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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糾紛裁判要旨96則(干貨收藏版)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12-08 / 閱讀:260

                    1、出租人無融資租賃經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如果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無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獲得行政機關的許可,目前來看,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其他類型的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因此,出租人沒有獲得融資租賃經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訂立挖掘機等非汽車的融資租賃業務合同是否無效?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除外)。該辦法還規定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如果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故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可以從事挖掘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的融資租賃業務。
                    
                    3、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資質和種類
                    
                    并非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夠成為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出租人。根據相關法規和規章,我國目前具有融資租賃出租人資格的機構主要有:經銀監會許可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許可設立的非金融租賃公司。
                    
                    4、融資租賃出租人可否向第三人轉讓債權?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可以將財產所有權、租金及利息收取權等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債權轉讓應當只是合同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如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等方面)的變更,則應當被視為新的合同關系,根據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的資格規定,很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變更無效。
                    
                    5、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轉讓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
                    
                    6、以抵押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并未禁止抵押物的轉讓,當事人之間訂立有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因此,對于以抵押物為標的融資租賃合同,只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7、承租人用租賃物投資入股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承租人將租賃物投資入股不等于轉讓租賃物,由于其不涉及對價,故無法適用以合理的轉讓價格為要件的善意取得制度。此時,應根據物權處分制度處理,即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8、將他人的財產進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將他人的財產進行售后回租,構成無權處分,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善意取得。但是,這并不影響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要主張該合同無效,必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然,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害其所有權的出賣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
                    
                    9、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10、法院應當綜合考察案件事實來認定爭議合同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11、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融資租賃關系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兩種合同關系,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兩種合同關系即為買賣關系和租賃關系。在融資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和租金收取權,承租人則以交付租金的形式獲得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權,承租人無權對租賃物進行直接處分。
                    
                    12、名為“銷售還款合同”,實為融資租賃合同
                    
                    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可以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一般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和三個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這兩個合同互為前提、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指定向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購買貨物、出賣人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而是向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13、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法》中是與借款合同并列的有名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與融物的功能和目的,但借款合同只有融資的功能和目的。另外,兩者在合同條款、主體、標的等方面也有根本區別。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不宜直接引用借款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14、售后回租的性質如何認定?
                    
                    售后回租已經獲得監管機關的規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認可。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是,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實際并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15、工程機械融資租賃與按揭的區別
                    
                    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向客戶提供商業信用,銀行按揭是銀行為客戶提供銀行信用;融資租賃的客戶同時包括企業和個人,銀行按揭一般針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個人客戶;在融資租賃銷售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是所有權人。但是,銀行按揭中,客戶是工程機械的所有權人,銀行只是債權人;融資租賃中的客戶還款相對銀行按揭要靈活;融資租賃手續比銀行按揭相對簡單。
                    
                    16、轉租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形式
                    
                    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17、融資租賃合同不是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兩者在諸多方面存在區別。
                    
                    18、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依據
                    
                    出租人解除合同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大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有更具體的規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應當依照合同法和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處理。
                    
                    19、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嚴禁中途解約”如何處理?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從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嚴格限制融資租賃的“中途解約”。我國現階段的嚴禁中途解約問題基本上都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用特殊條款的形式予以明確。但在現實生活中,當出現法律規定的解約事由或是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20、承租人破產,融資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人對融資租賃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出租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21、鎖機等于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嗎?
                    
                    為了保護自身權益,當承租人拖欠租金時,出租人可能采取鎖機的方式迫使承租人履約。因此,鎖機并不能視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如果鎖機之后,承租人仍然拒不支付租金,可視為承租人的行為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可以依據合同法解除合同。
                    
                    22、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解除合同必須向對方發送解除通知,合同自對方收到解除通知時解除。如果當事人只提起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而沒有另外向對方主張合同解除,則將法院向對方送達訴狀的行為視為發出解除通知的行為。故對方收到法院送達的訴狀時,合同解除。
                    
                    23、出租人可否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
                    
                    如果允許出租人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對承租人不公平。因此,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法院不得替代出租人進行選擇。
                    
                    24、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后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與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彼此矛盾,不能并存,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行為表明其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意思,故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否則存在法理障礙,有違實質公平,也不符合《合同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5、承租人未履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判決書,出租人能否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6、承租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行使索賠權
                    
                    承租人無論是訴訟,還是申請仲裁,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否則,一旦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承租人會喪失勝訴權。
                    
                    27、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否要求不退還押金并主張違約賠償?
                    
                    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依照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主張解除合同、支付全部租金、沒收押金并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結合具體的案情,根據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出租人的訴訟請求,在符合公平合理性的基礎上,對承租人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確定。
                    
                    28、租賃物瑕疵索賠權如何行使?
                    
                    索賠權,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權利人依法享有向義務人索賠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融資租賃合同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和由出租人與供應商(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構成,其中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前提,買賣合同是租賃合同的條件。一般而言,供應商(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買賣合同,并由承租人直接向供應商(出賣人)行使買受人的索賠權等權利。
                    
                    29、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如何處理?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應損失應當遵循可預見性原則。
                    
                    30、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依法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損失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依法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31、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無法返還租賃物可折價賠償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無法返還租賃物,則應當向出租人折價賠償。折價賠償的標準應當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總和。
                    
                    32、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如何確定出租人的損失?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應當立即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則會喪失占有期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因此,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標準來確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當然,如果租賃物在占有期間毀損,則還要加上該實際損失。
                    
                    33、融資租賃合同索賠是否包括律師費?
                    
                    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出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需要賠償其主張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權利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法院對賠償律師費的通常態度是支持,但是可能會對過高的律師費進行調整。
                    
                    34、融資租賃索賠中的律師費項可以調低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律師費的索賠可以調整,前提是律師費的索賠數額過高。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通常依據法院所在省份有關部門制定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判斷應當支持的律師費數額。
                    
                    35、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罰息過高能否調整
                    
                    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罰息可以視為違約金,依據《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當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調低。
                    
                    36、調整違約金需要充分的證據
                    
                    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可以調整違約金。但是,無論是調高還是調低違約金,當事人都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另外,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7、違約金和賠償金可否并處?
                    
                    違約金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形式,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因此,對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只能擇一行之,不得并處。
                    
                    38、承租人未清算即注銷登記,股東應當承擔責任
                    
                    承租人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承租人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出租人主張其對承租人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9、租賃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0、承租人能否直接向違約的供應商(出賣人)索賠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質量并不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除非當事人明確排除承租人的索賠權,都應當允許承租人向違約的供應商(出賣人)索賠,這符合國際慣例,也體現了商事交易和審判的效率要求。
                    
                    41、實際支付保險費的承租人能否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雖然承租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費,但其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依據《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其無權直接要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賠付款。但是,如果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出租人不向保險人索賠,或者在索賠中存在故意或過失,損害承租人權利的,其可能因為違反合同附隨義務需要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42、出租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否為其對承租人的義務?
                    
                    從公平的要求看,如果保險費實際上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只是代收代付,其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出租人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索賠,這應當視為其對承租人的義務;如果保險費由出租人承擔,則否。
                    
                    43、融資租賃物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
                    
                    在融資租賃實務中,為了降低風險,出租人或承租人通常會給租賃物投保,并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由保險人預先訂立并單方提供,故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免責條款的含義。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就免責條款發生爭議,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4、欠付租金償還順序如何安排?
                    
                    承租人拖欠租金會承擔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提供方,一般會要求承租人先償還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最后償還拖欠的租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就欠付租金償還順序進行談判,爭取將租金作為第一順位受償。
                    
                    45、出租人是否可因鎖機拒付租金?
                    
                    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付租金。但是,出租人已經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則不得拒付租金,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當承租人拖欠租金時,出租人鎖機作為自力救濟的方式應當允許。當然,如果承租人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的鎖機行為構成違約。另外,如果是第三人鎖機,承租人不得以此抗辯出租人。
                    
                    46、鎖機期間的租金可否免除?
                    
                    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鎖機,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租金是融資的對價,并不是承租人經營使用租賃物所獲收入的對價。故租金只取決于承租人占用資金的時間長短,與其經營使用租賃物所獲收入無關。如果免除承租人鎖機期間的租金,則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資金的時間成本無法補償,對出租人不公平。另外,對承租人在鎖機期間的損失,也應當由過錯方承擔。故承租人在鎖機期間的租金損失不得免除。
                    
                    47、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能否以預期利益損失為由主張全部租金?
                    
                    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48、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將首付款明確界定為首期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通常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由于對首付款的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故經常發生爭議。出租人將其理解為首期租金,承租人將其理解為預付租金。為避免爭議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租人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設計者和提供方,應當將首付款明確界定為首期租金。
                    
                    49、出租人影響租賃物使用的,承租人可否拒絕支付租金?
                    
                    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購買和交付租賃物,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內容,并對現實妨礙進行排除,保證自己不對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造成妨礙,確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對于違反合同義務的出租人,承租人有權請求解除租賃協議或者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50、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否就租賃物拍賣款主張優先受償?
                    
                    對于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的,出租人可以選擇多種方式主張權利的救濟。但為了避免租賃合同中的此類約定過度損害承租人的利益,相關融資租賃立法也對出租人的救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故對于租賃設備拍賣所得的價款有權主張就其債權優先受償,但其只能在對承租人享有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51、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罰息有效
                    
                    罰息是承租人因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遲延利息或逾期利息。罰息條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法院尊重當事人的罰息約定。
                    
                    52、遲延支付租金的罰息不同于遲延履行判決的罰息
                    
                    遲延支付租金的罰息是一種違約金,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約定為基礎,其目的是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同時對債務人進行一定的懲罰;遲延履行判決的罰息是一種法定利息,以《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依據,其目的是通過經濟懲罰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壓力,同時也給債權人補償。由于兩者的性質不同,遲延支付租金的罰息和遲延履行判決的罰息并不矛盾,可以并處。
                    
                    53、金融租賃公司可否收取手續費?
                    
                    首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沒有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收取手續費,但是也沒有明確禁止。在商事活動中,應該遵循“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否則法院對當事人的商事交易干涉過大。其次,《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并不是法律法規,而收取手續費也沒有違反該管理辦法中的禁止性規定。最后,在融資租賃實務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手續費是一種商業慣例。
                    
                    54、融資租賃中的委托付款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中的租金支付方式頗多,委托付款可以作為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出資人收取租金的一種渠道或方式。委托付款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嚴格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另外,委托付款容易出現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的情況,這會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造成合同風險。
                    
                    55、發票是租金收付憑證
                    
                    發票是法定的收付款憑證。承租人向法院提供出租人向其出具的租金收付發票,已經履行了其支付租金的證明義務。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反駁,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反駁證據,法院應當遵循優勢證據規則比較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56、首付款發生爭議,作不利于出租人的解釋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就首付款的性質發生爭議,可以將關于首付款的條款視為格式條款。《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利的理解。因此,應當將首付款作不利于出租人的解釋。
                    
                    57、融資租賃的擔保方式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期較長,出租人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完全依靠承租人使用租賃設備的收益情況,為了降低交易及信用風險,出租人通常會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多采用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
                    
                    58、保證人連帶保證責任范圍如何確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連帶責任的范圍和種類均可由擔保合同約定。通常來說,保證人對融資租賃的擔保應當限定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金錢債權,非金錢債務一般不能設定擔保。范圍通常包括租金、租賃物余值、延遲利息、罰息、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交通費、鑒定費、律師費等。
                    
                    59、出租人對承租人是否負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對承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或者干預或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租賃物,或者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其應當負責。
                    
                    60、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應當以“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擔保責任的承擔。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61、公司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為融資租賃合同擔保是否無效?
                    
                    公司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或違反章程規定的以外,擔保有效。
                    
                    62、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股份質押未登記是否無效?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故質押合同未登記并不是無效,只是不生效。
                    
                    63、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4、融資租賃合同保證人履行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出租人常常要求供應商(出賣人)擔任保證人,或者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5、國家機關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故國家機關訂立的保證合同無效,其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6、融資租賃合同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7、保證期間約定為到租賃合同執行完畢為止,是否視為約定明確?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如果法律承認其保證期間約定明確,等于承認當事人可以以約定的方式排除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68、融資租賃中獨立擔保是否有效?
                    
                    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一般會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由于獨立擔保對擔保人施加了異常嚴厲的擔保責任,以及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尤其是為了避免嚴重影響或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目前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而不能在國內商事交易中使用,否則無效。
                    
                    69、租賃保證金與罰息可否并處?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保證金條款類似質押合同,當承租人拖欠租金時,出租人可以直接用租賃保證金沖抵租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當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時,租賃保證金沖抵末期租金。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罰息屬于違約金,是對出租人的賠償和對承租人的懲罰。因此,租賃保證金和罰息性質和功能不同,可以并處。
                    
                    70、融資租賃中的出賣人回購的法律效力
                    
                    為了避免糾紛,出租人要求出賣人回購租賃物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按公司章程出具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同時,公司擬接受提供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出賣人購回租賃物后,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租賃物的所有權及租賃債權轉移給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就剩余租金債權及產生的相關費用,向承租人追償。
                    
                    71、回購合同是否為保證合同
                    
                    租賃物供應商為了擴大市場,增加銷量,經常向出租人承諾當承租人不支付或不能支付租金時回購租賃物,以分擔出租人的經營風險。供應商的回購義務是否為保證擔保存在爭議。
                    
                    72、回購價格的計算問題
                    
                    如何計算回購價格首先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則要依照公平原則來判斷各自的風險承擔范圍。
                    
                    73、兩份合同對回購價格有不同的約定,如何處理?
                    
                    為了降低風險,出租人通常要求租賃物供應商(出賣人)提供回購承諾。當雙方當事人在不同的合同中對租賃物回購價格有不同的約定時,除非當事人對此問題有特殊規定,應當以后簽訂的合同為準,因為這屬于合同的變更。
                    
                    74、供應商(出賣人)是否需要參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
                    
                    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5、融資租賃糾紛中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起訴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具有很強的相對性。一般說來,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應當以承租人為被告,主張違約責任。但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起訴承租人時,出租人可將實際使用人列為第三人,主張其返還租賃物。
                    
                    76、法院可以通知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7、融資租賃案件法院管轄權的確定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78、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管轄有何限制?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79、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法院能否管轄?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首次開庭”是指答辯期滿后人民法院組織的第一次開庭審理,不包括審前程序中的各項活動。
                    
                    80、承租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租賃物實際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承租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租賃物的實際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租賃物實際使用地法院有權管轄。另外,如果以實際使用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實際使用人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轄。
                    
                    81、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如何確定準據法?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應當適用何種法律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當事人同意變更前述約定,則依照變更后的約定;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可自行選擇準據法;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則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2、融資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
                    
                    在融資租賃中,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僅享有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維護承租物,不得擅自轉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租賃合同屆滿后,承租人可以支付租賃物的殘余價值,購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否則,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83、作為租賃物的機動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權歸誰?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換言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物權變動合同生效時即發生效力,而不以登記和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故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即使作為租賃物的機動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也無法否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4、融資租賃中的善意取得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雖然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僅僅對租賃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益,但由于租賃物為承租人所占有,故易被第三人認為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85、融資租賃中,誰負有租賃物的交付義務?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租賃物件的交付義務,但這種交付并非現實交付而是觀念意義上的交付。通常情況下,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負責選擇供貨商和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規格和性能完全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指示去購買,租賃物的交付往往也是通過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的形式來實現的。
                    
                    86、承租人為一人公司,其股東是否承擔返還租賃物的責任?
                    
                    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容易發生財產混同,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特別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承租人為一人公司時,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財產的,應當承擔返還租賃物的責任。
                    
                    87、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如果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如果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物的留購事項,或者承租人沒有依據留購條款留購租賃物,則出租人也可以從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手中取回租賃物。
                    
                    88、出租人是否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進口文件?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同時,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故出賣人應當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進口文件,出租人無需承擔此義務。
                    
                    89、如何確定租賃物存在質量問題?
                    
                    在缺乏其他有力證據的情形下,應當通過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來確定租賃物的質量問題。
                    
                    90、融資租賃的主要形式
                    
                    常見的融資租賃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1)直接融資租賃;(2)轉租賃;(3)售后回租;(4)杠桿租賃。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結合企業優勢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91、哪些物件不宜成為融資租賃物?
                    
                    基于融資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相分離性,并非所有的物品都能成為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必須是能夠反復使用的非消耗物,如機器設備、設施、船舶和飛機等。以下幾種類別的物品不宜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1)消耗物,如煤、碳等;(2)必須作為他物的一部分才能有效使用的物,例如機器的零部件等;(3)使用權與所有權無法分開的物件,例如貨幣、有價證券等。
                    
                    92、出租人的融資租賃風險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相對于出賣人和承租人而言,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擔的風險較大:承租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履行保養義務;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承租人違法處置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要件欠缺帶來的風險等。對此,出租人可以通過簽訂書面合同,加強對承租人的信用監管和履約監管的方式來降低合同風險。
                    
                    93、向銀行的上級行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使得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我國的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制,下級的分行和支行都是總行的分支機構,只要債權人向下級銀行的上級行提出了請求,即應視為已向責任方主張了權利。
                    
                    94、融資租賃分期支付租金,每期租金債權各有一個訴訟時效期間嗎?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追求的是總體租金,不是某一期租金。因此,融資租賃中的租金是一個整體,租金分期支付只是一種租金支付方式,不能將租金分別考察,認為每期租金都有自己的訴訟時效期間。
                    
                    95、船舶融資租賃需要注意的問題
                    
                    從事國內船舶融資租賃活動的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承租人應取得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以融資租賃方式新建或購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應為該融資租賃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經營人應為該融資租賃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按光船租賃關系辦理登記手續。
                    
                    96、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妥善約定保險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通常為機器設備、汽車、船舶、飛機等動產,這些標的物價值不菲,出險率高,風險大。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妥善約定保險條款。保險條款的基本內容包括被保險人、必保險種、首期保費和續期保費的繳納、違約責任等。
                    
                    作者:郭丁銘 羅時貴 來源: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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