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 | 融資租賃如何與互聯網金融合作共贏
1.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模式
(1)P2L模式
①融租公司與P2P平臺開展合作,委托平臺募集資金以購買租賃物;
②融租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臺向投資者展示,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等;
③P2P平臺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將投資人投放的資金托管至第三方支付公司;
④投資者通過P2P平臺購買標的,并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
⑤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租公司發放借款;
⑥融租公司獲得資金購買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將收取的租賃收益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
⑦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 平臺的指令將收益歸還投資者。
(2)直租模式——無融租公司參與
①承租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等,并委托P2P平臺將租賃方案展示給投資者;
②P2P平臺將相關融資信息發布在其平臺上;
③投資者委托P2P平臺采購租賃物并簽署《委托采購協議》;
④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投資款項;
⑤P2P平臺作為居間方,受投資人委托向供應商采購租賃物;
⑥投資者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⑦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租金及利息等;
⑧第三方支付平臺向投資者交付投資收益等。
此等模式項下,P2P平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租公司的作用。租金來源可以是承租人的日常經營收益或變現租賃物的收益。
注意:
(1)上述兩種模式實質為一般的借貸,其風控方式亦由借款企業提供抵押或質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證等方式實現。
(2)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基于此,根據目前的監管規定,為了防范信貸集中的風險,目前,對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實行上限限制。雖然,實操中仍有一些互金平臺突破上限發標,但目前監管層對該突破行為持曖昧態度,即監管層對市場上超限的發標亦未采取明確的禁止措施。然而,若超限發標,未來隨著監管態勢的趨緊亦有可能受到監管。
2.租金債權轉讓模式
(1)P2P平臺對承租人進行盡調,確定項目的可行性;
(2)P2P平臺向投資者展示融租項目債權轉讓信息;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署《債權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對承租人的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取代融租公司成為債權人,其在受讓債權的同時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擔保權利;
(4)投資人通過P2P平臺向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投資款項;
(5)經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機構向融租公司支付資金;
(6)承租人按期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交付租金;
(7)經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機構向投資人交付租金即投資收益。
3.租金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租金收益權轉讓即融租企業將其對承租人基于融資租賃關系所產生的債權中的租金收益權轉讓給P2P平臺的投資人,融租公司作為承租人的債權人,享有除租金收益權以外的其他權能,而投資者只享有租金收益請求權。操作模式如下:
(1)融租企業對承租人盡調,滿足條件后,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2)P2P平臺將租金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其平臺公布;
(3)投資人與融租公司簽署《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收益權轉讓款;
(5)經P2P平臺指示,第三方支付機構向融租公司支付收益權轉讓款;
(6)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租金;
(7)投資人收取租金收益。
此等模式下,債權并未轉移,投資人僅享有租金收益請求權,但出于增信需要,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會提供擔保或承諾履行租金逾期后的收益權回購義務。
(二)主要融租互金平臺及風控措施
1.主要的融租互金平臺


2.主要擔保風控措施
(1)擔保措施
A.承租人實際控制人夫婦連帶責任擔保;
B.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融資租賃公司回購、設備廠家回購;
C.租賃物抵押。
(2)其他風控措施
A.融資租賃公司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B.資產由保險公司全額承保;
C.標的物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來源:信本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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