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研究報告》精華放送之二
繼我們5月27日推送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研究報告》精華放送之一后,今天,在繼續給大家送上滿是干貨的精華放送之二。
(接上期)
訴訟請求的設計與選擇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的訴訟請求設計多種多樣,不同的訴訟請求將導致完全不同的訴訟結果,出租人應根據租賃物的現狀、承租人的履約能力、租賃物的變現難易度等因素設計合理的訴訟請求。通過對實務判例的大數據分析,出租人在訴訟中有如下訴訟請求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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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資租賃公司為視角的十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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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
加強對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的資信審查
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前,出租人需要對各方資信及履約能力進行詳細的調查。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要求承租人在履行中定期報送。
建議二
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采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充分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臺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建議三
嚴格對租賃物進行篩選
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屬性,租賃物在出租人行使取回權時還起到交易擔保效用,出租人確有必要做好租賃物篩選工作。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產權人必須為出租人;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必須為獨立物且具備可回收性;特殊動產的融資租賃,租賃物所有權必須進行公示。
建議四
規范開展售后回租業務
售后回租模式下,出租人尤其應當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如,租賃物發票原件、采購合同原件、貨款支付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并登記在冊,對租賃物使用、運行狀況以及租賃物上是否存在第三方權利等進行調查。調查租賃物是否有租賃登記、抵押登記信息,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
建議五
加強對租賃物的監控
考慮到融資租賃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建議出租人采取抵押登記、融資租賃系統登記、租賃物上貼附有效標識等多重手段,同時定期查看租賃物實際使用狀況,防止出現承租人非法處置租賃物的情形。
建議六
重視租賃物交付環節
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出租人應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交付環節應將交接清單作為交易必備文件。交接清單不僅承載租賃物交付功能,還起到驗收租賃物數量、質量的功能,避免后期承租人就租賃物的數量、質量提出異議。
建議七
完善融資租賃合同條款
出租人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關注重點在于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保證金支付和抵扣順序、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解除至租賃物返還期間的占用費、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義的條款。
建議八
謹慎采用私力救濟
由于保全難和執行難,實踐中,大量的債權回收都是通過融資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租賃物的,出租人在此時應知曉取回租賃物的私力救濟邊界,否則可能構成對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侵權,亦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強制措施。
建議九
建立規范的催收機制,啟動司法催收宜早不宜晚
出租人應建立規范的催收機制,在承租人發生違約時應首先調查違約原因,確定合理的催收程序及程序期限,確定合理的催收方法。出租人自行催收無果需要采取司法途徑時,應當機立斷盡早采取措施,以防債務人財務狀況急劇惡化,或被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先行主張權利,導致局面被動。
建議十
聘請專業律師制定最優訴訟方案
依據管轄法院的裁判規則、承租人的經濟情況、租賃物的狀況、租賃物殘值及處置難易程度等因素,融資租賃訴訟中的訴訟請求設計多種多樣,不同的訴訟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融資租賃糾紛專業性較強,數據顯示大部分敗訴案件中融資租賃公司并未聘請律師。因此,本著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原則,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聘請專業律師制定訴訟策略代理案件。(未完待續)
來源:陽光時代法律觀察(sunshinelaw),本文為陽光時代法律觀察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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