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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轉移租賃物的風險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03-21 / 閱讀:157

                    《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風險承擔問題作出規定。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中,第231條對傳統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風險作出了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簡言之,在傳統租賃合同中,是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風險的。但是,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情況不同,直接將傳統租賃的風險轉移規定照搬到融資租賃關系中,容易產生較大爭議。
                    
                    融資租賃合同具其下特殊性:
                    
                    一、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和對價,也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融資的對價。出租人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資金融通,而非租賃物的實務提供。
                    
                    二、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并直接受益的是承租人,而非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因此,因不可歸責于各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只能由長期實際控制租賃物的承租人承擔。
                    
                    三、從行業實踐的角度,出租人往往從融資租賃交易開始時就對租賃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并將保險費攤入各期租金中,實際上可以視為將保險合同和租賃物全部租給了承租人。一旦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可從保險金中獲得相應的補償。
                    
                    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約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因此最高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對這一行業慣例進行了認可和補充,該《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此規定的理解,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一、適用條件
                    
                    本規定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限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各方的原因引起的風險。如果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的風險,則不適用該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二、風險轉移的節點
                    
                    只有在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租賃物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才由承租人承擔。在此之前的,則要分情況討論。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風險在轉移給承租人之前,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在轉移給承租人之后,由承租人承擔。而風險轉移的節點,主要取決于合同約定。《解釋》第7條解決的問題是明確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是否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根據融資租賃的特點,出租人只承擔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的責任,租賃物本身的收益和風險全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出租人無需承擔和租賃物有關的任何風險,此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
                    
                    另外,融資租賃市場也存在經出租人允許后,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情況。此時,盡管承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但根據本條解釋的規定和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仍然要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風險責任屬于另一層法律關系,并不妨礙承租人對相應風險的承擔。
                    
                    三、承租人如何減輕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承租人仍要支付租金。但是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則承擔的責任過重,此時可以根據本《解釋》第11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來代替支付租金,其責任可以相應減輕。
                    
                    四、意思自治
                    
                    融資租賃關系屬于私法領域,因此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當事人的約定沒有導致合同有效的因素時,應當優先適用合同約定。
                    
                    來源:天津公允律所,轉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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