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問:我公司對A公司有1000萬的債權,現準備將該債權轉讓給B公司,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還涉及其他稅種?
答:債權轉讓涉稅環節如下:
一、所得稅
1、轉讓所得應否納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于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并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盡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稅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稅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稅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并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花稅
印花稅采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并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征收印花稅。
來源:上海左券律師事務所
上一篇:售后回租非類信貸
下一篇: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申請材料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