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及流程
一、申辦條件
1、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二、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租賃財產范圍
1、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2、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3、上述二條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許可程序
1、設立外商投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2、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
(2)上述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述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后,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3)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商務部在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3、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4、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
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并按照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六、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件
七、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1、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二、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租賃財產范圍
1、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2、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3、上述二條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許可程序
1、設立外商投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2、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
(2)上述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述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后,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3)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商務部在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3、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4、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
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并按照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六、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件
七、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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