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共同租賃實務
共同租賃是近年來業界創新發展出的一種融資租賃模式,其外觀特點是多名承租人共同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與出租人約定租賃出租人的物件。其在形式上聯合租賃似乎恰恰相反,后者是多名出租人與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當然,如果多名承租人的確是出于共同租用租賃物的目的,那么這種模式和普通租賃相比,除了承租人數量有差別,可能產生法律上的共同責任或者說連帶責任外,其他的倒并沒有什么值得特別探討的。事實上,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租賃,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共同者并不真正出于共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反而一種“擔保”機制。對其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1、如何發揮擔保功能
多名承租人共同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之間對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要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的規定。其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因此,多名承租人作為一方合同主體,其相互之間需互負連帶責任。這一法律后果實質上達到了相互擔保的功能,而且其法律效果比擔保責任更優越。究其原因,一是這種法定連帶責任并不屬于擔保法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因此,無需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擔保決議程序(公司法第16條);二是由于其不屬于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故也不適用擔保法有關擔保期間的規定(擔保法第26條)以及債權轉讓需要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規定(擔保法第23條)。
2、如何防范承租人的抗辯
在通常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互為對價關系。對此,《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3條進一步規定,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承租人有權以其未實際使用租賃物為由拒絕支付租金或者請求解除合同。
前文已經揭示共同租賃的承租人中有一方加入租賃關系,其目的并不真正是為了需要使用租賃物,而是為了給其他承租人提供擔保。(為了敘述方面,我們可以將該主體稱為“擔保承租人”。)在交易關系設計上如果防止擔保承租人以其未實際使用租賃物來對抗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解除合同,是風險防范的重點。對此,有幾點策略可資參考:
- 通過合同條款確定,擔保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其未實際使用的視為其自愿放棄權利,不影響其應承擔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
- 通過租賃物交付手續(簽署標的物交接清單和留存實際管領租賃物的影像證據)固定出租人已經實際向擔保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事實。可以由其他共同承租人委托擔保承租人代理接受租賃物,擔保承租人收取租賃物后其無論是自行留用還是全部或部分轉交其他承租人,均視為出租人已經完全履行租賃物交付義務。
- 通過前期租金支付方式固定擔保承租人認可其租金支付義務的事實。通常,合同執行之初,承租人能夠按期支付租金,各方可以約定,最初的幾期租金通過擔保承租人支付。已達到形成其自認證據的效果。
3、是否存在因“名為租賃實為擔保”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民法總則》第146條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由于共同租賃的實質目的是希望擔保承租人對其他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擔擔保責任,那么“租賃”是否只是出租人和擔保承租人之間虛偽的意思表示?對此,需要明確的是:
- 所謂“擔保”,并不是當事人隱藏的法律行為。在共同承租關系中,各承租人因為系共同的合同主體因而導致互負連帶責任,由于這樣一種責任狀態和承擔擔保責任的后果類似,故在實務中使用了擔保這一簡便的說法,但實質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共同承租人對租金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不是擔保責任。
- 由于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有特定的內涵(《擔保法》第6條),而且還必須有明示的書面約定(《擔保法》第13條),因此,按擔保法的法理,擔保責任不能推定。故,在共同租賃中不能因存在連帶責任的目的而推定擔保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成立的是擔保法律關系。
- 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通過合同要達到的商業目的不能等同對待。比如,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有限合伙協議等,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締約的商業目的是融資,而認為這些協議都是借款協議。
- 在共同租賃合同中,如果一定要探究當事人深層的意思表示,那恰恰是擔保承租人對其他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隱藏的法律行為本身并不是無效的。按照實際構成的融資租賃關系以及連帶還款責任的法律關系來處理,并不減損出租人的利益。
4、如何處理追加的共同租賃
所謂追加的共同租賃,系指單一主體的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一段時間之后,出現了租金支付上的困難,該承租人的股東或者關聯方愿意代付部分租金,因此,各方簽訂補充合同,由此,擔保承租人加入到共同租賃法律關系中。
前文已述,共同租賃的主要風險是防范擔保承租人以未實際使用租賃物或者租賃合同名實不符為由,主張其不應承擔連帶支付租金的義務。由于追加的共同租賃是在租賃物已經實際交付第一承租人之后,擔保承租人才加入到租賃關系中的,因此,出租人為了滿足其已實際向擔保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要求,可采取如下措施:
- 采取所謂指示交付的方法處理,給第一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第一承租人向擔保承租人移交租賃物,同時,要求擔保承租人書面確認其已收到租賃物。這一措施,文件處理簡單,但擔保承租人事后可能以相反的事實來推翻其書面確認已收到租賃物的函件。
- 采取現實交付的方法處理,先由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然后將租賃物交付給擔保承租人和第一承租人,交接的具體方法上文已經詳述。
相比較而言,現實交付的方式風險可能更小,更值得采用。
作者:雷繼平 來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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