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新政下,光伏融資租賃發展之路
在我國現代化建設承上啟下的關鍵階段,能源發展將進入從總量擴張向提質增效轉變的新階段,為改善生態環境、優化能源結構,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成為能源革命的重要方向。
《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提出要堅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舉,以分布式利用為主,推動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發展,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不斷提高發電效率,降低發電成本,實現與常規電力同等競爭;加快發展高效太陽能發電利用技術和設備,重點研發智能光伏發電站等技術。
《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推動能源供給革命,規定2020年,太陽能發電規模達到1.1億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萬千瓦、光伏電站4500萬千瓦、光熱發電500萬千瓦,光伏發電力爭實現用戶側平價上網。
在“能源革命”、“平價上網”帶動下,融資租賃行業積極擁抱光伏產業,發展光伏租賃業務,規模不斷提升,更有多家租賃公司將新能源板塊作為公司核心板塊大力發展。
日前,《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下稱“531新政”)的發布無疑對整個光伏行業造成了重大影響,也間接影響了光伏租賃業務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
光伏產業現狀
我國光伏產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產業規模高速增長,技術水平不斷創新突破,國內產能布局更加合理,發電成本不斷下降,光伏電站新增裝機量持續增加。同時,產能過剩、棄光限電、補貼缺口持續擴大等問題仍然無法徹底解決,目前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缺口已累計約1200億元,并且仍在逐年擴大。
根據國家能源局公布數據,與2016年相比,2017年絕大多數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實現增長,棄光問題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西北地區的棄光率依然居高不下,2017年新疆II類、甘肅I類、寧夏地區的棄光率分別高達20.00%、25.47%、11.60%。
光伏產業鏈包括硅料、鑄錠、硅片、電池片、電池組件、光伏系統等6各環節。產業鏈上游為硅料、硅片環節,中游為電池片、電池組件環節,下游為應用系統環節。
1.光伏產品
(1)硅片
太陽電池硅片分為單晶硅片和多晶硅片。多晶硅片由于制造工藝整體較單晶簡單,價格低廉,一直是全球太陽能電池市場的主流選擇。近兩年,單晶硅片和多晶硅片的成本差距逐步縮小,單晶硅片的市場份額也開始呈上升趨勢。隨著硅片制造技術和工藝的不斷進步,硅片的價格不斷下降,也大幅降低了光伏發電成本,促進了光伏行業發展。
(2)太陽能電池及光伏組件
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最基本元件是太陽能電池(片),有單晶硅、多晶硅、非晶硅和薄膜電池等。其中,單晶和多晶電池用量最大,非晶電池用于一些小系統和計算器輔助電源等。由一個或多個太陽能電池片組成的太陽能電池板稱為光伏組件。光伏組件可直接安裝在光伏電站上,是光伏電站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隨著技術的進步,太陽能電池產品質量也在逐年提升,尤其是在轉換效率方面增長較快,根據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的數據,單晶和多晶產業化光電轉化效率分別達到19.8%和18.5%。另外隨著晶體硅材料的成本逐步降低,光伏組件價格也呈下降趨勢。
2.光伏電站
光伏電站,是指一種利用太陽光能、采用特殊材料諸如晶硅板、逆變器等電子元件組成的發電體系,與電網相連并向電網輸送電力。
光伏發電系統由太陽電池組件、太陽能控制器、蓄電池(組)組成。太陽能電池的壽命一般為20年,控制器壽命約10年,蓄電池壽命約2-3年。
按照電站設計、開發及施工方式的不同,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
(1)集中式光伏電站
集中式光伏電站是指與公共電網相聯接并承擔供電任務的太陽能電站,電站集中大規模發電,經逆變器、升壓變壓器在電網的高壓側并網,利用電網遠距離傳輸到終端用戶。集中式光伏電站投資需求大,建設周期長,占地面積大。
(2)分布式光伏電站
分布式光伏電站通常是指利用分散式屋頂等資源,布置在用戶附近的發電系統,裝機規模較小,一般供用戶自己使用,多余的電量并入公共電網,具有投資小、建設快、占地面積小等特點。
3.經營模式及行業特征
光伏電站開發主要有投資者開發并自運營、投資開發完成后轉讓電站兩種經營模式。自運營模式下,光伏電站開發者通常也作為電站投資者,以自由資金投資建設電站,并網后自己運營并獲取收益;轉讓電站模式下,光伏電站投資者委托開發者建設光伏電站,并網之后,開發者將電站以資產或股權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從而獲取收益。
光伏行業產業鏈較長,鏈上企業一般從事某個環節或某幾個環節的業務,僅有少數企業能覆蓋整個鏈條。產業鏈上各公司之間緊密合作,相互開展采購、銷售活動。融資租賃企業則在鏈上發揮融資功能,如某些開展光伏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其母公司或股東就為光伏產業鏈上大型能源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則圍繞股東開展業務,為鏈上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國家為鼓勵光伏產業發展,由財政出資對光伏發電提供補貼。享受國家電價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
根據規定,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按照全電量補貼,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持,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除此之外,還有不少地方政府為了扶持光伏產業,出臺了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某些地區更是享有國家、省、市等多重補貼。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19日發布的《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中規定,2018年1月1日之后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5元、0.65元、0.75元(含稅);2018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
經過此次531新政的調整,標桿上網電價及分布式光伏度電補貼標準均下調0.05元。
表: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標準調整對比
光伏行業發展具有周期性、區域性
光伏行業發展與我國電力能源結構布局及電力消費緊密相關,整體上與宏觀經濟發展基本同步;另外,光伏行業具有政策敏感性,因政策變動而產生周期波動,但目前光伏行業受國家政策鼓勵,行業規模逐步擴大,在新一輪政策引導下,行業將趨向更穩健發展。
光伏電站建設對區位要求顯著,因而具有區域性特點。尤其是分布式光伏電站,因受土地資源制約較小,主要受光照條件、屋頂資源和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的綜合影響,呈現出更強的區位選擇特性。
二
光伏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現狀
光伏電站建設資金需求量大,且資金需求期限長。由于光伏電站的發電量及收益狀況易受電站規模、所處地區位置以及地區政策的影響,使其從銀行獲取長期貸款的難度較大,尤其是地方對電站的財政補貼、限電、以及下調電價等增加了電站的政策風險,加大了電站取得銀行融資的難度。
這些都促使了融資租賃與光伏產業的結合,并且光伏電站項目的特征與能融資租賃高度契合,可通過租賃的方式實現對光伏電站的融資。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光伏租賃業務主要包括大型集中式地面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中大型地面式電站租賃業務開展的體量較大,致使當前該板塊業務空間已減縮;分布式電站項目于近兩年興起,一般較為分散且項目規模相對較小,風險也較為突出,故租賃公司開展此類目一般需有一個資信良好的項目(運營商)主體作為承租人。
1.業務模式
光伏租賃業務模式包括直租、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經營性售后回租四種,目前主要以售后回租為主,其次為直租,經營租賃鮮少開展,項目期限一般較長。具體模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項目自身需求,通常較為靈活。
直租模式下,租賃公司從項目建設前期、采購環節介入,把控項目整體質量及建成后運營發電情況,同時需要承擔政策調控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諸多不確定因素。
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賃公司主要為已建成電站提供融資,此類項目一般為已并網項目,操作較為簡單,租賃期限主要取決于承租人融資需求,可短至幾年,也可長至覆蓋電站整個生命周期。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股債結合模式,租賃公司提供項目建設資金,電站建成租賃給項目運營商或第三方運營,并按照投資比例獲取相應股權,同時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經營性售后回租模式下,項目運營商將已建成并網電站轉讓給租賃公司,后租賃公司將電站經營權租回給項目運營商或租賃給第三方,按期收取租金。
2.風險現狀——補貼缺口影響有限
光伏行業受地域、政策等多重因素影響,決定了光伏租賃業務面臨著相應的多重風險,包括:電力消納風險,西部地區棄光限電嚴重且開始蔓延,在通過就近消納破解困局的同時國家也引導光伏電站建設向中東部消納能力強的地區轉移,但隨著中東部地區光伏產業的快速發展,電力需求逐漸降低,棄光限電潛在風險也逐漸集聚;成本風險,隨著光伏發電成本、光伏發電系統單位建設成本的持續下降,租賃公司存量光伏租賃業務將面臨成本變動風險;此外,光伏租賃業務還面臨著因光伏組件成本降低、6月30日 前“搶裝潮”帶來的質量風險,以及補貼發放的不確定性風險。
補貼缺口較大,欠補現象不斷是目前整個光伏行業的突出問題。從租賃公司的角度出發,補貼資金的滯后發放直接影響著承租人的現金流,欠補嚴重時租賃公司很可能遭受承租人逾期風險。就現階段租賃公司實操來看,大型地面電站補貼周期較長,一般在2-3年左右;分布式電站補貼一般幾月一結算,周期較長的在半年左右,也有部分補貼發放及時的地區可以實現按月抄表結算。
巨額資金缺口雖拉長了項目企業取得補貼的時間,但該補貼額度自項目開展時就已經明確取得,問題就在于補貼資金到手的早晚。因此,對于租賃公司存量業務,該問題引發的風險暫時可控。
三
531新政
2018年5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旨在提高光伏行業發展質量,加快補貼退坡。
《通知》首先縮減了電站建設規模,規定暫不安排2018年需要國家補貼的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今年安排1000萬千瓦左右規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考慮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況,明確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管理范圍。其次降低了補貼強度,規定新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0.05元,I類、II類、III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含稅);新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
對光伏行業整體而言,新政將導致行業產能過剩,上游組件制造企業將遭受市場需求短缺、設備價格下跌壓力,制造端企業面臨“洗牌”;可喜的是,補貼缺口擴大的速度將放緩,以往建成并網發電電站的補貼發放或將加速。
關于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通知》明確喊停了其建設,直至2018年底都不會新增規模。但根據國家發改委的回應,已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且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網投運的地面電站繼續執行2017年標桿電價與補貼標準。因此,6月30日將是普通地面電站最后的建設期限。同時,《通知》降低整體降低了標桿上網電價,并要求未來普通光伏電站建設均須進行競爭性招標,招標價格不得高于標桿上網電價,通過限價的方式規范普通電站建設,施行競價上網。
關于分布式光伏電站,《通知》設定的10GW的項目指標目前已經接近甚至完成,意味著新投運的分布式電站項目將無法享受國家補貼,接下來,在不依靠國家補貼的情況下謀求長遠發展是分布式項目面臨的一大挑戰。不過,除國家補貼以外,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將是未來的重要影響因素,而且,在531新政下發之后,如河北、山東等部分地方已經出臺了相應的調整政策。此外,新投運“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的降低,以及“全額上網”分布式發電項目標桿電價的降低,都將影響到新建電站的建設規模以及收益水平。
據能源局表示,于2018年6月30日前實現并網的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將繼續進入補貼規模,但未對補貼標準作出說明;對于5月31日至6月30日之間完成并網的小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是否納入補貼規模也未說明。關于“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發電項目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國家補貼,業內目前也解讀不一,仍處于觀望期。
政策的種種不明朗使得部分電網企業停止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并網、補貼墊付等工作。為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于6月19日發布《關于做好光伏發電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電網企業繼續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代)備案和地方補貼墊付等工作,不得以項目未納入國家補貼建設規模范圍為由擅自停止。
四
531新政對光伏租賃業務的影響
——已并網存量不受影響,
增量受限
531新政對光伏行業的影響傳導至光伏租賃領域主要體現在業務拓展及風險防控兩個方面。
業務層面,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已被全面停止,分布式光伏電站規模已滿,新投運分布式項目不再繼續享受國家補貼,都將導致未來光伏電站建設放緩。我國光伏產業鏈條上有很多中小型民營企業,此次新政調控也將使一些中小型企業被淘汰。作為融資方,租賃公司面臨的是光伏租賃業務潛在承租人的減少,以及可開發光伏電站項目資源的匱乏,業務拓展壓力驟增。
另一方面,由于對于已經并網發電的項目,繼續參照原有的補貼標準執行,因此對租賃公司而言,存量項目中只要已經完成并網,則承租人將不受新政的影響,項目仍可正常開展;存量項目中已經納入2017年規模并且能在6月30日前并網的普通地面電站項目,由于仍以2017年標準進行補貼,也基本不受新政影響,仍然繼續開展;其他存量項目中能在6月30日前完成并網的雖繼續享受補貼,但由于具體補貼標準未明,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按照降價后的補貼標準執行,那么項目承租方的預期現金流入將降低,也給租賃公司帶來一定的風險,不過,在補貼標準差價為0.05元的前提下,該類項目風險整體可控。
風險防控層面,531新政給租賃公司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存量業務,由于補貼額度以及標桿電價的整體降低,項目運營商(承租方)未并網項目的預期收益降低,或將給其帶來一定的還款壓力,流動性風險相應增加,對租賃公司而言,承租人逾期風險或將上升,風控難度加大。而且,新政將波及一部分中小型項目運營企業,此類企業本身資質相對較差,資金來源渠道有限,競爭力較弱,現金流易受沖擊,如果涉及該類承租人,則項目風險可能更為突出,建議租賃公司密切關注其對應的項目,做好風險防控措施。
五
光伏租賃業務未來發展分析
531新政意在引導光伏產業從規模擴張轉向提質增效發展,且已對光伏市場造成一定波動,有些企業甚至面臨破產危機。然而,光伏發電作為清潔能源,對我國能源革命的開展具有重要作用,仍然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產業,其市場需求依然存在,且某些特定企業對光伏發電項目的需求也不會消退,只是未來產業發展重心應轉至如何實現持續健康發展上;再者,光伏發電在成本上依然較國電具有優勢;因此,光伏租賃業務依然有發展空間。
下一步,租賃公司國內光伏租賃項目資源可從以下四方面挖掘:
1.無補貼分布式發電項目
531新政并未禁止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租賃公司可尋求此類項目。但開展該類項目,對應承租人應盡量選擇資金實力雄厚、信用良好的大型運營商,并重點關注項目投向及業主情況,采用更為嚴格的風控標準,確保承租方未來現金流的穩定。
2.地方補貼分布式項目
雖然新增余電上網分布式發電項目能否拿到國家補貼暫時未知,但是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政策,并且部分地方對電站的財政補貼發放也較為及時,租賃公司也可重點關注此類地區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尋求合適的業務機遇。
3.已建成并網電站融資
531新政在縮減了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的同時,也促使了已并網運營電站的更優質發展,以及補貼發放的提速。此類電站將成為一項優質資產,租賃公司可對其中具有盤活資產需求的電站提供融資。
4.等待開展進入2019年規模的項目
即使目前我國光伏電站規模整體在收緊,2018年各類指標已滿,但2019年及以后仍然會有新的指標下放,因此,一些仍處于建設期的、6月30日前不能實現并網的項目也可排隊等待進入2019年的規模范圍。租賃公司可待電站項目被納入規模以后再進入,但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規模大小未知,未來規模內項目資源或許有限。
感謝北京能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王凱強先生對本研究報告提供的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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