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中SPV稅收政策保護
導讀:本文從我國融資租賃的發展歷程開始,介紹SPV租賃,分析現有關于SPV租賃稅收政策的缺陷,進而對相關稅收政策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我國融資租賃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歷程
傳統租賃在我國的歷史非常悠久,絕大部分的傳統租賃交易都屬于消費性質,目前我國仍有大量企業從事傳統租賃交易,經營對象包括鋼模板、通用設備、建筑施工機械、醫療設備、汽車、電腦、辦公設備、電視、音像制品、健身器材和兒童用品等眾多品種,在方便人民生活、滿足消費需求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融資租賃開始在我國發展,成為我國現代租賃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981年4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與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合資組建了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際租賃公司,同年7月與內資機構合作成立了中國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創立和現代租賃體制的建立。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SPV租賃這一新的租賃形式應運而生。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意為特殊目的的載體,也可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SPV租賃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境內保稅地區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并實現風險隔離功能所專門設立的租賃項目子公司。在國際上,這種業務叫做SPV租賃,即通過設立特定租賃公司對特定租賃物進行租賃運營的融資租賃行為。
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設立SPV,將單架飛機、單艘船舶等作為租賃標的物,出租給承租人營運,是一種風險隔離的有效措施。與國外相比,我國SPV租賃起步相對較晚。
(二)發展SPV租賃的意義
2010年1月13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通知。國內銀行系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該通知相關規定通過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專門項目子公司(SPV)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目前,中國的上海綜合保稅區、北京天竺保稅區和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等三家都開展SPV融資租賃方式,且這一租賃方式在我國目前只涉及飛機和船舶行業,即單機SPV和單船SPV。積極發展SPV租賃,除了有隔離風險、降低項目成本、滿足承租人的租賃需求外,發展SPV租賃還有以下意義:
第一,有助于增加國家和地方的稅收收入。過去,我國境內許多航空公司的飛機和一些航運公司的船舶,大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在國外引進的。現國內租賃公司直接開展這一業務,盡管減輕了稅負,但還是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這樣,就等于拓展了國家和保稅地區的一個重要稅收來源。
第二,有助于推動航空、船舶、裝備制造業的發展。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為國內企業提供方便和優惠,還可以這種方式吸引國外客商到中國來采購飛機、船舶和所需機械裝備,再配以相關政策,能直接推動國內飛機、船舶和大型裝備制造業的內銷和出口。
第三,有助于吸攬國外和民間資本。單項公司所使用的租賃資金,可以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自有資金,可以是銀行貸款,也可以是國內外的社會資金。方法是將項目合同所需資金分成若干股,由國內外資金持有者認購,租賃專家用類似基金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根據約定,承租人繳納租金后,投資者即可按照所占的股份進行本息的陸續回收。當前國內外社會資金很多,初步測算,租賃公司運用這一辦法吸取的資金成本要比銀行資金低1個百分點左右。
第四,有助于保稅區功能的延伸。國外許多成功的保稅地區,一個很重要經驗就是實現稅收優勢與金融優勢的有機結合。SPV租賃模式就是保稅地區稅收優勢與金融優勢結合的具體體現,是保稅功能的有效延伸。
第五,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
1.有利于我國飛機、船舶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從國內發展看,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航運物流的需求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同時,大型船舶等研發制造在全球占有相當份額、具有重要影響。《民用飛機中國市場預測年報》預測,未來20年內,我國需新增干線飛機2822架,按照上述比例測算,將有1830架次的飛機以租賃方式引入,涉及金額達1460億美元。而波音、空客等飛機制造商對于中國市場的預測則更為樂觀,認為中國的飛機租賃規模將在2000億美元以上。船舶方面,我國是全球船舶融資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各類船舶融資每年的需求規模約為1300億美元,約占全球每年新船合約的五分之一。來自國際造船業權威咨詢機構英國克拉克松研究公司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造船行業的手持訂單價值約為10600億元人民幣,按30%首付款計算,后續至少需要約6800億資金,即便是10%在國內融資,融資數額也相當可觀。
可以說,無論從需求角度還是從供給角度看,我國都應該在全球飛機、船舶的租賃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我國的租賃市場滲透率卻不到3%,與我國GDP排名全球第二位的經濟地位極不相稱,如果按發達國家15%-20%的滲透率來算,我國租賃市場的90%以上還處于空白。
當前,由于金融危機的波及,全球資本流動性大大降低,使得境外租賃行業深受影響,而作為全球融資租賃產業資源聚集地的愛爾蘭也陷入了債務危機,等待著歐盟和IMF數百億歐元的救助,一些世界大牌的融資銀行已經停止了對愛爾蘭市場的資金供應。對我國而言,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和崛起卻是面臨著千載難逢的歷史性機遇。
2.有利于降低我國國際貿易順差,促進國內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化,中國對歐美等國的貿易順差不斷擴大,而順差擴大最直接的結果就是迫使人民幣不斷的升值從而抑制和削弱國內經濟的增幅。但由于以往的飛機租賃交易中的購買方和出租方均不是境內機構,租賃進口的飛機無法計入我國進口額,高達20-30億美元的每年飛機租金支付額不列入國際貿易統計,顯然不利于我國與歐美的貿易平衡。鑒于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的單體價值較高,通過融資租賃SPV所提供的靈活的交易結構和便利的融資渠道,大大有利于提高我國對于先進制造業特別是航空制造業集中的歐美等地的進口貿易量,對平衡國際貿易收支、促進國內經濟持續增長將起到積極影響,同時,對我國海關關稅、工商稅收的增加都將有直接的促進作用。歷史上,日本也采用過諸如“黑字還流”的類似方法來避免日元快速升值與降低貿易順差率。
3.有利于飛機船舶等戰略資源的掌控
由于融資租賃SPV所運作的飛機船舶類資產,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屬于戰略資源,是決定一個國家綜合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也是國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的最主要依據之一。但目前的現狀卻是國內飛機租賃的95%、船舶融資的70%都由境外機構壟斷,也就意味著大多數飛機船舶的所有權都不歸屬于國內機構。對于國家戰略性資源的安全來說是及其不利的。通過利用融資租賃的金融杠桿,采用SPV的方式逐步引導飛機、船舶資源的回歸,改變國外租賃公司壟斷國內市場的局面,提高金融、航運等戰略資源的全球配置能力,具有相當重要的戰略意義。
(三)稅收制度在SPV租賃中的重要作用
在經濟發展速度減緩,各行業經濟形勢普遍吃緊的大背景下,融資租賃可以充分發揮其獨特的融資、裝備產品促銷、理財等功能,有效解決廣大中小企業融資難、裝備制造廠商銷售難、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乃至地方財政資金來源難等棘手問題。
我國融資租賃雖然是改革開放以來最早引進的新的金融工具,但其發展速度大大落后于股票、票據、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租賃業的企業數量、經濟實力、經營規模、經營方式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除了經濟政策、法律制度、信用機制、租賃公司自身風險控制和管理、對融資租賃的認知不夠等因素外,稅收制度對SPV租賃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稅收政策折射出國家對一個行業的態度。SPV租賃在我國可以稱得上是“新興朝陽服務業”。正因為是朝陽,所以其發展有著巨大的潛力和空間;正因為新興,所以在很多配套政策措施上還有不完善。
完善的稅收制度,一方面可以引導SPV租賃的發展,例如以其前瞻性鼓勵引導SPV租賃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嘗試擴大標的物的種類,注重風險防范;還可以通過合理的稅收結構和稅率,減輕SPV租賃的稅負,減少企業的負擔,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
二、我國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中有關SPV的主要內容
我國目前尚沒有頒布關于融資租賃的系統性、專門性稅法,只有為數不多的對融資租賃有間接影響的規定和在個別稅收試驗點、保稅區試行的稅收政策。有關SPV的政策更是鳳毛麟角。
(一)融資租賃適用的稅收政策
1.流轉稅種的適用
對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2000年7月7日 國稅函[2000]514號)
2.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和稅率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
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財稅[2003]16號2004年10月22日)租賃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額收入,不得扣除人任何費用。融資租賃和租賃業的營業稅率為5%。
3.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二)關于SPV租賃的有關內容
由于關于融資租賃的相關稅收政策也在不斷的完善中,因此關于SPV租賃的有關內容大部分是保稅區內的政策。例如:
1.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6號規定,對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內口岸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財稅[2012]66號)。
2.進口飛機減免稅政策。署稅發【2011】88號規定,國內航空公司已經向海關辦理了進口飛機的減免稅手續,在飛機進口后海關監管年限內,需要以飛機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或進行融資租賃的,應當事先向其所在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擔保。
減免稅進口飛機租期不足8年的,海關監管年限為8年;租賃期超過8年的,在海關8年監管年限屆滿時,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監管至租賃結束辦理海關手續之日止。
3.進口稅收政策。營業稅轉征增值稅后,在保稅區內的企業通過規定模式發生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在飛機移送非保稅區內的企業時,應視同進口貨物,繳納關稅與進口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二點規定,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的第三十九條,“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貨物進口的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因此,從保稅區融資租入飛機等同從境外融資租入飛機處理,應向海關繳納關稅和增值稅,并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代扣稅款政策。在原營業稅稅制下,在保稅區內的企業向區外的境內企業發生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出租方企業應在保稅區主管地方稅務局進行申報繳納,并不需由承租方進行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九點規定,區內企業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繳納地方各稅。在轉征增值稅后,針對是否應由承租方代扣代繳增值稅,國家暫時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保稅區內的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成立并由海關進行監管。由于特殊的性質而享受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但實質仍然是屬于境內的企業并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所以,參照營業稅制下保稅區內企業向非保稅區的企業提供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征管規定,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亦應由保稅區內的出租企業承擔,出租企業亦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我國融資租賃中SPV稅收政策的缺陷
隨著國家對融資租賃業重視加強,相關部門在不斷完善著關于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如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下稱《公告》)對一直困擾我國融資租賃業正常開展業務的售后回租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做出了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此外,“營改增”是我國“十二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明確試點范圍將分批擴大至全國8個省市,并確定了相關政策的主要內容。融資租賃被界定為金融保險業而納入“營改增”范圍,此次“營改增”試點擴圍,會給融資租賃業帶一定的積極影響。
但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也存在著以下缺陷:
(一)折舊政策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從目前的情況看,融資租賃由承租人提折舊,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給會計處理和稅收處理都增加了復雜性。
首先,出租人無折舊可抵扣,租金必須全額納稅,增加出租人的稅收負擔。
其次,在會計處理前,要對租賃的性質進行判斷,如果是融資租賃由承租人提折舊,如果是經營租賃由出租人提取折舊,但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很難截然區分。在實務中有可能出現同一項目,從出租人角度被認定融資租賃,從承租人角度被認定為經營租賃,從而雙方都無法計提折舊。
第三,設備折舊政策指代主體不明。在《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條文中,也沒有明確指出這種加速折舊是否適用于融資租賃業。
第四,帶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稅前利潤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從而帶來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增加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煩瑣的核算。
(二)SPV租賃無法平等地適用稅收政策
第一,進口關稅優惠政策問題。引進設備符合減免進口設備關稅條件、享受關稅減免優惠政策的承租人,如果通過融資租賃方式以金融租賃公司名義進口設備,則不能享受關稅減免優惠,這使金融租賃公司無法與此類承租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比如,國內航空公司直接進口或從國外租賃公司租賃空載重量25噸及以上的大飛機,適用1%的關稅和4%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稅率。而金融租賃公司進口上述飛機后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不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這直接造成金融租賃公司很難在我國飛機租賃的最大業務領域———空載重量25噸及以上的大飛機租賃市場大規模開展業務。
第二,出口退稅問題。國內造船企業將船舶出口給國外企業可以享受17%的出口退稅,而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國內造船企業建造的船舶,再將其租賃給國外企業,卻無法適用這一出口退稅規定。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兩大船企”及其所屬企業與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中國海運總公司和中國長江航運總公司“四大航企”簽訂的建造內銷遠洋船合同并在交船和照章繳納增值稅后,中央財政按內銷遠洋船不含增值稅價格的17%給予“兩大船企”補貼,由其返還給船廠。而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兩大船企”及其所屬企業建造的內銷遠洋船再租賃給“四大航企”,則無法享受這一補貼。這使得SPV租賃公司無法在這些政策覆蓋的領域開展業務導致船舶租賃業務被局限在國內沿海、內河航運這一狹小市場上。
第三,不動產租賃重復納稅問題。SPV租賃公司在購置不動產環節和租賃業務結束轉讓不動產環節兩次重復繳納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導致稅收負擔沉重,造成不動產租賃很難做大業務,難以取得規模效益。
第四,不同的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承擔的稅負不同。在我國,不同的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承擔的稅負不同。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外經貿部(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可以看出,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存在歧視性,使得融資租賃行業內的稅收負擔不統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動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另外,內外資租賃企業也存在差別,外資和中外合資租賃企業享受到超國民待遇,內資租賃企業較少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三)鼓勵SPV租賃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欠明確
以開展飛機租賃業務為例,根據財稅字[1999]6號和財關稅[2000]43號文件規定,航空公司進口或從國外租賃公司租用25噸以上飛機的適用1%的關稅和4%的增值稅優惠稅率,而對國內金融租賃公司根據航空公司要求以融資租賃方式引進飛機的適用政策卻沒有明確規定,國內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飛機租賃業務時稅收成本較高。
船舶出口也面臨同樣問題。為鼓勵出口,目前國內造船廠向國外船東出售新船,造船廠可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但對國內租賃公司購置船舶后租給國外企業是否可認定為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稅并沒有明確規定。
(四)稅收操作層面上難以落實
融資租賃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購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的交易,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但由于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使得在操作中難以落實。
此外,“即征即退”政策也帶來操作問題。融資租賃中的營業稅含抵扣項是合理的稅收政策。“營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屬于優惠的稅收政策。而在落實過程中“優惠政策”隨時存在被取消的危險,就因“優惠政策”在政策執行時即退的稅款“即征難?即退”。稅務征管部門認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沒有銷項稅,納稅稅基是負數,就不交增值稅了。因此在審批環節層層審批,遲遲不給退稅。如果稅款不能即退,直接影響其現金收益和利潤核算。資金損失很大,又無處申述和補償。
四、優化SPV租賃稅收政策的建議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潛力和空間,在借鑒國外相關政策的情況下,我們更要立足本國實際,深入了解掌握租賃業的業務,以正確引導行業發展為前提,以提升行業國際競爭力為目標,完善稅收結構和稅率,明確稅收政策適用主體,克服落實難的困難。以下提出相關建議:
(一)完善折舊政策,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第一,稅收政策中應明確融資租賃業務的概念,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實務中能夠準確判斷,方便雙方享受政策優惠。此外,對各稅法規定中,融資租賃可適用的條款應明確界定,不可含糊。
第二,從承租人角度出發,通過加速折舊可使其獲得較多的稅收優惠,從而鼓勵投資及設備更新。從出租人角度出發,使其作為租賃資產所有者,享受折舊扣除的減稅效果,減輕出租人的稅收負擔,提高投資以及資產管理的積極性,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二)打破稅收歧視,使融資租賃平等地適用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的制定應立足于支持融資租賃發展的角度,破除稅收政策中關于對行業、所有制、業務的歧視,修改不合情理的內容。使融資租賃業能夠平等地享有進口關稅優惠政策、出口退稅政策。
同時,平衡融資租賃行業內的稅收負擔,使各種所有制的公司都可以享有相同的稅負。此外,針對外資和中外合資租賃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也應出臺對內資租賃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他們的稅收負擔,提高競爭力。
(三)取消重復征收相關稅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針對租賃公司在購置不動產環節和租賃業務結束轉讓不動產環節兩次重復繳納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情況,建議在營業稅政策中明確“經營性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業務形式,適用“融資租賃”稅目征稅。并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將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設備購買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合并計收印花稅,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額為計稅基數,避免對租賃公司重復征稅。
(四)制定明確、系統的融資租賃業稅收優惠政策
建議明確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如:
第一,國內融資租賃公司在承接飛機租賃業務時享受和國外融資租賃公司相同的優惠政策,對國內租賃公司通過購置船舶租賃給外國企業的,允許享受與直接出口相同的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第二,在關稅和增值稅方面,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出口設備的承租人,以融資租賃合同向海關備案后,符合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作為減免受益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實行投資減稅政策 ,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設備購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如美國投資稅收扣減政策中規定:出租人投資購買租賃設備時,可享受相當于投資設備購置成本10%的優惠,即出租人可以從應納稅的收入中抵免設備投資的支出。這有利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來源:中國財政學會公私合作研究專業委員會 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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