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國內四大自貿區融資租賃政策大PK
導讀:四大自貿區的設立,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改革試驗,專門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設立的政策是融資租賃超常增長、健康發展的不竭動力。四大自貿區關于融資租賃業的政策具體的有哪些?利于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四大自貿區相同政策
1.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
2.跨境租賃實行異地監管模式,實施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四大自貿區不同政策
上海自貿區
1.自貿區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可開展全流向的租賃業務,包括兩頭在內的境內租賃、兩頭在外的境外租賃、以及一頭在內一頭在外的進口或出口租賃業務。
2.自貿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3.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權限下放,由自貿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審批3億美金以下注冊資本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4.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SPV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并且對項目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5.自貿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6.自貿區內注冊的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7.對于進口融資租賃,由國內承租人報關的,承租人可向海關申請分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允許采取保證書的方式提供擔保。
8.自貿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享受浦東新區針對金融業的專項財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資租賃公司境外租賃對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
10.允許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11.便利融資租賃公司從境外購買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融資租賃項目的付匯手續。
12.自貿區內的外商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實行意愿結匯。
13.自貿區內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的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的額度限制。
14.自貿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可開立跨境人民幣專戶,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跨境人民幣借款額度采取余額制管理。
15.自貿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須到外管局辦理事前審批手續。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無須核準,可直接至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16. 允許自貿區融資租賃公司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目前可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資金結算。金融機構可憑收付款指令辦理租賃公司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以及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由貿易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暫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天津自貿區
1.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支持設立中國天津租賃平臺,推進租賃資產公示等試點。支持設立中國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臺,推進租賃資產登記、公示、流轉等試點。
2.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在東疆保稅港區設立項目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準予飛機租賃企業以絕對控股方式設立單機項目公司;準予飛機租賃企業設立飛機專業子公司,子公司可經營多個飛機項目;項目公司開展業務前可每季度進行一次納稅申報。
3.東疆保稅港區試點促融資租賃業發展實行限時辦結制。內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辦結時限為8個工作日,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辦結時限為15個工作日。支持租賃公司業務外包,中介機構可全程代辦服務。
4.經相關部門認可,允許融資租賃企業開展主營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廷業務,鼓勵租賃業境外融資。
5.簽署租賃合同涉及的融資租賃物權屬有明確登記主管部門的,應向相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租賃物權屬變更、權屬轉移、權屬轉讓申請。
福建自貿區
廈門海關支持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在區外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等。
大力支持發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非銀行金融業務和對臺離岸業務。
廈門市對融資租賃業的財政扶持政策。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購入設備并被我市企業租賃使用的,按照租賃合同、發票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200萬元。購入我市地產設備開展業務的,最高獎勵金額提高至300萬元。
廣東自貿區
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
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
自貿區財政扶持政策
浦東新區
1.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5億元,給予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給予1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補貼。
2.對新引進注冊資本達到10億元或增資規模10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的高管人員,給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補貼20萬元;對到位資本金1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高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骨干人員,經綜合考核評定,給予一定人才補貼。
3.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航運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 根據其當年通過航運租賃業務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單筆業務不重復享受補貼,該項補貼的最高限額為5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 租賃企業當年累計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少于5000萬元。
4.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照合同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 同金額1%,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單一合同不重復享受補貼,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登記費100%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200萬元。
——《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天津
1.注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支付30%。
2.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連續補貼三年。若實際租價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3.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并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4.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三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節選)》津財金[2012]24號
廈門海滄
1.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內,凡在海滄保稅港區注冊、并在海滄繳納稅收的融資租賃企業可獲得以下補貼:按企業年度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給予五年獎勵,其中前兩年給予80%的獎勵,后三年給予50%的獎勵;利用商業貸款購買大型設備用于開展租賃業務的,每套設備按照年貸款利息的2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套設備最高補貼50萬元人民幣;利用商業貸款購買由廈門市范圍內企業建造生產的大型設備(單臺套價格達到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開展租賃業務的,每套設備按照年貸款利息3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套設備最高補貼80萬元人民幣;當年融資租賃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海滄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最高補貼300萬元人民幣。
2.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內,凡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在海滄保稅港區購買、租賃大型生產設備(單臺套價格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如飛機、船舶、碼頭設備)的企業可獲得以下補貼: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3%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1%給予購租企業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50萬元人民幣;在廈門工商登記注冊、繳交稅收的企業,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10%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5%給予購租企業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人民幣;在海滄工商登記注冊、繳交稅收的企業,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20%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10%給予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200萬元人民幣。
——廈海政〔2013〕119號
深圳
對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在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金的,給予一次性增資獎勵:注冊資本金增加30億元以上 (含3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對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機構注冊在深圳的,給予一次性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50億元以下、3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3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13〕12號福建自貿區指南
(來源:中國資本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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