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融資租賃公司輸在哪兒?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每每想到這幾個字,都忍不住感慨時間如白駒過隙,世事如白云蒼狗。2016轉瞬即逝,又到了年終總結盤點時。筆者統計2016年全國涉融資租賃二審案件發現,案件共170余件,其中,融資租賃公司敗訴案件15件,占不到10%,但類型相對集中。為防止同業公司在哪里跌倒,還在哪里繼續趴著,年末之際,盡洪荒之力,與大家做個分享。
一、阿喀琉斯之踵: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是融資租賃的最基本要求;但同時,被法院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卻也是租賃公司最常遇到的致命傷。影響融資租賃關系認定的常見因素包括:(1)物上瑕疵:租賃物不適格、租賃物不存在、所有權未轉移至出租人;(2)金額瑕疵:租賃物價值嚴重低于融資金額等。
15件案件中,有5家遇到了這種情況。從其中4家的敗訴原因來看,可謂“各有千秋”。一家是,構成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轉售以及運輸經營合同。甲方YJ公司并無融資租賃資質,自行選定租賃物型號,決定向誰購買租賃物。租賃物雖出租給毛某使用,但是同時約定,租賃期間,毛某聽從其調度,不得私自經營,車輛按揭款從毛某運輸費用中扣除。一家是,融資租賃合同虛假。WD公司持融資租賃合同書及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收取租賃費收據等證據,認為與白某構成融資租賃關系,但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的來源和締結過程不能說明;在白某否認簽名真實性的情況下,WD公司表示不申請鑒定;融資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收付方式、金額與實際履行情況根本不符,無法證明該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和實際履行。經查,WD公司持有的文件都是經銷商富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三是實際履行了買賣合同。董某在先取得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并一直付款,后雖與賣方、GY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租賃物購買價款仍直接支付給賣方。在此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仍約定車輛所有權人董某向GY租賃公司交納涉案車輛租賃費,顯失公平,被法院判決撤銷。四是,構成租賃合同糾紛。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構成租賃合同關系。
還有1家,則顯得有些妖嬈。
為符合營運資質和管理要求,方便車輛年審、繳納保險、罰款,匹配國家補貼要求等,車輛融資租賃往往存在直租業務變更為回租業務等現象。YH租賃公司與融生公司也嘗試了一把,結果卻出乎YH租賃公司意料。
2013年底,YH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按照融生公司指示購買輝騰轎車。YH租賃公司付清購車款后,融生公司支付了7期租金。根據系爭車輛的所有權證顯示,2013年12月25日,登記的所有權人為YH租賃公司,獲得方式為“購買”;2014年8月4日,所有權人經轉移登記為融生公司,獲得方式為“購買”,車牌號亦變更為滬XX;2014年8月12日,該車進行了抵押登記,登記的抵押權人為YH租賃公司。因融生公司拖欠租金,YH租賃公司訴至法院。對于所有權變更登記,YH租賃公司解釋稱系因為雙方約定將原先的直租變更為回租。至于這么做的原因,判決書中則未做記載。
二審法院認定,因出租人YH租賃公司取得租賃物系爭車輛所有權并非來自于承租人融生公司,YH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以及所有權人于2014年8月4日將租賃物在車輛管理部門過戶給承租人融生公司,不符合售后回租的法律構成要件。2014年8月4日,承租人融生公司以“購買”方式取得系爭車輛登記,YH租賃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車輛管理部門過戶之后仍保留對系爭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審認定,承租人融生公司因向出租人YH租賃公司購買而取得系爭車輛的所有權,YH租賃公司因此喪失對系爭車輛的所有權,并無不當。一審已向YH租賃公司釋明了請求權基礎,YH租賃公司堅持以融資租賃關系主張權利,依法駁回其訴請。
按照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對于各種影響,試舉一例:如果構成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金扣除的,保證金對應的利息部分無法再向承租人主張。而至于從合同部分,由于主合同并非無效,且擔保人對主合同的權利義務是明知的,故一般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出人意料:未履行交付和平靜占有擔保義務
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其中,出租人作為出資方,雖然不承擔物上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卻付有交付租賃物及保證承租人平靜占有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的物上義務相對容易完成,而出人意料的是,15件案件中,4件是因為出租人違反了該義務導致敗訴。
一是,買賣合同被解除,無法交貨。出租人雖然依據賣方、承租人簽字的提車憑證、支付憑證,證明承租人已提走車輛,繳納了3期租金,并認為出租人已完全履行了交付等合同義務,但是,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買賣合同并未履行,故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返還租金。二是,違反附隨義務。租賃物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而案涉合同未約定辦證責任主體。法院認定,出租人作為車輛所有者,理應承擔辦證責任。承租人因車輛未辦理運輸證件被行政處罰后,已無法正常使用車輛,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處罰日后的租金,獲得支持。對于行政罰款,承租人明知車輛未辦證,仍用其運貨,以致被行政機關處罰,后果自行承擔。
還有兩件案件,則都與JY租賃公司違反平靜占有擔保義務有關。
JY租賃公司分別為王某、施某建立直租賃合同,2013年5月14日前,各方相安無事。這一天,車輛卻突然被法院扣押。一頭霧水的兩人后來才得知,原來,JY租賃公司的子公司將車輛向本溪市商業銀行抵押貸款,后欠付被訴,法院依法扣押。兩人不能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分別訴至法院。
在與王某一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的車輛購置款、手續費以及租金中包含的車輛購置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王已交納490,619元,扣除車輛在使用期間的租金41,990.4元,被告應返還448,628.6元。
一審判決后,JY租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返還的款項包括首付款、保險費、稅款、GPS費用及擔保金,即使法院認定上訴人應返還款項,租金及首付款可以返還,保險費、稅款及GPS費也不應返還。
二審法院則認為,JY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王某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現車輛已被扣押,導致王某無法占有、使用,且扣押系JY租賃公司子公司的原因導致,非王某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合同關系應予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責任在JY租賃公司,其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綜上,在扣除使用期間租金后,原審判決返還剩余款項并無不當。
違反平靜占有擔保義務,后果挺嚴重。
三、有些不甘:輸在租金收取上的尷尬和委屈
按照合同收取租金,按道理來說,一般不會出現影響案件輸贏的紕漏。可是,統計發現,15個案件中,有3件案件的敗因或多或少與租金收取有關。
3件案件中,ZL融資公司輸在自行分配還款金額上。國鑄公司、葉某共同與ZL融資公司先后簽訂2份合同,前合同金額1,850余萬元,后合同金額300余萬元。法院審理發現,承租人已支付了1,500余萬元,履行了大部分付款義務,該金額已經遠超在后的合同金額。法院認為,ZL融資公司依據其自己的記載分配還款金額,將兩份合同均認定違約,都計收罰息、違約金等,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3件案件中,比較尷尬的是HY租賃公司。承租人繳納租金似乎不是那么積極,怎么回事?HY租賃公司調查后發現,賣方未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進行生產,并拖欠租金。幾番交涉未果,HY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買方簽訂的《訂購契約書》,賣方向其全部返還291萬。
而法院審理后發現,涉案機器設備總價291萬元,其中131萬元由承租人自行支付,另外160萬元由HY租賃公司提供融資;三方另簽訂《提前撥款協議書》約定,賣方收到該案所有設備款后再向承租人交付機器,而承租人一直未付清131萬;一審二審期間,承租人一直在向HY租賃公司繳納租金,HY租賃公司也在一直收取;承租人表示其仍需要使用涉案設備,賣方則表示其已經準備好設備,隨時可以發貨,二者作為設備的提供和需求方均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上,為維護交易穩定,法院駁回了HY租賃公司的訴請。
輸了官司,交了1.6萬多的訴訟費,還得繼續跟對方履行合同,似乎有點尷尬。
3件案件中,XT租賃公司則輸的有些委屈。星凱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T租賃公司協助辦理客車的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并歸還車輛登記證書及發票原件。此前,XT租賃公司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共受償1,6307,670元并同意受償后終結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執行后,星凱龍公司并未付清所有執行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5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故,駁回了星凱龍公司的訴請。
星凱龍公司上訴稱,該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了分配方案,且在法院明確告知,XT租賃公司同意在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債權后,案件作結案處理。合肥中院先后于2014年9月18日、10月26日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和結案通知,確認XT租賃公司已經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債權,執行款項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已經結案。
二審法院認為,適用前述第95條的前提是相關執行案件尚未執行終結,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權利尚未滅失。本案中,XT租賃公司在實際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款項后,其與星凱龍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經執行終結。盡管通過執行程序興泰公司僅受償了部分款項,但案件執行終結是經過興泰公司同意的,是興泰公司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由此,支持了星凱龍公司的請求。
有道是,終結有風險,同意需謹慎。尤其是,在還有租賃物或抵押物未執行的情況下。
四、餡餅還是陷阱:租賃物處置繞不開的問題
與其他合同關系相比,融資租賃債權有租賃物保障。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取回租賃物彌補部分損失,似乎更安全。但是,從案件中看,如果租賃物處置這把利器運用不當,很容易殺敵八百,自傷一千。我們從15件案件中的剩余3件中,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面對承租人的違約,出租人既可以主張全部租金,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賠償損失,兩種路徑只能擇一選擇。而在黃河公司案件中,出租人向黃河公司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轉讓2年后告知承租人,告知前其已將叉車拉回。黃河公司受讓后催討無著,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認為,出租人基于法定物權收回租賃物,與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欠全部租金并不沖突。法院認為,租賃公司收回租賃物后,只能主張損失賠償,不能再行要求全部租金,黃河公司受讓的債權不能超出租賃公司范圍,現黃河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收回的叉車的價值,并堅持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于法無據,予以駁回。
也有公司,在租金全部收取或被代收后,又自行收回租賃物,結果被判賠償的。法院分析各方交易模式和交易習慣后發現,晟沃公司事實上代ZY租賃公司收取租金,郭某也累計向ZY和晟沃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ZY租賃公司認為郭某未按約支付租金,在未有效向郭某進行催收的情況下,自行拖走郭某正在使用的8臺設備,綜合租金金額等因素,依法應按每月每臺7萬元向郭某賠償。
實踐中,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很容易陷入資產處置的兩難境地:如果不及時變賣處置,租賃物就會不斷折舊、損耗、貶值,對租金的保障功能越來越弱;及時處置,又會陷入賤賣、低賣、擅自處分租賃物的質疑,遭遇承租人“租賃物足以覆蓋未付租金”的抗辯。一定程度上,租賃物處置中的上述兩難問題,已經成為租賃公司自我保護的重大障礙。
來看一個承租人抗辯成功的案例。直接欣賞法院的判詞:融資租賃合同中,雖然有關于GL公司在江某未履行繳納租金義務時,無需征得江某同意即可對收回的車輛進行處置的約定。但GL公司處置價格違反公平原則,依法應予以調整。理由如下:
首先,江某實際使用車輛的時間不足一年,按照通常車輛的十年使用期計算,涉案車輛還有很長的使用年限,加上車輛并未出過保險,即表明車輛未出過事故,故車輛的價值不應在短期內顯著降低。魯B×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13年8月29日,原始價格為274,430元,河北某評估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的評估價格為105,300元,嚴重存疑。其次,GL公司取回車輛后,單方委托評估,河北某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采用重置成某和清算價格法,即采用快速變現的方法評估車輛價值,對實際承租人而言嚴重不公。加上鑒定人并未到庭做出說明,故該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嚴重存疑。最后,原審法院及本院受理的相關案件表明,GL公司在多宗案件中,租賃車輛處置方式和過程驚人相似。均是委托河北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亦基本一致,之后有至少兩臺車輛都是出售給案外人劉某。評估價格及處置價格顯著偏低令人質疑。此外,由于魯B×車輛已被GL公司根據評估價格出售,已不具備重新評估的條件,故GL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最終,法院依法推定,租賃物價值大于拖欠租金價值,江某無需另行支付租金。
跳出具體案件,如何破解租賃物處理的兩難境地,既維護債權,又避免爭議。建議:一是,做好規定動作。依法依約收回租賃物,履行催告和解除合同程序,做到租回租賃物有據可依。二是,做好自選動作。處理租賃物時,與買家達成的處置價格,盡量取得承租人的簽字確認或同意。三是,做好備選動作。通過公開程序,采用評估、拍賣或公開競價程序,最大限度實現租賃物以“市場價格”交易。
作者:李鵬飛,現就職于農銀金融租賃公司,聯系方式:個人公號“陸家嘴金租局”
一、阿喀琉斯之踵: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是融資租賃的最基本要求;但同時,被法院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卻也是租賃公司最常遇到的致命傷。影響融資租賃關系認定的常見因素包括:(1)物上瑕疵:租賃物不適格、租賃物不存在、所有權未轉移至出租人;(2)金額瑕疵:租賃物價值嚴重低于融資金額等。
15件案件中,有5家遇到了這種情況。從其中4家的敗訴原因來看,可謂“各有千秋”。一家是,構成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轉售以及運輸經營合同。甲方YJ公司并無融資租賃資質,自行選定租賃物型號,決定向誰購買租賃物。租賃物雖出租給毛某使用,但是同時約定,租賃期間,毛某聽從其調度,不得私自經營,車輛按揭款從毛某運輸費用中扣除。一家是,融資租賃合同虛假。WD公司持融資租賃合同書及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收取租賃費收據等證據,認為與白某構成融資租賃關系,但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的來源和締結過程不能說明;在白某否認簽名真實性的情況下,WD公司表示不申請鑒定;融資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收付方式、金額與實際履行情況根本不符,無法證明該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和實際履行。經查,WD公司持有的文件都是經銷商富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三是實際履行了買賣合同。董某在先取得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并一直付款,后雖與賣方、GY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租賃物購買價款仍直接支付給賣方。在此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仍約定車輛所有權人董某向GY租賃公司交納涉案車輛租賃費,顯失公平,被法院判決撤銷。四是,構成租賃合同糾紛。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構成租賃合同關系。
還有1家,則顯得有些妖嬈。
為符合營運資質和管理要求,方便車輛年審、繳納保險、罰款,匹配國家補貼要求等,車輛融資租賃往往存在直租業務變更為回租業務等現象。YH租賃公司與融生公司也嘗試了一把,結果卻出乎YH租賃公司意料。
2013年底,YH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按照融生公司指示購買輝騰轎車。YH租賃公司付清購車款后,融生公司支付了7期租金。根據系爭車輛的所有權證顯示,2013年12月25日,登記的所有權人為YH租賃公司,獲得方式為“購買”;2014年8月4日,所有權人經轉移登記為融生公司,獲得方式為“購買”,車牌號亦變更為滬XX;2014年8月12日,該車進行了抵押登記,登記的抵押權人為YH租賃公司。因融生公司拖欠租金,YH租賃公司訴至法院。對于所有權變更登記,YH租賃公司解釋稱系因為雙方約定將原先的直租變更為回租。至于這么做的原因,判決書中則未做記載。
二審法院認定,因出租人YH租賃公司取得租賃物系爭車輛所有權并非來自于承租人融生公司,YH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以及所有權人于2014年8月4日將租賃物在車輛管理部門過戶給承租人融生公司,不符合售后回租的法律構成要件。2014年8月4日,承租人融生公司以“購買”方式取得系爭車輛登記,YH租賃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車輛管理部門過戶之后仍保留對系爭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審認定,承租人融生公司因向出租人YH租賃公司購買而取得系爭車輛的所有權,YH租賃公司因此喪失對系爭車輛的所有權,并無不當。一審已向YH租賃公司釋明了請求權基礎,YH租賃公司堅持以融資租賃關系主張權利,依法駁回其訴請。
按照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對于各種影響,試舉一例:如果構成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金扣除的,保證金對應的利息部分無法再向承租人主張。而至于從合同部分,由于主合同并非無效,且擔保人對主合同的權利義務是明知的,故一般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出人意料:未履行交付和平靜占有擔保義務
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其中,出租人作為出資方,雖然不承擔物上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卻付有交付租賃物及保證承租人平靜占有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的物上義務相對容易完成,而出人意料的是,15件案件中,4件是因為出租人違反了該義務導致敗訴。
一是,買賣合同被解除,無法交貨。出租人雖然依據賣方、承租人簽字的提車憑證、支付憑證,證明承租人已提走車輛,繳納了3期租金,并認為出租人已完全履行了交付等合同義務,但是,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買賣合同并未履行,故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返還租金。二是,違反附隨義務。租賃物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而案涉合同未約定辦證責任主體。法院認定,出租人作為車輛所有者,理應承擔辦證責任。承租人因車輛未辦理運輸證件被行政處罰后,已無法正常使用車輛,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處罰日后的租金,獲得支持。對于行政罰款,承租人明知車輛未辦證,仍用其運貨,以致被行政機關處罰,后果自行承擔。
還有兩件案件,則都與JY租賃公司違反平靜占有擔保義務有關。
JY租賃公司分別為王某、施某建立直租賃合同,2013年5月14日前,各方相安無事。這一天,車輛卻突然被法院扣押。一頭霧水的兩人后來才得知,原來,JY租賃公司的子公司將車輛向本溪市商業銀行抵押貸款,后欠付被訴,法院依法扣押。兩人不能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分別訴至法院。
在與王某一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的車輛購置款、手續費以及租金中包含的車輛購置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王已交納490,619元,扣除車輛在使用期間的租金41,990.4元,被告應返還448,628.6元。
一審判決后,JY租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返還的款項包括首付款、保險費、稅款、GPS費用及擔保金,即使法院認定上訴人應返還款項,租金及首付款可以返還,保險費、稅款及GPS費也不應返還。
二審法院則認為,JY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王某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現車輛已被扣押,導致王某無法占有、使用,且扣押系JY租賃公司子公司的原因導致,非王某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合同關系應予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責任在JY租賃公司,其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綜上,在扣除使用期間租金后,原審判決返還剩余款項并無不當。
違反平靜占有擔保義務,后果挺嚴重。
三、有些不甘:輸在租金收取上的尷尬和委屈
按照合同收取租金,按道理來說,一般不會出現影響案件輸贏的紕漏。可是,統計發現,15個案件中,有3件案件的敗因或多或少與租金收取有關。
3件案件中,ZL融資公司輸在自行分配還款金額上。國鑄公司、葉某共同與ZL融資公司先后簽訂2份合同,前合同金額1,850余萬元,后合同金額300余萬元。法院審理發現,承租人已支付了1,500余萬元,履行了大部分付款義務,該金額已經遠超在后的合同金額。法院認為,ZL融資公司依據其自己的記載分配還款金額,將兩份合同均認定違約,都計收罰息、違約金等,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3件案件中,比較尷尬的是HY租賃公司。承租人繳納租金似乎不是那么積極,怎么回事?HY租賃公司調查后發現,賣方未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進行生產,并拖欠租金。幾番交涉未果,HY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買方簽訂的《訂購契約書》,賣方向其全部返還291萬。
而法院審理后發現,涉案機器設備總價291萬元,其中131萬元由承租人自行支付,另外160萬元由HY租賃公司提供融資;三方另簽訂《提前撥款協議書》約定,賣方收到該案所有設備款后再向承租人交付機器,而承租人一直未付清131萬;一審二審期間,承租人一直在向HY租賃公司繳納租金,HY租賃公司也在一直收取;承租人表示其仍需要使用涉案設備,賣方則表示其已經準備好設備,隨時可以發貨,二者作為設備的提供和需求方均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上,為維護交易穩定,法院駁回了HY租賃公司的訴請。
輸了官司,交了1.6萬多的訴訟費,還得繼續跟對方履行合同,似乎有點尷尬。
3件案件中,XT租賃公司則輸的有些委屈。星凱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T租賃公司協助辦理客車的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并歸還車輛登記證書及發票原件。此前,XT租賃公司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共受償1,6307,670元并同意受償后終結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執行后,星凱龍公司并未付清所有執行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5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故,駁回了星凱龍公司的訴請。
星凱龍公司上訴稱,該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了分配方案,且在法院明確告知,XT租賃公司同意在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債權后,案件作結案處理。合肥中院先后于2014年9月18日、10月26日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和結案通知,確認XT租賃公司已經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債權,執行款項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已經結案。
二審法院認為,適用前述第95條的前提是相關執行案件尚未執行終結,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權利尚未滅失。本案中,XT租賃公司在實際受償分配方案確定的款項后,其與星凱龍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經執行終結。盡管通過執行程序興泰公司僅受償了部分款項,但案件執行終結是經過興泰公司同意的,是興泰公司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由此,支持了星凱龍公司的請求。
有道是,終結有風險,同意需謹慎。尤其是,在還有租賃物或抵押物未執行的情況下。
四、餡餅還是陷阱:租賃物處置繞不開的問題
與其他合同關系相比,融資租賃債權有租賃物保障。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取回租賃物彌補部分損失,似乎更安全。但是,從案件中看,如果租賃物處置這把利器運用不當,很容易殺敵八百,自傷一千。我們從15件案件中的剩余3件中,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面對承租人的違約,出租人既可以主張全部租金,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賠償損失,兩種路徑只能擇一選擇。而在黃河公司案件中,出租人向黃河公司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轉讓2年后告知承租人,告知前其已將叉車拉回。黃河公司受讓后催討無著,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認為,出租人基于法定物權收回租賃物,與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欠全部租金并不沖突。法院認為,租賃公司收回租賃物后,只能主張損失賠償,不能再行要求全部租金,黃河公司受讓的債權不能超出租賃公司范圍,現黃河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收回的叉車的價值,并堅持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于法無據,予以駁回。
也有公司,在租金全部收取或被代收后,又自行收回租賃物,結果被判賠償的。法院分析各方交易模式和交易習慣后發現,晟沃公司事實上代ZY租賃公司收取租金,郭某也累計向ZY和晟沃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ZY租賃公司認為郭某未按約支付租金,在未有效向郭某進行催收的情況下,自行拖走郭某正在使用的8臺設備,綜合租金金額等因素,依法應按每月每臺7萬元向郭某賠償。
實踐中,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很容易陷入資產處置的兩難境地:如果不及時變賣處置,租賃物就會不斷折舊、損耗、貶值,對租金的保障功能越來越弱;及時處置,又會陷入賤賣、低賣、擅自處分租賃物的質疑,遭遇承租人“租賃物足以覆蓋未付租金”的抗辯。一定程度上,租賃物處置中的上述兩難問題,已經成為租賃公司自我保護的重大障礙。
來看一個承租人抗辯成功的案例。直接欣賞法院的判詞:融資租賃合同中,雖然有關于GL公司在江某未履行繳納租金義務時,無需征得江某同意即可對收回的車輛進行處置的約定。但GL公司處置價格違反公平原則,依法應予以調整。理由如下:
首先,江某實際使用車輛的時間不足一年,按照通常車輛的十年使用期計算,涉案車輛還有很長的使用年限,加上車輛并未出過保險,即表明車輛未出過事故,故車輛的價值不應在短期內顯著降低。魯B×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13年8月29日,原始價格為274,430元,河北某評估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的評估價格為105,300元,嚴重存疑。其次,GL公司取回車輛后,單方委托評估,河北某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采用重置成某和清算價格法,即采用快速變現的方法評估車輛價值,對實際承租人而言嚴重不公。加上鑒定人并未到庭做出說明,故該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嚴重存疑。最后,原審法院及本院受理的相關案件表明,GL公司在多宗案件中,租賃車輛處置方式和過程驚人相似。均是委托河北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亦基本一致,之后有至少兩臺車輛都是出售給案外人劉某。評估價格及處置價格顯著偏低令人質疑。此外,由于魯B×車輛已被GL公司根據評估價格出售,已不具備重新評估的條件,故GL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最終,法院依法推定,租賃物價值大于拖欠租金價值,江某無需另行支付租金。
跳出具體案件,如何破解租賃物處理的兩難境地,既維護債權,又避免爭議。建議:一是,做好規定動作。依法依約收回租賃物,履行催告和解除合同程序,做到租回租賃物有據可依。二是,做好自選動作。處理租賃物時,與買家達成的處置價格,盡量取得承租人的簽字確認或同意。三是,做好備選動作。通過公開程序,采用評估、拍賣或公開競價程序,最大限度實現租賃物以“市場價格”交易。
作者:李鵬飛,現就職于農銀金融租賃公司,聯系方式:個人公號“陸家嘴金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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