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詳細盡調,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前金融公司董事長獲刑
此前,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二審裁定書。當事人,北京國資租賃公司項目經理李X錄刑3年半。法院認為,李X作為北京國資租賃公司在英吉沙光伏電站融資項目上的負責人,在這個項目的前期盡職調查、后續答復風控部門、后續回應項目評審會,以及放款之后的跟蹤管理,這四個環節均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以下是近期的一則判決:
8月15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財經出版傳媒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宋全安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全安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宋全安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事實。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全安時任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持全面工作。2017年11月在與其他公司合作中,未聽取多方意見和建議,未詳細全面進行盡職調查,違反規定以明股實債的方式投資5000萬元,其后未按照投資業務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履行分層風險控制、投后管理等職責,未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管。2019年9月,其他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返還投資款,截至本案案發前,共計造成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實際經濟損失2363.7785萬元。
受賄事實。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宋全安利用擔任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個人入職、職務晉升及日常工作提供幫助,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55萬元。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全安的行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受賄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宋全安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1月22日消息,宋全安被查;3月18日消息,他被“雙開”。
經查,宋全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作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宋全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財政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宋全安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宋全安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山東省濰坊市監察委員會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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