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書中十六項商榷
辛連珠教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操作實務與風險管理》(2015年版)是對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講解出得最早的一本書。對于書中的部分表述,整理供大家商榷探討,提出如下意見:
一、第19頁,原文“商業零售企業發行的購物卡,……應當在發行購物卡(卷)并收取貨款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意見: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所得稅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確認收入標準,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發行購物卡時不確認收入。
二、第27頁,原文“需要說明的是,貫徹重要性原則,……可以不進行清單申報。”
意見:(1)生產企業轉售材料入其他業務收入,不是營業外收入,轉售價低于成本不屬于資產損失,不需要清單申報。(2)稅法不認可重要性原則。
三、第31頁,原文“因此,稅法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的是合同債權確定的時間,而不是物權實現的時間。”
意見:需要物權登記的,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物權登記(實現)的時間。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的條件“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法律規定需要物權登記變更的,只有在物權登記變更后,所有權才轉移,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否則,債權成立,物權未成立,取得的是租金收入,不是商品銷售收入。
四、第43頁,原文“需要強調的是,實際取得發票的年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應當限定在3年以內。如果超過3年,不得申報扣除。”
意見:《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總上分析,應當取得發票的時間在5年以內。
五、第58頁,原文“但多數企業普遍采取變通手段,即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變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待開始生產經營年度1次或不低于3年分期扣除,則不存在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意見:國稅函【2009】98號賦予企業對開辦費一次性扣除或不低于3年扣除的選擇。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出臺后,企業按照《會計準則》一次性作為費用會計處理后,不能再選擇不低于3年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該文的主語是“稅務部門”不是“企業”,即稅務部門對企業的涉稅事項的處理是認可企業會計處理,不會產生稅會差異。而不是企業有可選擇稅會差異的選擇權。如果主語是“企業”,則第八條中的“對”、“其”造成語句病句,應當去掉。以不同的主語讀一遍就明白了。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文的解讀結束語是“將不再進行調整”,明確企業沒有選擇權。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原文“企業按照會計要求確認的支出,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如折舊年限的選擇)的,為減少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便于稅收征管,企業按照會計上確認的支出,在稅務處理時,將不再進行調整。”
文中“便于稅收征管”,也說明了主語是“稅務部門”,即稅務部門的處理方式,不是賦予企業選擇權。企業只要按照會計規定處理,不超過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涉稅處理也是一樣的,不會有第二種稅務處理方式。
六、第91頁,原文“承上例:如果將發放改變為現場消費的員工聚餐,由于沒有改變所有權,無須確認會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
意見: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將自產食品現場消費的員工聚餐,屬于職工福利,應當確認所得稅視同銷售。
七、第92頁,原文“也就是說,……內部處置資產的視同銷售收入,不得作為計算基數。”
意見:表述有誤,內部處置資產,不產生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沒有視同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八、第95頁,原文“由于在納稅調整時,……因此房地產企業少申報銷售未完工產品的預售收入,同時形成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偷稅處理。”
意見:不應認定為偷稅。《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虛假的納稅申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虛假申報,重在編造。如果屬于稅法與會計差異部分未申報,基本上不構成偷稅手段。因為稅務部門能夠根據會計帳簿直觀的檢查出少繳稅款,納稅人需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違法成本高,偷稅主觀故意性低。
九、第117頁,原文“表5-6,4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收入120,5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120”。
意見:應為“4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收入200,5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200”。留存收益對應股息80萬元,填報《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
十、第121頁,原文“案例中遞延收益不包括購置設備進項稅金,借:專項應付款1000000 貸:遞延收益1000000”。
意見:根據“遞延收益”科目規定“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分配遞延收益,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營業外收入”,計入遞延收益金額應當包括進項稅金,即:借:專項應付款1170000 貸:遞延收益1170000。進項稅額可以在當期申報扣除,因此在取得資產的當期將進項稅額金額從“遞延收益”轉讓“營業外收入”。
十一、第144頁,
(1)原文“情形二:公益性捐贈。由于無法取得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無須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和增值稅收入,……”
意見: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確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2)原文“情形二:屬于公益性捐贈。借:營業外支出340000 貸:庫存商品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0000”
意見: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二十五條,將自產產品對外捐贈應當視同銷售,分錄應記銷項稅額不是進項稅額轉出。即:借:營業外支出117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十二、第155頁,原文“也就是說,企業如果申請按照加速折舊辦法扣除折舊,應當同時在會計核算中也采取加速折舊法。”
意見:不需要會計也采取加速折舊。《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第十二、問: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差異問題是否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十三、第170頁,原文“表5-24,2列帳載金額304200”。
意見:帳載金額294200。會計損失的帳載金額260000+44200-10000=294200。
十四、第199頁,原文“四、填報示例……會計處理時,計入2013年度的會計利潤的搬遷所得為1800萬元。”
意見:根據政策性搬遷核算原理,只要有搬遷費用支出、搬遷新購置資產發生攤銷、折舊,就從“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同等金額,搬遷終了將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因此,企業核算正確的計入會計利潤的搬遷所得為0。
十五、第216頁,
(1)情形二……第20行所得減免填寫200萬元,……
意見:第20行所得減免填寫300萬元。《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法規定所得減免金額。本行通過《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本行<0時,填寫零。根據填表說明,當所得減免為正數時,應當填寫正數。
(2)情形三……第20行所得減免填寫0萬元,……
意見:第20行所得減免填寫100萬元。《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法規定所得減免金額。本行通過《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本行<0時,填寫零。根據填表說明,當所得減免為正數時,應當填寫正數。
十六、第274頁,原文“例如:企業在2015年4月申報……由于2015年4月辦理季度預繳時,2014年度尚未辦理完畢匯算清繳,對應的虧損尚未確定,因此暫時不得彌補2014年度的虧損。”
意見:上年預繳第四季度的累計數如果是虧損數,本年第一季度預繳應當允許彌補。第二季度預繳時根據匯算清繳實際數進行納稅調整。預繳如果盈利(數額不準確)應當納稅,而預繳虧損(數額不準確)不能彌補,這是不合理的。因此稅法沒有預繳虧損不能彌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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