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優勢、局限、建議、涉稅問題)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習慣稱之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買主同時是出租人。
售后回租的基本交易研究
假如回租的設備只是在短期內使用,可以界定為是經營租賃;若是回租的設備準備長期使用,通過向租賃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畢時重新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則售后回租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屬于融資租賃。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開展這種業務的根本目的在于籌資,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所需的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該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業在告貸無門、融資困難或融資成本比較高時,為達到融資目的,同時又能夠保證生產正常運作的情況下開始使用的。通過售后回租業務可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運作程序較簡單,已成為重要的籌資手段之一。
一、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的優勢
(一)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
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切實緩解流動資金壓力。這是公司進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滿足的首要目標。
通過出售交易,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又盤活了自身的固定資產;而后的回租,使得企業的生產得以繼續,滿足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通過售后回租交易,企業可以實現與“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購買商品”同樣的效果。而靈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顯著優于上面兩種銀行金融產品。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企業還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資金,同時約定回購條款,獲得資產升值的好處。
(二)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
通過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資資金,由企業按實際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項目建設等。而銀行貸款都必須是特定的用途,即規避了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必須用于生產經營周轉、不能投資固定資產項目建設的監管風險。
(三)實現節稅的效果
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而對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充分運用國家關于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新舊資產都能計提折舊費用,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新資產的設備投資的一部分還可以進行投資抵免,從而取得節稅效果。
另外對在關聯各方所得稅稅率不同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進行售后回租交易,通過每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可將利潤由高稅率公司向低稅率公司轉移。
(四)有利于全盤考慮企業規劃,有效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
融資性售后回租可以控制資金流,不占用銀行的信用額度,有效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使企業獲得財務杠桿的好處。在我國企業的售后回租交易普遍是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售后回租交易同時增大了企業的資產規模和負債規模,資產負債率得以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得到提高。
(五)融資性售后租回交易的低成本優勢
通過銀行融資一般融資成本高,期限短,條件苛刻。實際資金成本大約能到10%左右。
售后回租交易,承租人是最大的受益者,費用相對低,期限長,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較少的租金就能獲得固定資產的全部使用價值;另外租金金額及支付方式靈活:也可以根據承租人具體的資金狀況、經營業績和營業周期等具體情況,就租金金額及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約定,而不必拘泥于定額、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
在資金成本方面,租賃內含貼現率一般也為10%左右,甚至高于貸款成本,但由于靈活的支付租金方式,使得利息費用支出比銀行借款支出要少一些。在所融資金用途方面,銀行貸款一般在借款時即限定了貸款用途,擅自改變用途又面臨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而通過售后回租交易所融資金,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一般企業可以自由支配。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的局限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國外發達市場常見的融資方式,但是國內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易金額比較為低,市場滲透率也非常低。企業通過售后回租方式進行操作可以放大投資規模,極大提高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但是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還存在較多的局限,導致無法廣泛的應用。以下就一些局限展開分析。
(一)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行業行為。
國內的融資租賃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主要的法律法規還主要是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法律并沒有進行集中規范,條款較為零散。實際案例處理很容易將融資性售后回租和一般財產租賃混同,這種法律上的認識偏差影響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發展。
(二)售后回租的配套政策不夠完善。
售后回租進行融資是一種綜合性強的產品,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服務,例如咨詢服務、保險服務、法律服務等,提供資金的一方不應該僅僅有銀行等有限的主體。國內零售廠商在做融資業務的時候,往往會面臨著國內的保險、法律、融資等并不能支持其業務的開展,這影響了業務的效率。
(三)是否已具有足夠的風險防范意識。
風險的防范一方面是指合同風險,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合同條款的全面性,應就合作雙方的權力、義務、違約責任等做出明確、充分表述。另一方面應對售后回租方式進行籌資予以充分論證,避免債務危機。
三、采用融資性售后回租的一些建議
(一)完善其法律制度
健全和完善融資性售后租賃法制體系,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關于業務中的風險及其責任方進行明確,完善相關的資產評估工作,對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質等進行定性,對買賣合同的無效條件和可撤銷條件進行歸類。融資租賃的興起和運用,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出臺《融資租賃法》。建立租賃資產登記制度,推進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構建科學全面的法制體系,規范租賃市場的管理方式,為企業的融資提供滿意的服務,實現綠色管理。
(二)完善相關的配套設施
鑒于我們的相關的配套設施還不完善,我們可以建立租賃行業三方協會,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提供咨詢服務、保險服務、法律服務,為發展售后回租業務提供一個良好的協商環境,使融資性售后回租的進行更加的順暢,于此同時也可以推動我國經濟的良性循環。令我我們也可以更多的借鑒國外的經驗,并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創新相關的制度,使其配套設施更完善,構建一個良好的環境。
(三)建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首先要建立風險評價機構,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建立具有權威性的內部控制機構,審計機構維護其權威性和獨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種經營風險。
其次,為了提高企業融資的有效性,人才培養是其中的關鍵環節。由于融資租賃的特點,需要精通金融、投資、法律、財會、資金、教育等多個領域知識的綜合型人才,而目前企業在這方面往往缺乏經驗和專門人才,所以應對現有的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的融資租賃知識、技能實務培訓,如有必要,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士協助參與,選擇合適的融資租賃公司,合同簽訂后,應嚴格信守合同條款,履行償付租金的義務。
最后,企業還應維護誠信的形象,在社會上保持較好的聲譽。
融資性售后回租中的涉稅問題
一、承租人(出售人)銷售有形動產時的涉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和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仍然屬于承租方,因此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不作銷售處理,不確認損益。對于未確認融資費用部分,作為融資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體現了融資業務的實質。
另外,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應該依借款合同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對于出售有形動產的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二、支付租金時的涉稅問題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假設A公司將一生產設備按24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B租賃公司,同時,A公司又將該設備以3000萬元的價格租回,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0萬元。那么B公司應確認的融資租賃銷售額為600(3000-2400)萬元。根據融資租賃開具發票的相關規定,B公司借出的本金2400萬元不需要取得對方發票,故A公司的“銷售”行為不需要開具發票。B公司可收回的租金3000萬元超過本金2400萬元600萬元部分即為B公司在該項交易中取得的增值收益,應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總額為600萬元(含稅)。根據租賃協議,采用分期開具發票方式:分5次開具,每次開具發票金額為120萬元。換句話說,A公司每次支付600萬元租金時,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20萬元(含稅),每期可抵扣增值稅174358.97元(1200000÷1.17×17%)。B公司每年應按120萬元(含稅)繳納增值稅,確認應稅所得1025641.03(1200000÷1.17)元。
三、適用新政處理售后回租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財稅[2013]106號兩個文件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來說,無疑是兩大利好,成為眾多公司融資策劃的熱點,但是適用這兩個文件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有諸多限制:
1.交易順序的限制,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是承租人先將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再從出租人處將資產租回,否則,不能適用現有政策對該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2.交易標的的限制,承租人回租的資產必須是其出售給出租人的同一資產,不得是出租人的其他資產,包括出租人擁有的與該資產規格、型號、產品名稱相同的其他資產。
3.出租人的身份限制,根據文件規定出租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未經批準的其他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不得適用該政策。
4.交易目的的限制,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的目的必須是以融資為目的,售價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任何以轉移資產、少繳納稅款為目的的售后回租都不符合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政策規定,都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5.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資產不得改變原賬面價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第二條規定,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因此,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資產不改變其賬面價值,只做核算科目的轉移。
四、總結
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作為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財務創新工具,受到了各個公司的青睞,己彰顯出了巨大的經濟助推力。鑒于自身的創新能力,即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實現節稅的效果;有利于全盤考慮企業規劃,有效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低成本優勢等優勢可以看出融資性售后租回交易還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
來源:華稅、搏實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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