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的資質及審批條件
在我國對于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有嚴格的限制,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就規定只有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才有資格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本文針對設立金融租賃企業的發起人的幾大要素做了整理。
設立金融租賃企業的發起人資格
銀監會認可的發起人資格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最近2年連續盈利)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最近2年連續盈利)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注:對于發起人的規定,詳見中國銀監會2014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九、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的其它條件
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要嚴格遵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不得成為發起人的情況:
除此以外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還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時補足資本金。對于金融租賃公司需要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的,其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的條件
按照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對于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的條件
對于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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