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動產租賃增值稅風險及兩個關注點
租賃服務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依據租賃目的不同又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我們重點說說動產的經營性租賃。
一、動產經營性租賃如何繳納增值稅?
動產租賃經歷了2013年8月1日的營改增后已經開始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規定的稅率是17%,對應的動產購入產生的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不能抵扣進項。但實務中出現兩種情況:
1、2013年8月1日后購買動產,如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可以取得專用發票抵扣17%進項稅,租賃收入按照17%交稅自然沒有問題;
2、2013年8月1日前購買動產,如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自然未能取得專用發票抵扣17%進項稅,這種情況下租賃收入按照17%交稅顯失公平,因此營改增允許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3%簡易計稅。
二、動產租賃中配備操作人員如何繳稅?
實務中的所謂租賃有兩種狀態,一種是僅租賃設備、車輛等動產,不配備人員;另一種是租賃的同時配備操作人員。
這兩種在增值稅的認定上截然不同,前一種認定為典型的動產租賃行為,如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一對于經營租賃的描述: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類似的經營很常見,如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施工機械設備公司租賃機械設備等,在不配備操作人員的情況下均應按照動產經營性租賃納稅。
麻煩出現在第二種租賃中,如果配備了操作人員,增值稅認為業務實質發生重大變化,不再是單純的設備、運輸工具租賃,而是成為一種服務,至于這種服務時什么,需要區別對待。
如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中對于交通運輸服務的界定中,以下兩種租賃就被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而非經營租賃服務: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同樣的標準發生在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六條: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總結:動產經營性租賃兩個關注點
1、2013年8月1日前老不動產未抵扣進項稅的可選擇簡易計稅;
2、經營性租賃僅指單純的設備等動產租賃,配備操作人員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增值稅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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