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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融資租賃常見法律問題Q&A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11-08 / 閱讀:376

                    1. 融資租賃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怎樣的責任?
                    
                    一般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都會約定承租人應當負責投保交強險等保險,但通常會約定投保期限為租賃期間。那么,一旦租賃期限屆滿后,其實雙方對于投保是沒有約定的。如果車輛或車牌登記在融資租賃公司名下,一旦承租人駕駛著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融資租賃公司可能作為共同被告被迫應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車機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該類案件中,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
                    
                    2. 是否有判令融資租賃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無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判例?
                    
                    在福州市中院2014年審理的一起案件(案號:(2014)榕民終字第2012號)中,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公司雖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該車輛系用于租賃,使用人是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并無過錯,故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同年,在北海市中院審理的案件亦有相似判例(案號:(2014)北民一終字第354號),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成立后,判決不予支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
                    
                    但是,也有判令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判例。例如,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一起判決(案號:(2014)靜民四(商)初字第734號)融資租賃公司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案例中,法院認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融資租賃公司仍為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交強險投保義務,故其對租賃車輛交強險脫保存在過錯。
                    
                    3. 有人說,車牌會成為融資租賃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障礙,為什么?
                    
                    根據2014年9月24日發布的《上海市在用非經營性客車額度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在用客車額度不得擅自轉讓。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又于2016年6月16日印發了一份《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明確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1.本人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變更的;2.其在用客車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流轉的;3.因單位合并、分立發生流轉的。以上兩份規定的相繼發布對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造成障礙。
                    
                    4. 如果車輛和牌照均由承租人提供,因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牌照在融資租賃期間轉讓登記到融資租賃公司的名下,此后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但因政策原因無法重新變更登記回承租人,此種情況下會怎么辦?
                    
                    如果已約定牌照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后歸承租人所有,則車牌的使用權仍歸屬承租人所有。因政策原因導致牌照無法過戶的,屬于不可抗力情形。即使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后合同義務,因為政策原因牌照過戶客觀上已經不能履行,法院依然會駁回起訴。在上海市二中院2016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案號:(2016)02民終1327號),法院認定,車輛使用額度是不得擅自轉讓,必須通過統一的拍賣平臺拍賣,故所涉車輛(含牌照)過戶且返還客觀上已經不能履行。
                    
                    5. 承租人在車牌無法過戶回來的情況下,會否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合同成立之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車牌無法過戶客觀上屬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很有可能據此提出變更或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請求。如果因此融資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如果無法返還原物,承租人可以要求融資租賃公司進行損失賠償。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6年審理的一起案件(案號:(2015)閘民二(商)初字第1984號)中,法院認定客觀上涉案車輛及上海牌照無法返還。審理中,承租人撤回了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返還原物的請求,僅要求賠償損失。融資租賃公司認為,即便要賠償,應當按照2014年10月13日涉案車輛及牌照轉讓登記時的價值來計算,對此原告同意。法院依此作出判決。
                    
                    以上內容供參考。
                    
                    內容轉載自公眾號:星瀚微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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