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釋明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屬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20170804法發〔2017)22號把融資租賃、保理表述為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特別提醒大家注意。
《意見》4原文:
規范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式,拓寬金融對接 實體經濟的渠道。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解讀:
1、釋明融資租賃是規范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方式,是拓寬金融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
我理解這是在釋明融資租賃具有金融服務屬性。
2、明確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
我理解這是最高法院強調保護融資租賃作為金融資本結合實體經濟服務實體經濟。我歷來認為融資租賃的原料就是錢,就是股東資本金撬動的銀行資金等各類各路資金匯總的金融資本,把融資租賃公司當做貿易公司當做一般工商企業看待對待的觀點我覺得都要改變,在進入實質監管時代后,一定會有相關規章法規法律出臺,不能因為現在沒有規定就認為是一般工商企業,我認為屬于應該有而暫時沒有規定,不能形而上學的完全套用法不禁止皆可為。
3、重申或強調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關于這一點,不是新規定,合同法修改后司法實踐中往往也是如此,2014年最高法院關于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其實當時我就喊這其實是利好,不像以前往往被認定合同無效。這個是要考驗合同文本的設定的,即使不認可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是借貸法律關系時融資租賃公司如何不受損失,仍然能夠實現或者接近實現當初所追求的商業利益,如果這一點能夠實現,即使沒有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實質上能有多大個事呢?反正我們不會超過年息24%,都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
至于說預扣保證金和手續費就是抬高融資成本,這要各地融資租賃協會等協調影響法官,這是融資租賃的商業模式融資模式的一部分,也是合同約定的總成本的一部分,即使認定借款關系,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成本本身就比銀行高,不能因此認定就是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我們每一個租賃人也要有機會就主動影響引導媒體以及包括法院在內的其他機構。
我衷心希望業界人士不要再公開說回租就是類信貸,城投業務就是類信貸,城投壓根就不是融資租賃的業務,壓根就與融資租賃不沾邊。其實你的理想你的情懷是追求融資租賃的正宗業務,你追求正宗追求保持融資租賃業務的純潔性的同時不要給整個城投業務回租業務下結論,商業目的的多樣性才會構成商業社會的繁榮和豐富。最高法院都沒有說城投業務就是借款,我們自己憑什么武斷,當然虛構租賃物等不規范的回租業務的確存在按照實質來判定法律關系的問題和風險。大家吐槽的城投融資租賃業務并非歪門邪道妖魔鬼怪,財政部銀監會等監管部門是在引導和規范融資行為,并非杜絕地方平臺融資,也不是說城投融資租賃業務都是見不得人的非法的。如果不違反預算法擔保法等,仍然可以融資啊!再說人家金租本來就是非銀金融機構,融資租賃雖然不是非銀金融機構,但就目前來說,并沒有法律法規禁止城投融資租賃業務啊!
我們經常吐槽中國的金融機構是壟斷的云云,融資租賃作為金融資本結合實體經濟服務實體經濟時,我們自己卻都有緊箍咒,都認為干了銀行的事。依我看,即使融資租賃直租,即使從來不做城投融資租賃不做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你的資金除了資本金以外,是不是主要依靠銀行的資金,大家不都是在為銀行做事嗎?融資租賃再怎么有情懷,也要顧忌金融機構的臉色和喜好,否則,將是空有情懷,空喊詩和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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