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融資租賃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問題
基本情況
2017年9月,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與乙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乙”)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名下的房產過戶至乙名下,乙再以售后回租式將房產出租給甲。丙以其名下的房產作擔保,與甲、乙簽訂了三方抵押合同。現丙和乙共同憑融資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等申請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審查中發現,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要求將甲的房產過戶到乙名下,但乙和甲為了避免交納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采取了不過戶的操作方式。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融資租賃關系未成立,抵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不成立,因而無法辦理抵押權登記。對此,申請人提出異議,要求辦理登記。
解決辦法
不動產登記機構研究認為,上述房地產租賃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如果甲先將房產轉移登記至乙名下,再出租給甲,因租金產生的債權,則可以進行不動產抵押擔保。如果不采取此方式,甲還可以將該類不動產上添附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對此,登記機構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申請人將不動產上添附的動產設備、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經驗總結
審查制度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不動產租賃物的,登記機構有能力進行審查的應主動審查,盡到審慎義務,以確保登記的準確性。在融資租賃關系中,以不動產為租賃物的,只有在轉移登記后才能成為租賃公司有權處分的標的。對此情況進行合法性的審查,應當成為登記機構登記審查的要素。
來源:江蘇省無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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