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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新規定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8-04-26 / 閱讀:325

                  融資租賃有四大支柱,監管是其中之一,但是過去大家不是很重視監管。近兩年,特別是去年開始就特別重視行業監管問題。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圍繞著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這樣三位一體的金融工作進行了重大部署。習總書記也講了金融工作的四個原則,其中兩個原則跟融資租賃行業是緊密相關的。

                  第一個原則,回歸本源,服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而融資租賃是融物與融資相結合,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因而正好與這個原則是十分契合的。第二個原則,習總書記講到要優化結構,完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體系。第三個原則,強化監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這個原則和融資租賃行業也是緊密相關的。而且在這一次金融會議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要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這也是金融大監管。第四個它強調了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的作用。這是習總書記在全國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上講了這四個原則。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2017年12月15號,市金融辦在它的網站上,也更新了它的職責。市金融辦的第五項職責是這樣更新的:“負責對全市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強化對全市轄區內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

                  深圳金融辦可以說是在全國第一家明確將七類地方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辦進行監管。而且金融辦加掛了金融監管局的牌子。這給我們一個強烈的信號,融資租賃行業(外商投資和內資)的監管,將由地方金融辦或者叫金融監管局為主進行監管。

                   

                   

                  我們談到監管要轉型,那么目前監管現狀是什么呢?

                  現在的監管狀態可以概括為:“一個開放市場,兩套監管體系,三類企業準入”。這就是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管狀況。

                  一個開放的市場,這個市場對內對外都是開放的,包括對非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公司它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簽的合同法院也認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說都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當然,沒有取得融資租賃牌照的,沒有取得金融租賃牌照的這些企業雖然可以做融資租賃業務,但在稅收上享受不了融資租賃企業的差額征稅,即征即退這樣的待遇。但是從這些可以看出目前融資租賃行業是一個開放的市場。

                   

                   

                  兩套監管體系,分別對三類企業進行監管:

                  一套體系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體系,也就是最早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以及后來由銀監會審批的持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即現在的中國銀保監會來進行監管,界定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實際上很多監管的內容是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來進行監管,所以它監管是比較嚴格的。

                  第二套監管體系是針對另外兩類公司,一類是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公司,另外一類是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管。這兩類融資租賃公司屬于一般市場主體,不是金融機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原來主要依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來進行審批和監管,主要在審批環節進行監管,但實行備案管理后,幾乎沒什么監管,在今年的2月份,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已經廢止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適用外商投資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規,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此外,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現在主要依據2013年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來進行監管,實行適度監管原則。因而形成兩套監管體系,三類企業這個現狀。而這三類企業的準入條件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設立最嚴格,其次是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及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現下放授權給自貿區商務主管部門和稅務局,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準入最為寬松,實行備案管理。

                   

                  現在就面臨監管的轉型,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轉型是從機構監管為主,轉向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機構監管就是管機構,比如說由銀監會去管銀行,保監會管保險公司,從市場準入、機構設立、人員、經營規則、風險控制到市場退出,監管部門都要全程監管。 而現在根據國際上的金融監管的大趨勢,強調的是功能監管。具體到融資租賃行業,只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無論是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或者是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功能上沒有本質區別,都是從事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金融功能、服務功能。因此,按照功能監管的要求,理論上這種監管的標準,從法規到具體的監管體系、監管標準應該是一樣的。同時在行為上只要從事的資金融通業務、屬于金融行為,不管你是持牌機構,還是非持牌機構,都得統一監管,這也就是行為監管。

                   

                  大家應關注國家對融資租賃行業分類的變化。在過去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我們融資租賃公司的分類不明確,在分類里面有一個“租賃和商業服務業”,但是在“租賃商業服務業”下面也沒有講到融資租賃,大家通常認為不管是外商投資者或者是內資試點租賃公司行業的分類應該是在“租賃商業服務業”門類這一塊,而不是在“金融業”里面的,因為“金融業”門類下只有金融租賃,而且明確為銀監會批準的機構從事的業務。

                   

                  但是去年9月19號,國家統計局新發布了一個《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這個分類已經明確將融資租賃服務列入“金融業”門類。這也體現了去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實際上是相關部門對金融監管的一個變化。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在“金融業”門類下,明確界定“融資租賃服務”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商務部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活動。根據新的行業分類,融資租賃服務屬于金融業,按照金融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的原則,融資租賃行業納入大的金融監管,也就順理成章的了。

                  但是,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變化,到底應該怎么變?怎么監管? 

                  一種說法就是認為得按照傳統的機構監管進行,就是將融資租賃企業都作為持牌金融機構來進行監管,發放金融許可證。我個人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大,現在全國將近上萬家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都發金融許可證,都作為金融機構監管。業內一些人認為這對融資租賃公司有好處,如果屬于持牌金融機構,現在大家很關心的一些問題都能夠解決了。比如作為金融機構,就能參與同業拆借,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還有方便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還可計提壞賬準備金等。所以,融資租賃的監管變化,應該主要是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堅持中央統一監管原則的前提下,主要由地方金融辦,或者叫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 

                   

                  另一方面,假如真的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持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可以說絕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都不符合監管的要求,需要清理整頓甚至關閉。比如現有的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硬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的融資集中度、單一集團客戶的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的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單一股東關聯度、同業拆借比例。

                   

                  這七項監管的指標都是硬指標,對比例都有很明確的限制。此外還包括對機構設立、對它的對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任職資格、經營監管等都非常嚴格。

                   

                  當然,《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一些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它也包括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要求注意防范和分散風險,還有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十倍。另外,還規定省級商務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等關鍵指標進行監管。但是這些規定實際上沒有執行,第一它并沒有具體的指標,比如不能超過一定比例,只是原則規定。第二沒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只是由省級商務部門主管部門關注。但對于金融租賃公司的規定就不一樣,它不光是關注了,它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事實上去年已經有幾家金融租賃公司因為違反監管規定受到銀監會的處罰了。從今后的監管來看,對融資租賃的監管指標一定會強化,會有一些具體的約束,不可能像現在有關規定如一紙空文。

                   

                  加強金融監管,主要是防范發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從公司的角度,主要是要強化風險意識,強調自身的管理,自身的風險防范。主要有二個方面:

                   

                  一方面,就是新的監管體系下,資金來源這一塊的合法性風險。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不能非法集資,這個紅線大家一定很清楚。但是還有一些模糊的,比如說大家通過P2P融資來做業務,新設立的、小的租賃公司是比較普遍,而這就是一個監管上的風險。P2P互聯網金融已經有一些很明確的規定了,比如說你單一的自然人到一個平臺融資,最高不得超過20萬,單一的企業到一個平臺融資最高不得超過100萬。但是現在一些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于P2P,有些作法就不合規,這就有可能發生風險。

                   

                  另一方面,是經營上面的風險。這種風險即業務性質的合法性,就是經營的是不是融資租賃業務,也就是我們一直強調的要做真租賃。民生金租講的很好:“要做真租賃,不做假銀行”。但是我們現在很多租賃公司做的實際上不是融資租賃業務,實質上是做民間借貸,合同在法律上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這也是今后監管上可能出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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