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令”下怎么做汽車融資租賃?
為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我國部分城市陸續對增量汽車號牌配額實施限制政策,為解決急速增長的民眾用車、網絡約租車需求,在各大“限牌”的城市逐漸形成了一類有針對性的汽車融資租賃模式。
“限牌令”下特殊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簡介
一、模式圖示

二、模式形成原因及效果
該類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是“限牌”城市用車需求的增長,主要分為兩類:自用用途( 私家車) 和“專車”用途( 網絡約租車) 。而掌控資源的各方,在合法合規、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有限的牌照資源并將其轉化為實際利益,共同促成了該合作模式。雖然該模式中可能存在多個主體,但核心的三方是資金提供方、牌照提供方與用車方,此三方代表了該模式中的三個不同的資源掌控方及利益點。從現階段的市場反饋情況來看,該類模式較易被各方所接受,執行情況較為穩定。
三、模式的特殊性
隨著融資租賃的發展,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也逐漸增多。但本文所述的特殊模式,與以往模典型式有不同,其體現了多種不同于以往典型模式的特征。
首先,具有多樣性和融合性。一個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該模式中的一方,也可以同時擔任多方的角色,同一種模式可以變化出多種構造。既可以體現為傳統融資租賃模式,也可以體現為有多重法律關系的新型融資租賃模式。
其次,有針對性的適應特定政策。由于該模式的形成基于“限牌”城市的特殊政策,其目的也是為了滿足“限牌”政策下各方的需求、優化資源配置,因此,僅在我國的幾個“限牌”城市有被采用的需求。 第三,強調了汽車融資租賃的特殊性。汽車作為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的特殊動產,不同于其他普通動產(設備等),其在租賃物權屬轉移的登記方面已有相關法律制度。但汽車又不同于其他常用于融資租賃的特殊動產,如飛機、 船舶等,汽車的融資租賃已經面向普通大眾。汽車在使用過程中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對出租人權利的保 護產生影響。對于這些特性,該種模式均有針對性的進行了架構完善。
法律構造詳解
一、車輛供應商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賣人
無論出賣人如何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基于汽車注冊登記制度的規定,租賃物“所有權”歸于牌照提供方。
二、資金提供方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租人
出租人本應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是對于出租人來說,其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租賃”來攫取“融資”的利潤,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為交易的手段。更何況,在“限牌”的城市,車輛“所有權”已與車輛牌照捆綁在一起,出租人必須借助牌照提供方的牌照資源才能實現融資租賃交易,故出租人自當放棄物權,轉而通過強化債權的手段來實現經濟目的。
體現在該模式中,即通過簽訂《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方式,使出租人成為車輛的被抵押人,以保障出租人的債權。
三、享有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的使用權的是承租人
在該模式中,由汽車租賃方實際承擔承租人的義務,獲得交易中租賃物的使用權。而用車方與汽車租賃方之間是經營性汽車租賃關系。若由用車方直接簽訂《以租代購協議》,承擔承租人的義務,那么用車方則成為該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承租人。無論是哪種方式,有用車需求并實際使用車輛的,始終是用車方。在該交易模式中,除基本的租賃物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外,還有其他合同以確定各方責任,保障各方權益。
在圖示模式中各方不重疊的情況下,牌照提供方作為不可缺少的一方,實際并不承擔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律責任。在交易中通過委托還款和權益轉讓的方式,將承租人的義務轉至由汽車租賃方來承擔。
風險管理
一、內部風險
內部風險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融資租賃的各方當事人所承擔的對他方的責任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按時履行。融資租賃交易涉及到多方,各方簽訂多個合同,信用方面尤為重要。信用風險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是出租人,主要包括物權風險和債權風險。
物權風險方面,在該種交易模式中,出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物權已經有名無實,雖然可以有取回權,但各方面的限制非常多,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弱勢地位。另一方面,租賃物由實際的承租人進行選擇,其經濟價值是出租人所實現不了的,一旦承租人或其他因素造成了經濟損失,出租人即使通過取回權占有租賃物也無法彌補損失。對此,最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就是公示制度。汽車權屬的轉移,在我國有專門的登記制度,因此可以通過該制度進行他項權利的登記,以防止承租人或他人將租賃物擅自處分給善意第三方。實踐操作中,即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起到類似公示的作用。
出租人的債權風險,主要在于承租人未能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出租人應在對交易中各方的實際履行能力進行評估,有權要求違約的承租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與逾期利息。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并且在催收與寬限時間過后依然拒不繳納,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協議,收回租賃物。
對于信用風險最根本的對策是在進行融資租賃交易前,對承租人的信用進行評估分級,清晰分析信用風險點,優化信用風險管理。出租人不直接面對用車客戶,而是通過選擇信用良好的汽車租賃公司來作為承租人,大大轉移了信用風險。而汽車租賃公司則需要通過更為詳細的信用評級標準及風控手段,來降低違約風險。
二、外部風險
外部風險主要是市場金融環境、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方面。融資租賃的租金,會根據當時的市場環境、實際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變化,融資業務的收益也會出現波動。政策的變化則是該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的關鍵性外部因素。近年來,曾有報道稱多個城市準備出臺“限牌”政策,也有很多專家學者對現實行的“限牌”政策大加詬病,主張另尋緩解通擁堵的方式取代之。自然災害會給租賃物的運輸、使用帶來風險,交易中的各方都會受到影響。
對于外部風險,融資租賃的各方必須密切關注市場和政策變化,預先制定應對措施并及時響應。出租人可開拓不同城市的市場,整合資源,在發生變化時及時轉移經營重心。作為租賃物的車輛,承租人應購置足額的商業保險,以轉移事故和災害的風險。
本文來源:《法制博覽》 作者:孫琳琳,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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