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交易中與“物”相關的那些事兒
經查詢最新的司法案例,筆者發現了一個比較有意思的案例。
某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如約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因采取了一些不太恰當的方式取回租賃物以彌補租金損失,反被承租人提起侵權之訴并得到相關法院支持而遭受額外經濟損失。
由于行業的迅猛發展和市場需要,融資租賃交易涉及越來越多的交易模式和“邊界不清”的租賃物種類,以及在基于真正以“融物”為目的的融資租賃交易中,更突出了物權及物權保障的重要性。因此,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再次提示與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及其保障相關的幾個較為重點的問題,與大家分享和討論,并期望獲得相關部門的重視和理解。
一、租賃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存在“以融物形式實現融資目的”的交易實質,這也證實了租賃物的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必要性,沒有租賃物物權的“融資租賃交易”不能在法律上定性為融資租賃交易;
其次,基于融資租賃交易的上述交易實質,無論在具體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否將實際采取取回和處分租賃物來沖抵和抵銷承租人對其負有的租金債務,都不能否認租賃物的所有權對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的租金債權起到的擔保和保障作用。目前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對融資租賃交易項目的信審和風險評估在逐漸考慮不再強調或要求承租人提供類似銀行貸款業務的抵押或其他擔保措施,轉而更加關注和重視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出租人是否合法合規取得所有權以及租賃物的價值是否充足等問題,這也印證了租賃物所有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重要性;
再次,對于廠商租賃以及具備一定二手設備處理能力和市場的融資租賃公司而言,為幫助廠商或經銷商推廣、促銷和出售產品或設備,租賃物的所有權就不僅僅起到擔保出租人的租金債權的作用,“融物”更成為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交易的基本目的。因此,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認定以及取回等安排和實現則對出租人更為關鍵和重要。
前述案例正屬于此類情形,融資租賃公司具有良好的二手設備處置能力,其通過取回和處分租賃物彌補了將近80%的租金收益損失。但是另一方面,也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未對租賃物物權的歸屬進行更加有效的明示和確認,在取回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當操作,反而導致承租人提出融資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侵犯其對于租賃物享有的占有權,因此提出索賠,并得到相應法院的支持。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重視租賃物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合法、合理和謹慎地采取與物權相關的救濟措施。
二、租賃物物權面臨的主要問題
1.出租人對租賃物物權的關注度不夠
我們經常會提示融資租賃公司,應注意調查和確認租賃物物權的權屬歸屬、確定性和唯一性等問題,許多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會以集團內部項目、存在承租人母公司信用擔保或其他形式擔保等各種原因放松了對租賃物物權的盡職調查和明確規定的要求。
這種觀念或認識不僅忽視了租賃物物權對于融資租賃交易定性的必要性,更會影響甚至逐漸模糊融資租賃從業人員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正確理解和認識,使其將融資租賃交易視為類似銀行貸款的業務進行操作,從而可能減緩或阻礙融資租賃業的良性發展。融資租賃從業人員應充分意識到融資租賃交易本身將承擔比銀行貸款業務更高的風險,而承擔的風險將主要通過租賃物的物權擔保來進行緩釋。因此,融資租賃從業人員在重視債權的同時,一定不能忽視對租賃物物權的保護。
2.登記制度的缺失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司法解釋的層面賦予和認可了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際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間接保護租賃物物權的相關操作方式的法律效力,但這也印證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交易以及租賃物的登記制度的不足和缺失,并且該等不足和缺失的狀況目前仍然存在,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僅能通過間接方式說明自己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或者通過設立抵押權等方式間接防止或控制承租人任意侵犯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物權,而不能直接地、明確地以及確定性地證明其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
針對不動產登記,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盡管《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的物權設立、變更和轉讓的登記效力以及登記機關的設立和辦事流程,但大部分縣級以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未設立,或者未實際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業務,由此給提供以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公司帶來很大的困難。這不僅使融資租賃公司很難判斷不動產的原始所有權人對該租賃物的合法持有,更使融資租賃公司因無法辦理該等不動產租賃物的所有權登記而面臨無法依法取得并持有租賃物所有權以及融資租賃交易性質可能被否認的風險。
3.租賃物取回和處置的困難
在租賃物權屬明確和確定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通過采取取回和處分租賃物的措施保障其租金收益權是融資租賃交易的一項基本救濟方式。因此,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租賃物是否能夠順利取回及有效處置通常關系到融資租賃公司參與整個融資租賃交易的預期利益實現情況。然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實際處理來看,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取回和處理狀況并不是很理想。
自力救濟。考慮到訴訟成本、時間因素、快速救濟以及二手設備處理能力等原因,許多融資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類的融資租賃公司通常選擇不經過訴訟或仲裁等程序,而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從承租人處直接取走租賃物,并通過再銷售等方式處置租賃物。但由于經常遭受承租人的故意藏匿或惡意阻撓,融資租賃公司通常不能順利地取走租賃物。面對該等情況,我們也建議和提示融資租賃公司應采取合法和和平的方式取走租賃物,盡量避免產生額外的責任或損失。盡管如此,在實際融資租賃交易糾紛中,不乏融資租賃公司強行甚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取走租賃物給承租人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并因此遭受索賠的情況。目前而言,除非承租人給予配合,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自力救濟方式取走租賃物存在一定的實際操作困難。
公力救濟。業內已經針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在租金債權請求獲得支持性生效判決而執行不能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直接執行物權來彌補租金債權的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和爭論,而人民法院通常持有的認識和理解是請求租金債權與租賃物物權產生的是不同的法律結果,應屬于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這也增加了融資租賃公司在采取公力救濟措施上的難度以及經濟和時間成本。同時,從訴訟保全措施而言,人民法院通常亦采取上述租金債權和租賃物物權擇其一的認識和理解,即若訴訟請求為租金債權,人民法院通常以租賃物并非承租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為由駁回并拒絕融資租賃公司要求對租賃物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該等認識和處理方式進一步弱化了租賃物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對租金債權的擔保作用。
三、建議和提示
1.建議進一步明確和統一租賃物的法律認定標準
盡管《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分別針對其監管項下的融資租賃公司規定了租賃物的范疇或定義,但從法律位階、條款表述以及涵蓋范圍等方面,筆者認為還應進一步從法律層面規定租賃物的認定標準和范圍,例如:統一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范圍和定義,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固定資產”的法律術語,明確不動產、無形財產等作為租賃物的條件和標準。
2.建議建立和完善租賃物登記制度
在奠定了租賃物認定標準和定義的法律基礎后,筆者建議應配套制定與租賃物登記相關的法律或法規,從法律層面明確和確定融資租賃交易和租賃物的登記效力。若能使融資租賃交易和租賃物的登記具有類似不動產登記或抵押權擔保登記“深入人心”的效果,不僅能有效實現租賃物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對租金債權的保障功能,更能幫助融資租賃行業在認識和發展等方面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并將推動行業實現重點服務于融物需求、服務于實業、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目的。
3.建議完善租賃物取回制度
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無需事先對主債權或擔保物權采取訴訟程序,而有權直接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直接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從融資租賃交易的“融物擔保融資”的交易安排和實質而言,若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取回權也可以按照上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程序操作,那么在融資租賃公司希望直接有效地通過公力救濟措施取回租賃物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該等申請程序盡量快速地實現合法取回租賃物的目的,進而有效保障其租金收益權。
4.融資租賃公司應高度重視租賃物
為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有效取得并持有租賃物所有權,尤其在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對租賃物進行合規性審查和盡職調查,以事先確保承租人合法有效并且無瑕疵地持有租賃物所有權。在制作租賃物清單時,盡量采用沒有歧義的表述方式描述租賃物,并且盡量使用具有唯一性或指定性的特征明確具體的租賃物,避免作為種類物的租賃物屆時無法區分或確定融資租賃公司對其享有的所有權。
5.廠商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的保護
結合多年的廠商融資租賃法律服務經驗,筆者在此就廠商或經銷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物權保障提示注意以下幾點:
①嚴格審查和確認租賃物的買賣環節以及權屬狀況。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多數情況是廠商或經銷商已經就租賃物的出售或租賃等與承租人簽署或執行了相應的采購合同或租賃合同,除了該等合同存在不規范或約定不清楚等問題外,對租賃物權屬的模糊處理甚至“一物兩賣”的情況是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最常見、且一旦發生爭議很難從法律上理順關系的問題。因此,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公司應嚴格審查和確認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關于租賃物的權屬狀況的約定和安排,盡量采取廠商或經銷商以及承租人均簽署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解除或變更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之前簽署或執行的采購合同或租賃合同,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有效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辦理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所有權或抵押權的登記手續等。
②避免廠商或經銷商的“一條龍”服務。在筆者接觸的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項目中,通常廠商或經銷商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與承租人交流和溝通事項,包括尋找和確認承租人、協助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和交接租賃物、承擔租賃物的維保義務、從承租人處代收租金并轉付給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從承租人處取回租賃物等,尤其在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之間對租賃物所有權存在不規范的交易合同和交易習慣時,上述事項均可能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以及租賃物物權帶來風險或損失。因此,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應盡量避免廠商或經銷商的“一條龍”服務,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直接與承租人進行溝通和處理融資租賃事務,并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以應對承租人屆時的抗辯。
③完善合同解除以及租賃物取回的通知。首先,應尊重和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關于承租人違約和融資租賃公司的單方解約和直接取回租賃物權利的約定,人民法院應充分認識和理解針對廠商或經銷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承租人故意藏匿租賃物的惡劣行為,融資租賃公司很難以事先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和取回租賃物,而通常采取事后通知的方式。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完善合同解除以及租賃物取回的通知程序和義務,例如書面通知的內容應明確承租人的違約行為、融資租賃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時間、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租賃物取回的權利、租賃物處分方式以及沖抵債權的情況等,盡量采取有效且更于保留和提供書面證據的通知送達方式(包括有見證人在場并制作見證書的當面送達方式、留有簽收回執的快遞送達方式等)。
作者:陳寶姝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某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如約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因采取了一些不太恰當的方式取回租賃物以彌補租金損失,反被承租人提起侵權之訴并得到相關法院支持而遭受額外經濟損失。
由于行業的迅猛發展和市場需要,融資租賃交易涉及越來越多的交易模式和“邊界不清”的租賃物種類,以及在基于真正以“融物”為目的的融資租賃交易中,更突出了物權及物權保障的重要性。因此,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再次提示與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及其保障相關的幾個較為重點的問題,與大家分享和討論,并期望獲得相關部門的重視和理解。
一、租賃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存在“以融物形式實現融資目的”的交易實質,這也證實了租賃物的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必要性,沒有租賃物物權的“融資租賃交易”不能在法律上定性為融資租賃交易;
其次,基于融資租賃交易的上述交易實質,無論在具體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否將實際采取取回和處分租賃物來沖抵和抵銷承租人對其負有的租金債務,都不能否認租賃物的所有權對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的租金債權起到的擔保和保障作用。目前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對融資租賃交易項目的信審和風險評估在逐漸考慮不再強調或要求承租人提供類似銀行貸款業務的抵押或其他擔保措施,轉而更加關注和重視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出租人是否合法合規取得所有權以及租賃物的價值是否充足等問題,這也印證了租賃物所有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重要性;
再次,對于廠商租賃以及具備一定二手設備處理能力和市場的融資租賃公司而言,為幫助廠商或經銷商推廣、促銷和出售產品或設備,租賃物的所有權就不僅僅起到擔保出租人的租金債權的作用,“融物”更成為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交易的基本目的。因此,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認定以及取回等安排和實現則對出租人更為關鍵和重要。
前述案例正屬于此類情形,融資租賃公司具有良好的二手設備處置能力,其通過取回和處分租賃物彌補了將近80%的租金收益損失。但是另一方面,也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未對租賃物物權的歸屬進行更加有效的明示和確認,在取回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當操作,反而導致承租人提出融資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侵犯其對于租賃物享有的占有權,因此提出索賠,并得到相應法院的支持。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重視租賃物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合法、合理和謹慎地采取與物權相關的救濟措施。
二、租賃物物權面臨的主要問題
1.出租人對租賃物物權的關注度不夠
我們經常會提示融資租賃公司,應注意調查和確認租賃物物權的權屬歸屬、確定性和唯一性等問題,許多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會以集團內部項目、存在承租人母公司信用擔保或其他形式擔保等各種原因放松了對租賃物物權的盡職調查和明確規定的要求。
這種觀念或認識不僅忽視了租賃物物權對于融資租賃交易定性的必要性,更會影響甚至逐漸模糊融資租賃從業人員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正確理解和認識,使其將融資租賃交易視為類似銀行貸款的業務進行操作,從而可能減緩或阻礙融資租賃業的良性發展。融資租賃從業人員應充分意識到融資租賃交易本身將承擔比銀行貸款業務更高的風險,而承擔的風險將主要通過租賃物的物權擔保來進行緩釋。因此,融資租賃從業人員在重視債權的同時,一定不能忽視對租賃物物權的保護。
2.登記制度的缺失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司法解釋的層面賦予和認可了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際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間接保護租賃物物權的相關操作方式的法律效力,但這也印證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交易以及租賃物的登記制度的不足和缺失,并且該等不足和缺失的狀況目前仍然存在,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僅能通過間接方式說明自己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或者通過設立抵押權等方式間接防止或控制承租人任意侵犯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物權,而不能直接地、明確地以及確定性地證明其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
針對不動產登記,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盡管《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的物權設立、變更和轉讓的登記效力以及登記機關的設立和辦事流程,但大部分縣級以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未設立,或者未實際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業務,由此給提供以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公司帶來很大的困難。這不僅使融資租賃公司很難判斷不動產的原始所有權人對該租賃物的合法持有,更使融資租賃公司因無法辦理該等不動產租賃物的所有權登記而面臨無法依法取得并持有租賃物所有權以及融資租賃交易性質可能被否認的風險。
3.租賃物取回和處置的困難
在租賃物權屬明確和確定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通過采取取回和處分租賃物的措施保障其租金收益權是融資租賃交易的一項基本救濟方式。因此,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租賃物是否能夠順利取回及有效處置通常關系到融資租賃公司參與整個融資租賃交易的預期利益實現情況。然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實際處理來看,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取回和處理狀況并不是很理想。
自力救濟。考慮到訴訟成本、時間因素、快速救濟以及二手設備處理能力等原因,許多融資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類的融資租賃公司通常選擇不經過訴訟或仲裁等程序,而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從承租人處直接取走租賃物,并通過再銷售等方式處置租賃物。但由于經常遭受承租人的故意藏匿或惡意阻撓,融資租賃公司通常不能順利地取走租賃物。面對該等情況,我們也建議和提示融資租賃公司應采取合法和和平的方式取走租賃物,盡量避免產生額外的責任或損失。盡管如此,在實際融資租賃交易糾紛中,不乏融資租賃公司強行甚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取走租賃物給承租人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并因此遭受索賠的情況。目前而言,除非承租人給予配合,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自力救濟方式取走租賃物存在一定的實際操作困難。
公力救濟。業內已經針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在租金債權請求獲得支持性生效判決而執行不能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直接執行物權來彌補租金債權的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和爭論,而人民法院通常持有的認識和理解是請求租金債權與租賃物物權產生的是不同的法律結果,應屬于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這也增加了融資租賃公司在采取公力救濟措施上的難度以及經濟和時間成本。同時,從訴訟保全措施而言,人民法院通常亦采取上述租金債權和租賃物物權擇其一的認識和理解,即若訴訟請求為租金債權,人民法院通常以租賃物并非承租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為由駁回并拒絕融資租賃公司要求對租賃物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該等認識和處理方式進一步弱化了租賃物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對租金債權的擔保作用。
三、建議和提示
1.建議進一步明確和統一租賃物的法律認定標準
盡管《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分別針對其監管項下的融資租賃公司規定了租賃物的范疇或定義,但從法律位階、條款表述以及涵蓋范圍等方面,筆者認為還應進一步從法律層面規定租賃物的認定標準和范圍,例如:統一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范圍和定義,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固定資產”的法律術語,明確不動產、無形財產等作為租賃物的條件和標準。
2.建議建立和完善租賃物登記制度
在奠定了租賃物認定標準和定義的法律基礎后,筆者建議應配套制定與租賃物登記相關的法律或法規,從法律層面明確和確定融資租賃交易和租賃物的登記效力。若能使融資租賃交易和租賃物的登記具有類似不動產登記或抵押權擔保登記“深入人心”的效果,不僅能有效實現租賃物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對租金債權的保障功能,更能幫助融資租賃行業在認識和發展等方面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并將推動行業實現重點服務于融物需求、服務于實業、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目的。
3.建議完善租賃物取回制度
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無需事先對主債權或擔保物權采取訴訟程序,而有權直接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直接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從融資租賃交易的“融物擔保融資”的交易安排和實質而言,若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取回權也可以按照上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程序操作,那么在融資租賃公司希望直接有效地通過公力救濟措施取回租賃物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該等申請程序盡量快速地實現合法取回租賃物的目的,進而有效保障其租金收益權。
4.融資租賃公司應高度重視租賃物
為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有效取得并持有租賃物所有權,尤其在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對租賃物進行合規性審查和盡職調查,以事先確保承租人合法有效并且無瑕疵地持有租賃物所有權。在制作租賃物清單時,盡量采用沒有歧義的表述方式描述租賃物,并且盡量使用具有唯一性或指定性的特征明確具體的租賃物,避免作為種類物的租賃物屆時無法區分或確定融資租賃公司對其享有的所有權。
5.廠商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的保護
結合多年的廠商融資租賃法律服務經驗,筆者在此就廠商或經銷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物權保障提示注意以下幾點:
①嚴格審查和確認租賃物的買賣環節以及權屬狀況。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多數情況是廠商或經銷商已經就租賃物的出售或租賃等與承租人簽署或執行了相應的采購合同或租賃合同,除了該等合同存在不規范或約定不清楚等問題外,對租賃物權屬的模糊處理甚至“一物兩賣”的情況是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最常見、且一旦發生爭議很難從法律上理順關系的問題。因此,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公司應嚴格審查和確認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關于租賃物的權屬狀況的約定和安排,盡量采取廠商或經銷商以及承租人均簽署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解除或變更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之前簽署或執行的采購合同或租賃合同,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有效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辦理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所有權或抵押權的登記手續等。
②避免廠商或經銷商的“一條龍”服務。在筆者接觸的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項目中,通常廠商或經銷商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與承租人交流和溝通事項,包括尋找和確認承租人、協助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和交接租賃物、承擔租賃物的維保義務、從承租人處代收租金并轉付給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從承租人處取回租賃物等,尤其在廠商或經銷商與承租人之間對租賃物所有權存在不規范的交易合同和交易習慣時,上述事項均可能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以及租賃物物權帶來風險或損失。因此,在廠商或經銷商融資租賃交易中,應盡量避免廠商或經銷商的“一條龍”服務,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直接與承租人進行溝通和處理融資租賃事務,并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以應對承租人屆時的抗辯。
③完善合同解除以及租賃物取回的通知。首先,應尊重和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關于承租人違約和融資租賃公司的單方解約和直接取回租賃物權利的約定,人民法院應充分認識和理解針對廠商或經銷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承租人故意藏匿租賃物的惡劣行為,融資租賃公司很難以事先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和取回租賃物,而通常采取事后通知的方式。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完善合同解除以及租賃物取回的通知程序和義務,例如書面通知的內容應明確承租人的違約行為、融資租賃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時間、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租賃物取回的權利、租賃物處分方式以及沖抵債權的情況等,盡量采取有效且更于保留和提供書面證據的通知送達方式(包括有見證人在場并制作見證書的當面送達方式、留有簽收回執的快遞送達方式等)。
作者:陳寶姝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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