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案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逾期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一、問題的提出
在大多數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雙方通常會約定,當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另外,在某些融資租賃合同中,還會約定,當滿足法律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承租人應及時返還租賃物,否則,承租人將承擔遲延返還租賃物的違約金,同時,承租人還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當合同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時,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在何種程度上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將結合現行法以及法院的新近的審判實踐進行分析。
二、法律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司法解釋中,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認定并沒有可供參考標準。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可見,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實際損失確定的。而承租人的實際損失的計算尚缺乏可供參考的依據,需從審判實踐中總結。
三、相關判例
(一)金華光華印務制衣有限公司等訴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號——案號:(2016)滬01民終12711號
1、案情概覽
2013年10月19日,遠東租賃公司與光華印務公司簽訂了編號為IFELC13D0439AF-L-01的《售后回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和編號為IFELC13D0439AF-P-01的《所有權轉讓協議》,約定:光華印務公司將其所有的設備出讓給遠東租賃公司,遠東租賃公司取得了該設備所有權,并將設備作為租賃物出租給光華印務公司使用,遠東租賃公司與光華印務公司之間形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遠東租賃公司為出租人,光華印務公司為承租人。光華印務公司如在租賃期間未按時、足額支付遠東租賃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遠東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光華印務公司賠償遠東租賃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并按每日萬分之八的標準償付逾期違約金,(法院查明:承租人實際按每日萬分之六點六的標準計算)光華印務公司還應承擔遠東租賃公司行使權利所發生的律師費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2、審判要旨
本案的一審法院支持了按每日萬分之六點六的標準計算逾期違約金,本案二審法院也支持了該訴請。
(二)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濟寧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晉業安、朱加平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號:(2016)遼0202民初字1478號
1、案情概覽
2013年12月19日,原告與被告濟寧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被告濟寧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直租鑫天地重工牌攪拌站貳套。同日,原告又與被告濟寧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被告濟寧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直租鑫天地重工牌干混砂漿攪拌站壹套。如被告濟寧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應向原告支付自租金及其他款項應付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額的每日萬分之八計息;若被告濟寧公司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濟寧公司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賃成本、違約金及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應付款項,違約金為原告支付的融資租賃物價款的20%。
2、審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濟寧公司向其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193154.13元(暫計算至2016年1月15日,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租金之日止,按未付租金總額每日萬分之八標準繼續給付逾期利息)、違約金2007200元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同時約定了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并約定了相應的計算方式,但二者均屬于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現原告一并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該兩項之和明顯高于原告實際遭受的損失,應予調整,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守約方的可得利益等因素,本院調整為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逾期利息。
四、總結
綜合上述兩個法院的審判要旨可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論是僅約定逾期利息,還是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其他違約金的,法院在認定承租人損失時,一般以逾期租金為基數來計算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為每日萬分之六,相當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上海法院和大連法院在違約金計算標準上不謀而合。據推測,兩地法院可能參照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30條的規定作為計算逾期利息的上限。在上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一般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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