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特點、難點解析
2012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懷柔法院總共受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84件。其中,2013年收案85件,2014年收案81件,2015年收案86件,2016年上半年收案32件,近三年半收案數量穩中有增。懷柔法院之所以審理如此之多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因為融資租賃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注明合同的簽訂地系懷柔,按照協議管轄,懷柔法院有管轄權。
從訴訟標的額來看,在懷柔法院受理的284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有10件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最高額達3300多萬;訴訟標的額100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的案件有144件,占近三年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收案總數的50.70%;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有130件。從收案標的額來看我院受理融資租賃案件的標的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的占半數之多。
從結案方式來看,在已審結的258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撤訴52件(含1件按撤訴處理),調解32件,移送1件,判決173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數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32.56%。67.05%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呈現的特點
隨著近幾年融資租賃案件的大量涌現,我院近三年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也呈現出一定的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一元化趨勢明顯,被告呈多元化趨勢
在我院近三年半受理的284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有270件原告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公司),占全部收案數的95.07%。究其原因中聯重科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租賃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優先適用的規定,大量與中聯重科公司有關的案件便由我院管轄。涉案租賃設備多為工程機械類如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等。與原告的一元化趨勢不同,被告呈現多元化趨勢。我院近三年半受理的融資租賃案件中被告的情形較為復雜,有自然人被告、法人被告、自然人法人混合被告,且被告通常為多人,除了實際承租人外,一般還包括擔保人。
2、融資租賃公司在交易中處于主導地位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租金給付等重要內容的合同,但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提前擬定好的格式合同。相較于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多為資金短缺的自然人或者中小企業,他們法律意識單薄,通常不會認真閱讀由出租方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一些專用法律術語甚至不通其意。融資租賃合同中有諸多限制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條款。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開篇都會有這么一條:“承租人在沒有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出租人干預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了本合同項下的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承租人自主決定并直接與出賣人商定了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配置和數量、價格、交貨、安裝、驗收時間、質量要求、保修等內容”,“出租人不承擔因出賣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遲延交付租賃物件或交付的租賃物件與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質量不符等情況而造成的責任”,有了這些規定,一旦租賃物發生質量問題,承租人便無法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而且不能以租賃物有質量問題而拒付租金。另外,一些條款看似給承租人以權利,但實際實現起來卻很難,比如:“出租人在《產品買賣合同》中除有向出賣人購買產品的權利和付款的義務外,其他權利由承租人享有,其他義務由承租人履行。出賣人不履行《產品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預”。作為個人的承租人與作為企業的出賣人相比,在索賠求償方面更為弱勢,一旦租賃物發生質量問題,承租人一方面要向出租人按時支付租賃費,另一方面又得向出賣人求償,負擔很重。另外,租金通常按月支付,承租人只要有一期租金未按時給付,即要被收取日萬分之七的罰息(折合年利率25.55%),且后續來款都會先沖抵前期罰息再沖抵租金,所以承租人一旦遲延付款,罰息、租金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多。訴訟過程中,出租人一般不主張罰息,只要求合同約定的租金本金總額8%-10%的違約金。
3、被告出庭率低導致案件事實查明難度增加
融資租賃案件的承租人分布于不同地域,其工作地點更是遍布全國各地,有的甚至在偏遠山區,法院往往很難聯系承租人。從合同簽訂到原告起訴時間較長,承租人電話多有更改,無法打通,多為空號。工程機械類租賃設備可流動性大,寄往承租人戶籍地的司法專郵往往會被退回,顯示家中無人。偶有能聯系上的承租人也稱在外地干活,沒時間出庭應訴。承租人出庭應訴率不高,大大增加了對其租金欠付情況及租賃物現狀等事實的查明難度。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近幾年,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不斷創新越來越復雜,融資租賃案件審理中也遇到了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承租人法律意識淡薄,訴訟中難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承租人通常會通過兩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提起管轄異議,二是主張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而這兩種主張往往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是承租人法律意識淡薄,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認識存在錯誤。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是出租人提前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確寫明“如果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合同的第一頁即列明了合同簽訂地。承租人應訴時一般會提出合同是在自己家中或自己公司簽的,合同簽訂地應為自己住所地,受訴法院無權管轄。這種抗辯是對我國訴訟法中協議管轄的不理解,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通常因為存在協議管轄而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明確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
承租人的另一抗辯理由為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在承租人無法證明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存在干預導致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質量瑕疵是買賣合同所要處理的問題,而不屬于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承租人之所以提出這樣的抗辯理由是因為混淆了融資租賃合同和普通的租賃合同,以及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誤將融資租賃的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關系認為是買賣合同關系。我們在前面也列舉了一些條款關于出租人將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排除在己方責任之外。
(二)出租人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因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在價值上存在對應關系,如果該項請求得到支持等同于出租人獲得了雙重利益,承租人受到了雙重損失,利益保護顯然失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對此也做出了專門規定,出租人請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擇一起訴。如果出租人堅持兩個訴訟請求同時主張,此時屬于出租人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要件,應當駁回出租人的起訴。
從租賃行業的實踐來看出租人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合同和收回租賃物、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兩種訴訟請求的選擇。如出租人判斷承租人具備履行能力,或者有足夠的資產可供執行,出租人可選擇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如承租人不執行支付租金的判決,出租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承租人的其他財產。如果出租人判斷承租人已不具備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能力,則出租人可自行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在出租人主張全部租金的情況下,往往又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出租人擔心租金無法得到償付,就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先行扣押租賃物,但在訴訟中又主張扣押期間的租金,遭到承租人的反對。另外,在主張租賃物的情況下,因雙方關于租賃物使用折扣沒有約定,故只要出租人主張取回租賃物,雙方又對租賃物剩余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案件都要進行鑒定,耗時耗資,于雙方均無益。
(三)收取罰息的情況下又在訴訟中主張全部租金本金總和8%-10%的違約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約定罰息率為每日萬分之七,折合成年利率即25.55%,超過國家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亦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最高利率24%。訴訟中,出租方往往會只要求欠付租金,外加違約金(全部租金本金總和的8%-10%)。而這個違約金又往往超出欠付租金的24%。另外,關于租賃保證金和續保保證金是否可以沖抵租金亦存在不同認識。
(四)尚未建立有效的租賃物權屬公示機制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主要公示方式,動產則以占有為主要公示方式。在融資租賃業的交易實踐中,除了船舶、飛機等租賃物有明確的權屬登記機關外,大量工程機械類設備的租賃物沒有明確的權屬登記機關。在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第三人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關系中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點,使得租賃物風險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目前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對租賃物尚未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機制,由此將導致出租人的物權保障存在被架空的危險。一旦承租人對外轉讓租賃物,將使得出租人財物兩空,故迫切希望能夠明確租賃物的登記機構,以加強對出租人的物權保護。
(五)合同條款設計不夠縝密,風險防控機制存在疏漏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剩余價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這就導致案件起訴到法院,往往要啟動評估程序。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于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并無明確約定。
此外在風險防控方面,出租人的風險防控機制仍然存在疏漏。在締約過程中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導致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承租人容易出現下落不明、償付能力不足等情況,以致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資安全。還有的承租人會把租賃物上的GPS定位設備拆除,導致出租人即找不到承租人也找不到租賃物,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相關案件審理難點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立法建議
1、賦予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租賃物瑕疵交付訴訟的原告地位。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但如果三方無此約定,依據《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由此可見,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真正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在租賃物有瑕疵甚至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救濟的途徑和權利都堪憂,現有法律缺乏及時、充分的保障措施。而且,在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的情況下,出租人不承擔因租賃物的瑕疵交付而產生的責任,但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否則加收罰息、違約金等等。而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的訴訟曠日持久(往往要經過鑒定),但其卻不能以租賃物有瑕疵為抗辯拒不交納租金。建議立法直接賦予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并允許在出租人起訴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案件中,追加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并審理,如果租賃物瑕疵的責任在出賣人,則由出賣人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此督促出租人對出賣人產品質量的慎重選擇。因為現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雖然都寫著承租人選擇租賃物未受到出租人的干涉和推薦,但實際上,出賣人和出租人往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業務聯系。
2、完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制度。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并未對工程機械作為租賃物的登記做出明確規定,而針對船舶、航空器則通過《船舶登記條例》和《民用航空法》對這兩種租賃物的登記制度做了規定。《解釋》第九條雖然對善意取得做了限制性規定,但該條仍然沒有明確租賃物必須進行登記公示,亦沒有明確登記機關。工程機械從物的種類上劃分應為動產,因此第三人可能會根據承租人對工程機械的占有和使用而誤以為承租人是工程機械的所有權人,可能導致承租人擅自處分工程機械的情況。這對出租人對工程機械享有的所有權保護是極其不利的。工程機械相較于船舶、航空器其更便于流轉、流動性大、易于隱匿,從保護工程機械融資租賃交易安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程機械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
二、推進法制宣傳,增強當事人法律意識
承租人、保證人在融資租賃合同訴訟中敗訴率較高,原因在于上述合同當事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對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存有誤解。為此,應當發揮司法審判的示范和指引作用。通過發布類案審判白皮書、刊載典型案件、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向社會宣傳融資租賃現行法律規定,闡明融資租賃的法律原理和交易規則,揭示交易風險,從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經營,提高合同各方的守約意識以及法律風險預判能力。
三、重視送達工作,提高承租人作為被告案件的出庭應訴率
融資租賃案件中承租人的特點,使該類案件中承租人作為被告時的送達較為困難。做好送達工作是提高被告出庭率的重要環節,也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因此,對于能通過電話聯系上的被告應詳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需攜帶的材料,并努力獲知其可以收到司法專郵的詳細地址;對于電話無法聯系,司法專郵又被退回的情況,應及時和原告聯系詢問是否還有被告其他聯系方式或地址;最后,要慎用公告送達,只有窮盡其他方式仍無法聯系上被告時,才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四、規范交易模式,提高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
目前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處于不斷探索和創新之中,建議出租人進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機制。第一,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對能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核查。第二,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于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并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解釋、說明的重點在于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第三,建立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后,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并借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及經營狀況。第四,規范租金支付方式,減少支付的中間環節,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發生。
來源: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從訴訟標的額來看,在懷柔法院受理的284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有10件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最高額達3300多萬;訴訟標的額100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的案件有144件,占近三年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收案總數的50.70%;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有130件。從收案標的額來看我院受理融資租賃案件的標的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的占半數之多。
從結案方式來看,在已審結的258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撤訴52件(含1件按撤訴處理),調解32件,移送1件,判決173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數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32.56%。67.05%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呈現的特點
隨著近幾年融資租賃案件的大量涌現,我院近三年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也呈現出一定的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一元化趨勢明顯,被告呈多元化趨勢
在我院近三年半受理的284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有270件原告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公司),占全部收案數的95.07%。究其原因中聯重科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租賃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優先適用的規定,大量與中聯重科公司有關的案件便由我院管轄。涉案租賃設備多為工程機械類如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等。與原告的一元化趨勢不同,被告呈現多元化趨勢。我院近三年半受理的融資租賃案件中被告的情形較為復雜,有自然人被告、法人被告、自然人法人混合被告,且被告通常為多人,除了實際承租人外,一般還包括擔保人。
2、融資租賃公司在交易中處于主導地位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租金給付等重要內容的合同,但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提前擬定好的格式合同。相較于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多為資金短缺的自然人或者中小企業,他們法律意識單薄,通常不會認真閱讀由出租方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一些專用法律術語甚至不通其意。融資租賃合同中有諸多限制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條款。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開篇都會有這么一條:“承租人在沒有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出租人干預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了本合同項下的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承租人自主決定并直接與出賣人商定了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配置和數量、價格、交貨、安裝、驗收時間、質量要求、保修等內容”,“出租人不承擔因出賣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遲延交付租賃物件或交付的租賃物件與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質量不符等情況而造成的責任”,有了這些規定,一旦租賃物發生質量問題,承租人便無法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而且不能以租賃物有質量問題而拒付租金。另外,一些條款看似給承租人以權利,但實際實現起來卻很難,比如:“出租人在《產品買賣合同》中除有向出賣人購買產品的權利和付款的義務外,其他權利由承租人享有,其他義務由承租人履行。出賣人不履行《產品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預”。作為個人的承租人與作為企業的出賣人相比,在索賠求償方面更為弱勢,一旦租賃物發生質量問題,承租人一方面要向出租人按時支付租賃費,另一方面又得向出賣人求償,負擔很重。另外,租金通常按月支付,承租人只要有一期租金未按時給付,即要被收取日萬分之七的罰息(折合年利率25.55%),且后續來款都會先沖抵前期罰息再沖抵租金,所以承租人一旦遲延付款,罰息、租金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多。訴訟過程中,出租人一般不主張罰息,只要求合同約定的租金本金總額8%-10%的違約金。
3、被告出庭率低導致案件事實查明難度增加
融資租賃案件的承租人分布于不同地域,其工作地點更是遍布全國各地,有的甚至在偏遠山區,法院往往很難聯系承租人。從合同簽訂到原告起訴時間較長,承租人電話多有更改,無法打通,多為空號。工程機械類租賃設備可流動性大,寄往承租人戶籍地的司法專郵往往會被退回,顯示家中無人。偶有能聯系上的承租人也稱在外地干活,沒時間出庭應訴。承租人出庭應訴率不高,大大增加了對其租金欠付情況及租賃物現狀等事實的查明難度。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近幾年,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不斷創新越來越復雜,融資租賃案件審理中也遇到了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承租人法律意識淡薄,訴訟中難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承租人通常會通過兩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提起管轄異議,二是主張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而這兩種主張往往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是承租人法律意識淡薄,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認識存在錯誤。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是出租人提前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確寫明“如果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合同的第一頁即列明了合同簽訂地。承租人應訴時一般會提出合同是在自己家中或自己公司簽的,合同簽訂地應為自己住所地,受訴法院無權管轄。這種抗辯是對我國訴訟法中協議管轄的不理解,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通常因為存在協議管轄而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明確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
承租人的另一抗辯理由為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在承租人無法證明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存在干預導致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質量瑕疵是買賣合同所要處理的問題,而不屬于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承租人之所以提出這樣的抗辯理由是因為混淆了融資租賃合同和普通的租賃合同,以及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誤將融資租賃的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關系認為是買賣合同關系。我們在前面也列舉了一些條款關于出租人將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排除在己方責任之外。
(二)出租人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因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在價值上存在對應關系,如果該項請求得到支持等同于出租人獲得了雙重利益,承租人受到了雙重損失,利益保護顯然失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對此也做出了專門規定,出租人請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擇一起訴。如果出租人堅持兩個訴訟請求同時主張,此時屬于出租人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要件,應當駁回出租人的起訴。
從租賃行業的實踐來看出租人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合同和收回租賃物、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兩種訴訟請求的選擇。如出租人判斷承租人具備履行能力,或者有足夠的資產可供執行,出租人可選擇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如承租人不執行支付租金的判決,出租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承租人的其他財產。如果出租人判斷承租人已不具備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能力,則出租人可自行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在出租人主張全部租金的情況下,往往又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出租人擔心租金無法得到償付,就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先行扣押租賃物,但在訴訟中又主張扣押期間的租金,遭到承租人的反對。另外,在主張租賃物的情況下,因雙方關于租賃物使用折扣沒有約定,故只要出租人主張取回租賃物,雙方又對租賃物剩余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案件都要進行鑒定,耗時耗資,于雙方均無益。
(三)收取罰息的情況下又在訴訟中主張全部租金本金總和8%-10%的違約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約定罰息率為每日萬分之七,折合成年利率即25.55%,超過國家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亦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最高利率24%。訴訟中,出租方往往會只要求欠付租金,外加違約金(全部租金本金總和的8%-10%)。而這個違約金又往往超出欠付租金的24%。另外,關于租賃保證金和續保保證金是否可以沖抵租金亦存在不同認識。
(四)尚未建立有效的租賃物權屬公示機制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主要公示方式,動產則以占有為主要公示方式。在融資租賃業的交易實踐中,除了船舶、飛機等租賃物有明確的權屬登記機關外,大量工程機械類設備的租賃物沒有明確的權屬登記機關。在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第三人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關系中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點,使得租賃物風險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目前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對租賃物尚未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機制,由此將導致出租人的物權保障存在被架空的危險。一旦承租人對外轉讓租賃物,將使得出租人財物兩空,故迫切希望能夠明確租賃物的登記機構,以加強對出租人的物權保護。
(五)合同條款設計不夠縝密,風險防控機制存在疏漏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剩余價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這就導致案件起訴到法院,往往要啟動評估程序。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于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并無明確約定。
此外在風險防控方面,出租人的風險防控機制仍然存在疏漏。在締約過程中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導致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承租人容易出現下落不明、償付能力不足等情況,以致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資安全。還有的承租人會把租賃物上的GPS定位設備拆除,導致出租人即找不到承租人也找不到租賃物,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相關案件審理難點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立法建議
1、賦予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租賃物瑕疵交付訴訟的原告地位。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但如果三方無此約定,依據《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由此可見,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真正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在租賃物有瑕疵甚至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救濟的途徑和權利都堪憂,現有法律缺乏及時、充分的保障措施。而且,在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的情況下,出租人不承擔因租賃物的瑕疵交付而產生的責任,但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否則加收罰息、違約金等等。而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的訴訟曠日持久(往往要經過鑒定),但其卻不能以租賃物有瑕疵為抗辯拒不交納租金。建議立法直接賦予承租人向出賣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并允許在出租人起訴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案件中,追加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并審理,如果租賃物瑕疵的責任在出賣人,則由出賣人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此督促出租人對出賣人產品質量的慎重選擇。因為現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雖然都寫著承租人選擇租賃物未受到出租人的干涉和推薦,但實際上,出賣人和出租人往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業務聯系。
2、完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制度。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并未對工程機械作為租賃物的登記做出明確規定,而針對船舶、航空器則通過《船舶登記條例》和《民用航空法》對這兩種租賃物的登記制度做了規定。《解釋》第九條雖然對善意取得做了限制性規定,但該條仍然沒有明確租賃物必須進行登記公示,亦沒有明確登記機關。工程機械從物的種類上劃分應為動產,因此第三人可能會根據承租人對工程機械的占有和使用而誤以為承租人是工程機械的所有權人,可能導致承租人擅自處分工程機械的情況。這對出租人對工程機械享有的所有權保護是極其不利的。工程機械相較于船舶、航空器其更便于流轉、流動性大、易于隱匿,從保護工程機械融資租賃交易安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程機械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
二、推進法制宣傳,增強當事人法律意識
承租人、保證人在融資租賃合同訴訟中敗訴率較高,原因在于上述合同當事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對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存有誤解。為此,應當發揮司法審判的示范和指引作用。通過發布類案審判白皮書、刊載典型案件、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向社會宣傳融資租賃現行法律規定,闡明融資租賃的法律原理和交易規則,揭示交易風險,從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經營,提高合同各方的守約意識以及法律風險預判能力。
三、重視送達工作,提高承租人作為被告案件的出庭應訴率
融資租賃案件中承租人的特點,使該類案件中承租人作為被告時的送達較為困難。做好送達工作是提高被告出庭率的重要環節,也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因此,對于能通過電話聯系上的被告應詳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需攜帶的材料,并努力獲知其可以收到司法專郵的詳細地址;對于電話無法聯系,司法專郵又被退回的情況,應及時和原告聯系詢問是否還有被告其他聯系方式或地址;最后,要慎用公告送達,只有窮盡其他方式仍無法聯系上被告時,才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四、規范交易模式,提高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
目前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處于不斷探索和創新之中,建議出租人進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機制。第一,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對能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核查。第二,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于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并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解釋、說明的重點在于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第三,建立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后,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并借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及經營狀況。第四,規范租金支付方式,減少支付的中間環節,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發生。
來源: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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