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在從事醫療機械設備的經營時應當考慮哪些風險?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廣泛開展,這成為越來越多參與醫療融資租賃的機構所關心的問題。而醫療機構也希望借助融資租賃,提高硬件設備水平,從而提高診斷技能和水準。
一般來講,可從主體、履行、擔保、醫療政策、采購程序等方面分析醫療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出租醫療器械的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但因為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其與醫療設備供應商、承租人就醫療器械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仍面臨三大風險:
1、融資租賃公司面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2014年6月1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時第一類醫療器械應當進行備案,第二類、三類醫療器械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早在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關于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意見》表明:
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醫療器械屬于經營行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2、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的障礙
(1)因行政處罰產生履行障礙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應當具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若其不具有經營醫療器械的資格,將面臨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繼而可能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法全面履行;
出租人將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2)承租人借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擴大自己的權益,惡意解除和撤銷合同(從合同的撤銷或解除法律規定看看無資格的風險)。
二、承租醫院主體不適格
我國醫院根據設立主體不同可分為公立醫院、民營醫院、外資醫院;根據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分為盈利性醫院和非盈利性醫院;根據規模又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還會根據科室的設置分為專科醫院和綜合性醫院等。
另外還存在承包經營、套用資質、聯營等各種非法形式。由此每個醫院的資產是否能夠設定擔保、每個醫院的收入規模和盈利模式以及資金使用限制也有不同、另每個醫院的治療的措施也有不同。
故租賃公司在進行醫療租賃項目時,應當審慎評估與核查承租醫院的資質,審慎審查該醫院的經營資質、范圍、能力、擔保措施等,并做出適當的決策和調整機制。
三、承租人(即醫院)履行合同
承租醫院信用風險: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風險主要是來自承租醫院,其信用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虛假交易騙取租賃公司資金、套用其他醫院資質、提供虛假的醫院信息資料的行為。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醫院故意騙取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進行不正當的行為;
二是醫院在醫療行業、市場環境、自身運營機制等方面的運營管理狀況不佳,導致醫院無法支付租金。
承租醫院經營不當的風險:醫院在使用租賃物和正常運營過程中,運行情況不佳造成醫院虧損,無法償還租金的風險。
四、醫療設備供應商履約風險與排除方法
1. 醫療設備供應商未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發貨和交貨,交付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安裝、維修服務,導致承租醫院遭受損失,影響了租賃公司和承租醫院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醫院拒付租金或退貨、撤銷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2.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要實行注冊管理,醫療設備租賃物因此要取得醫療設備器械注冊證書,否則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經營和使用該醫療器械的,更不用說租賃公司進行融資租賃項目了,而實務中經常出現簽訂合同時,設備供應商承諾交貨時提供該醫療設備的注冊證書、證明文件等合法的證明材料,但在履行合同時,承租方和租賃公司與供應商進行多次交涉,均未提供,由此我們不得不懷疑設備供應商提供器械的來源、渠道等形式的合法性。
3. 投放、虛假交易風險。
五、租賃物風險
首先,醫療設備租賃物的選擇主要指醫療設備的技術風險,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一般在三到五年,而當今社會科學技術日新月異,新的醫療設備不斷涌現,在短短的三到五年之間產品技術更新換代頻繁,醫療設備在租賃期間會面臨設備老化,技術落后,被淘汰的風險;另外,一些高精尖醫療設備必然面臨無形損耗,醫療設備租賃領域受到很大挑戰。
所以租賃公司要審慎選擇租賃物,不得選擇低值易耗物件、原材料和剩余使用年限低于融資租賃期限的物件,盡量選擇具有通用性、保值性的物件作為租賃物。而且,針對易損耗的醫療設備,租賃公司應要求承租醫院提供擔保,包括物的擔保或人的擔保。
其次,租賃物的注冊證書、證明文件等材料的交付問題。現代醫療技術飛速發展,許多醫療設備必須從國外進口,因此對于租賃物的合格證明文件及設備隨機說明必須要求供應商提供,否則容易存在租賃物價值虛假風險。
最后,租賃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租賃物的歸屬問題關系到利益的分配、醫療儀器設備維修、折舊和報廢問題,因此融資購置的醫療設備產權應根據合同履行的節點不同,確定歸屬一方所有,這樣可以減少設備管理帶來的不便,減少經濟糾紛。
六、擔保無效的法律風險
(一)以公益為目的的醫院的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權的風險。
醫療設備融資租賃項目進行時,租賃公司為了降低承租醫院的信用風險,會要求承租醫院以其固定資產或保證金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以公益為目的的醫院大部分是公立醫院,其醫院的醫療設施不能用于抵押。但實務中一些民營非營利性大型醫院,如何界定該類醫院是否以公益為目的,成為租賃物擔保的難點,這會導致租賃公司的擔保目的無法實現。
(二)因主體混同產生的債務混同而致的保證等擔保虛設風險。
租賃公司與承租醫院簽訂醫療設備融資租賃合同時,為降低風險,租賃公司會要求承租醫院提供物保或人保,醫院自身固有資產提供擔保有限制,于是更多的轉向第三方(醫院責任人、醫院以外的個人或企業)的擔保。因此,租賃公司要仔細核查承租醫院、擔保方及企業高層的股權情況,對這些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租賃實務中經常出現承租醫院、擔保方及企業高層之間存在密切關系,前述三方主體很大可能由一個企業控制。這種形式的擔保沒能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
另外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常常還會存在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比如稅收、匯率、金融政策、采購程序、地方政府債過度等風險是否合法等。作為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該項業務時一定要審慎審查、穩健推行、合理融資、依法完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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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儲正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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