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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政策解析和業務發展舉措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08-09 / 閱讀:423

                  編者按:當前,很多融資(金融)租賃公司對地方政府平臺融資業務何去何從,處于迷茫或困惑期。“欲罷不能,欲進則憂”。從歐美國家看,市政設施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建設早已普遍存在。但通常是先有納入預算,后有招標建設。近幾年,我國地方政府舉債,以“風起云涌,亂象叢生”來描述一點也不為過。其中融資(金融)租賃公司起著重要角色。作者從宏觀面經濟金融環境及相關政策解讀、剖析,結合業務實踐,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供業界同仁們討論。值得提醒的是:“常德市經投公司關于退出政府融資平臺的公告”是一重大信號。

                  2017年上半年在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的雙重影響下,經濟發展的復雜程度不斷加深,出現經濟增長下行與系統性風險上升壓力并存的局面,經濟改革將進一步的邁入深水區。

                  今年第一季度開始,政府各監管部門密集出臺相關文件,提出全新的監管要求,并要求各金融機構等包括租賃行業展開自查工作,圍繞“防風險,去杠桿”展開工作。

                  其中,如何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舉債,財政部于2017年5月和6月,分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目的是防范金融風險,處置一批風險點,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和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穩定。

                  2017年的國內經濟發展GDP的目標還是提出不低于6.5%,同2016年比較,目標值下降了0.2%;但并未因“去杠桿”政策,放低了國內經濟發展速度。

                  保持一定GDP的年度增長,目的之一就是保證新增社會就業率,也是經濟發展目標的重中之重。過去,GDP每增長1個百分點,拉動大約100萬人就業。經過這幾年經濟結構的調整,尤其是隨著服務業的加快發展,目前大概GDP增長1個百分點,能夠拉動130萬、甚至150萬人就業。

                  規范地方融資平臺的業務發展,是鑒于過去幾年中,地方融資平臺通過大幅舉債的方式,在GDP的年增長中起了重要作用。

                   

                  地方融資平臺政策環境

                  1.地方融資平臺的定義

                  地方融資平臺是指地方政府出資設立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機關、事業、企業三類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設立的部門和機構。

                  按照借款人自有現金流覆蓋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對平臺貸款劃分“全覆蓋、基本覆蓋、半覆蓋、無覆蓋”的風險類別。其中;

                  • 全覆蓋: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量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達100%(含)以上。

                  • 基本覆蓋: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達70%(含)至100%之間。

                  • 半覆蓋: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30%(含)至70%之間。

                  • 無覆蓋: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30%以下。

                  • 融資平臺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 年年度GDP分布

                  • GDP的增長,主要依賴于居民消費,企業投資、政府購買和凈出口。

                  • 2016年GDP的總量中;其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在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結構中,累計完成596501億元;占GDP總量約80%。

                  • 2017年GDP的增長中,還將以城鎮固定資產投資等拉動,促進GDP的增長。

                  • 民間投資融資來源受限:2011-2015年,與經濟增速放緩相對應的是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的下滑,但民間投資增速仍舊持續高于投資總額增速表現。2016年以來發生了一個新的變化,即民間投資增速開始加速放緩,甚至出現遠低于投資總額增速表現,民間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的剪刀差開始反轉。

                  • 2011年以來民間投資的持續放緩是與經濟增速的表現相對應,自2016年以來,表現為民間投資與總投資的同步放緩,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資金來源掣肘民間投資增速。

                  • 基礎設施投資仍將發揮對沖傳統產業投資下滑的作用,2016年以來,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作為投資主體的基礎設施投資保持相對高位水平,傳統行業投資持續下滑情況下,基礎設施投資對沖了傳統產業投資下滑帶來的沖擊。

                  • 2017年基礎設施投資在準財政支持下仍將發力,財政政策仍將扮演重要作用,而第三批PPP項目示范類項目再創新高(1.17萬億),主要集中于交通運輸和市政領域等基礎設施投資。

                  • 近期政策解讀

                  • 政策要求

                   財政部于2017年5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旨在理清地方政府和融資平臺之間的關系,避免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糾纏不清的隱性風險關系,在43號文、88號文對此均有論述,該文則是進一步強調。

                  • 地方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

                  • 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臺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

                  • 地方政府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 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同時,2017年6月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根據50號文沒有規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地方政府舉債的“黑名單”,實現對大部分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政策全覆蓋。

                  •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

                  • 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 政策分析

                  上述政策的核心是要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對外融資舉債同地方政府信用分開,不得捆綁地方政府信用;新出臺的政策,同2010年,2011年,銀監會出臺的政府融資平臺監管政策部分吻合,要求融資平臺公司按一般企業進行經營和管理。

                  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規范地方政府的對外融資行為明確具體要求,并列出了負面清單,不能透支地方政府信用,加強地方政府內部控制,強調問責機制,追究責任人,明確終身負責制要求。

                  規范地方政府舉債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采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債;及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規定地方政府擔保行為推動地方政府由“隱形擔保”向“顯性擔保”轉化,將擔保行為推向市場化操作。

                  業務發展舉措

                  根據過往及近期的政策監管要求和精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功能將逐步過度到一般企業類,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不再通過對地方政府征信的方式進行舉債,規范舉債融資,實現市場化運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融資平臺的發展的趨勢就是按企業進行規范經營,政策的出臺不是限制該行業的發展,而是促使該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以國有資本投資主體的身份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能還將存在,未來幾年固定資產投資等基礎設施投資在GDP中的投資比重不會下降明顯。

                  因此,介入對融資平臺公司的授信,也是租賃行業支持國內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租賃行業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介入,須在法律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提供的管網等租賃物須產生現金流;同時,須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視同為一般企業看待,不能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聚焦重點經濟區域,根據GDP的發展,人口增長及城鎮化的速度等,及稅收收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進行層級劃分,不能簡單的以承租人的主體信用評級為介入條件。

                  優先介入綜合性的城投公司,此類公司在屬地的污水處理、供水供電等方面具有經驗;施工、建設技術相對成熟;融資渠道較為通暢;通常具有項目運營經驗,如高速公路、城市供電和供水等。

                  其次;須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進行甄別,主營業務產生的經營活動現金流能夠基本覆蓋已有的融資本息。

                     第三;在以往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租賃公司舉債情況,往往對投放資金難以做到監管,可通過與當地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署資金監管協議的方式,確保投放資金用于承租人的日常經營活動,防止舉新債還舊債。

                   

                   

                   

                   

                   

                  參考資料:

                  1.《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號文,2010.6)

                  2.《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412號文,2010.7)

                  3.《關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244號文,2010.8)

                  4.《關于做好下一階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309號文,2010.10)

                  5.《關于加強當前重點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98號文,2010.11)

                  6.《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2881號文,2010.11)

                  7.《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110號文,2010.12)

                  8.《中國銀監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34號,2011.3)

                  9.《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監管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191號文,2011.6)

                  10.《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141號文、2011.10)

                  11.《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463號文,2012.11)

                  12.《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12號文,2012.2)

                  13.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43號文,2014.10)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88號文,2016.10)

                  15. 《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50號文,2017.5)

                  16.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87號文,2017.6)

                   

                  作者簡介:   華潤融資租賃公司首席風險官    范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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