*(P/A,i,n)=A*[1-(1+i)-n]/i,其中(P/A,i,n)稱作“年金現值系數”,租賃金額為1170萬元,5年期,每年支付一次租金,執行利率為5.184%,可以計算出年金現值系數為4.3075,則A=1170/4.3075=271.6193萬元,即每年支付的租金為271.6193萬元。每年按照租賃金額的1.816%支付手續費,即每年需支付手續費21.2472萬元。承租人每年需支付的總金額為292.8665萬元,五年共計支付1464.3325萬元。
                    
                    信托本金、信托收益及承租人應付租金和手續費具體情況參見表3:
                    
                    表3  等額本息法確定租金
                    
                    (3)信托收益分配
                    
                    ①等額本金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在等額本金法下,信托收益為1 415.7-1 170=245.7萬元,見表4。
                    
                    A.信托傭金
                    
                    我公司傭金收入為每年租賃金額的1%,第一年為1170*1%=11.7萬元,第二年為(1170-234)*1%=9.36萬元,第三年為(1170-234*2)*1%=7.02萬元,第四年為(1170-234*3)*1%=4.68萬元,第五年為(1170-234*4)*1%=2.34萬元。五年共計信托傭金收入35.1萬元。
                    
                    B.受益人收益
                    
                    受益人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傭金的部分,因此,受益人收益為245.7-35.1=210.6萬元。
                    
                    第一年受益人可獲得234萬元本金和70.2萬元收益,第二年可獲得234萬元本金和56.16萬元收益,第三年可獲得234萬元本金和42.12萬元收益,第四年可獲得234萬元本金和28.08萬元收益,第五年可獲得234萬元本金和14.04萬元收益。
                    
                    受益人每年都有現金流收入,資金流動性加強。
                    
                    表4 等額本金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②等額本息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在等額本息法下,信托收益為1 464.3325-1 170=294.3325萬元,見表5。
                    
                    A.信托傭金
                    
                    我公司傭金收入為每年租賃本金的1%,即第一年為1170*1%=11.7萬元,第二年為(1170-210.9665)*1%=9.5903,第三年為(1170-210.9665-221.9030)*1%=7.3713,第四年為(1170-210.9665-221.9030-233.4065)*1%=5.0372,第五年為(1170-210.9665-221.9030-233.4065-245.5062)*1%=2.5822。
                    
                    B.受益人收益
                    
                    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間,當年受益人收益=當年信托收益-當年信托傭金。
                    
                    等額本息法的特點在于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間均可獲得大致相等的現金流入,便于財務預測與資金計劃安排。因為當租賃本金較大時,信托傭金占比較小,受益人受益較為均衡。由于該案例中租賃本金較小,故體現較不明顯。
                    
                    表5 等額本息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4)會計處理。承租人需對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進行確認,并計提折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1 170萬元,根據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孰低的原則記錄資產入賬價值。經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大于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因此,該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 17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租賃資產的折舊期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租賃資產入賬價值全額計提折舊,也即每年提取折舊為:1 170÷5=234萬元。
                    
                    2.1.2 經營性租賃信托方案
                    
                    (1)案例簡介。為簡化起見,信托費用中只包括信托傭金,即年信托傭金為租賃金額的1%。另外,信托公司與承租人簽訂一年期《經營租賃合同》,以后4年每年末續約1年的合同(此條件設定的目的是既保持與融資租賃方案的可比性,又避免經營租賃被認定為融資租賃)。規定設備起租日公允價值為1 170萬元,機器估計使用年限為5年,期滿無殘值,承租人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見表6。
                    
                    表6 經營性租賃信托方案
                    
                    (2)經營性租賃租金的確定
                    
                    經營性租賃賃租金的確定采用以下2種方法:
                    
                    ①等額本金法確定租金
                    
                    與融資租賃等額本金法計算方法一致。具體情況參見表7。
                    
                    表7 等額本金法確定租金
                    
                    ②等額本息法確定租金
                    
                    計算方法與融資租賃等額本息一致,其中執行利率變為7%,年金現值系數變為4.1002,則每年支付的租金為285.35萬元。具體情況參見表8.
                    
                    表8 等額本息法確定租金
                    
                    (3)信托收益分配
                    
                    ①等額本金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在等額本金法下,信托收益為1 415.7-1 170=245.7萬元,見表9。信托傭金、受益人收益與融資租賃等額本金法下的計算方法一致。
                    
                    表9 等額本金法下信托傭金及受益人收益
                    
                    ②等額本息法下傭金收入及受益人收益。
                    
                    在等額本息法下,信托收益為1 426.75-1 170=256.75萬元,見表10。
                    
                    A.信托傭金
                    
                    我公司傭金收入為每年租賃本金的1%,即第一年為1170*1%=11.7萬元,第二年為(1170-203.45)*1%=9.6655,第三年為(1170-203.45-217.6915)*1%=7.4886,第四年為(1170-203.45-217.6915-232.9299)*1%=5.1593,第五年為(1170-203.45-217.6915-232.9299-249.2350)*1%=2.6669。
                    
                    B.受益人收益
                    
                    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間,當年受益人收益=當年信托收益-當年信托傭金。
                    
                    表10 等額本息法下傭金收入及受益人收益
                    
                    (4)會計處理。經營性租賃租入設備不確認為承租方的企業資產,因而承租人對經營租賃資產不計提折舊,租金費用采用直線法平均攤銷。等額本金法下每年應攤銷租金費用283.14萬元;等額本息法下每年應攤銷租金費用285.35萬元。
                    
                    2.2 不同信托方案及不同計算方法的比較分析
                    
                    2.2.1 經營性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比較
                    
                    從以上方案對比結果發現,經營性租賃租金成本略低于融資租賃。由于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經營性租賃各期租金可相應進行均攤,融資租賃可計提折舊,均可根據實際情況調節企業現金流。
                    
                    經營租賃成本雖然略低于融資租賃,但融資租賃相對于經營性租賃有如下優勢:①可確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較為充分的掌握租賃設備的經營風險;②融資租賃期限較長,對于企業調節現金流及利潤有較大操作空間;③售后回租業務中不會產生如增值稅等大額稅額負擔。
                    
                    經營性租賃的承租人雖然可能承擔租賃合同解約從而影響其生產使用租賃資產的風險,但相對于融資租賃其優勢如下:①融資表外化,有效占用資產的同時,可減少長期負債(融資租賃下需確認長期應付款),調節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②售出回租情況下,通過資產置換取得現金流的同時,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提高企業信用評級。
                    
                    因此,不同企業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租賃方式的選擇。如某些企業在股權可分割的前提下,對資產負債率要求較高,可通過經營租賃的方式調節資產負債率;但對涉及到國有資產轉讓等設備租賃業務時,為了控制企業風險并減少政策障礙,通常可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解決。
                    
                    2.2.2 等額本金法與等額本息法的比較
                    
                    租金確定的方法很多,目前運用較多的是等額本金法和等額本息法。上述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方案中兩種租金計算方法的結果比較如表11、表12所示:
                    
                    表11 融資租賃方式下等額本金法與等額本息法各期租金差異表
                    
                    表12  經營性租賃方式下等額本金法與等額本息法各期租金差異表
                    
                    從以上可以看出,融資租賃方式下的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租金差異較經營性租賃方式下的差異大,等額本金法成本略低于等額本息法。針對這兩種方法,等額本金要求承租方前期支付較多,但支付總額較少,而等額本息恰好相反。承租方需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現金流較為充裕且對資金總額成本較為在意的企業,可選擇等額本金法。現金流在不同時期有較大波動,特別是前期不充裕的情況下,可選擇等額本息法。但一般而言,相比于租賃項目結束時,企業在租賃合同開始時現金流更為緊張,現金流支出的減少尤為重要,等額本息法便更加適用。
                    
                    3 結語
                    
                    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在所有權歸屬、對資產負債率影響、折舊、稅收、期限等方面具有不同特點,企業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滿足自身需求的金融租賃方式。“信托+金融租賃”的業務模式,可將金融租賃業務特點與信托資金來源渠道廣、產品設計靈活等優勢有機結合。部分資產質量好、發展速度快、需迅速擴大投資規模加快設備更新換代的企業可選擇“信托+直接融資租賃”模式;存量資產龐大但現金流不足的企業可選擇“信托+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模式;而設備更新換代需求旺盛且資產負債率偏高的企業,可考慮選擇“信托+經營性租賃”模式。許多預期發展較好但尚未取得審批資格的在建項目,可考慮圍繞大型設備購置,選擇“信托+直接融資租賃”模式,并通過合理選擇租金支付方式,調節項目前后期現金流,更好滿足項目融資需求。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3] 林于斌.淺析融資租賃基礎理論及實踐應用[J].現代商業,2008(26).
                    
                    [4]參見《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的公告》(國稅總局[2010]13號),《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5] 參見《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1996年)
                    
                    [6]孫曉光,韓文秀,岳毅宏.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業務研究[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4月,第6卷第2期.
                    
                    注:此文轉自 和訊信托 201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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