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選擇及中國實踐探討
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通常由當事方在締結合同時明示選擇,英國和美國紐約州法律是最普遍的選擇對象。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的選擇方式與選擇對象,是由租賃交易市場的特點、長期的交易實踐、英美國家法律與法律服務特點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參與飛機租賃交易的中國企業面臨著準據法選擇的兩難境地。從實踐需要和中國航空產業的長遠發展來看,逐漸擺脫租賃合同對于英美法律的依賴是必然選擇。當然,中國飛機租賃企業正處于準據法選擇的過渡階段。一方面,對繼受成為合同主體的租賃合同,不宜貿然改變其準據法選擇;另一方面,對新訂立的合同應堅持選擇中國法。除了中國租賃企業的努力外,租賃合同準據法選擇的改變,也需要國內立法與司法環節的共同配合。
飛機租賃交易普遍蘊含跨國因素,合同關系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適用的沖突。合同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應該依據何國法律來確立,合同爭議應該依據何國法律來解釋與裁斷,對于合同主體的利益有很大影響,是決定交易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之一。合同依據法選擇因此是飛機租賃交易法律問題鮮有研究,多是被動地追隨境外出租人的選擇。近年來,中國航空金融、航空制造以及航空運輸力量不斷增強,中國企業已經能夠以更積極、更主動的姿態參與到飛機租賃業務中來,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選擇的問題開始成為關注的焦點。
一、合同準據法對飛機租賃交易的意義
飛機租賃交易,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時期內把飛機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按租賃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的一種交易形式。飛機的承租人主要是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將租賃作為引進外部融資的一種途徑,借融物形式實現融資的目的。飛機租賃交易具有交易資產價值大、交易結構復雜、項目期限長的特點。一項租賃交易的融資規模可達數千萬乃至數億美元,期限則長達5-15年之久。飛機租賃交易中,并不是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一項合同關系。為了實現飛機使用權的長期讓渡,租賃交易還需要輔以買賣、借款、擔保、保險等多項合同關系,這些合同關系可能締結與租賃方(出租人或承租人)與第三方之間,也可能締結于沒有租賃方參與的第三方之間,內容則是從不同的角度輔助飛機租賃交易的實現。由此形成一個以飛機租賃合同為核心,其他多個合同關系共同組成的交易鏈。
飛機租賃合同是締結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用以確定兩者在飛機租賃交易中權利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安排,構成了合同條款。基于交易價值大、周期長、結構復雜等特性,飛機租賃合同都會選擇以書面形式來呈現,合同的內容也極為詳盡、具體。從飛機交付前的準備,一直到租期結束后飛機的處置,每一個環節的權利義務安排都被詳盡地約定在合同條款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意與自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須符合法律的評價與認可,飛機租賃合同也不例外。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獲得法律效力,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所謂“依法成立”,即是指合同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來締結與達成,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
飛機租賃交易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涉外性。就整個租賃交易鏈來看涉外聯系因素眾多。單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來看,也蘊含著可能引起法律沖突的涉外因素。以目前中國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愛爾蘭金融租賃為例:租賃交易的資金提供者是位于歐洲大陸的銀行;出租人是設立愛爾蘭的項目公司;承租人位于中國;合同締結時租賃的飛機尚處于美國波音工廠;合同在中國香港達成;……。合同的主體、客體與內容,都具有涉外因素。要判斷這個飛機租賃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則必須要解決依據何國法律來據以判斷的問題。
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用以支配涉外(國際)合同關系的法律,成為合同準據法。合同準據法有時候是一個,有時是多個,即合同的內容也可以分別由不同的準據法來支配。合同準據法的范圍,國內法外,也包括國際立法。2001年于南非開普敦通過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其附屬的《航空器設備議定書》,正是飛機融資領域法律統一化的重要成果。該公約體系的統一規則主要限于物權、違約救濟和破產救濟三個方面,對于合同方面的規定非常有限。國際上其他的統一商事合同規則,基于法律效力和接受度的局限性,還不具備承擔此類合同準據法的重任。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主要由國內法承擔。
合同準據法是指專門用于解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功能在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關立法中,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被清晰地界定。歐盟《羅馬條例I》規定,合同準據法適用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債務消滅的各種方式、訴訟時效;合同無效的后果。再中國司法實踐中,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一般都被歸入合同準據法適用的范圍。“合同的解釋與執行,都是合同約定與準據法交互作用的結果。”選擇某個國家國內法作為合同的準據法,就意味著將合同關系的上述方面置于該國法律的支配之下。在當今世界各國合同法內容呈現相當差別的背景下,準據法的選擇對于交易方的利益、對于交易目的實現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對于飛機租賃交易來說,準據法選擇還有兩點特殊意義。首先,準據法選擇是交易方提高確定性、降低法律風險的基本途徑之一。作為一種結構復雜、資金回收周期長的融資類交易,交易方以及融資提供者都對于結果確定性有較高的期望。這種確定性也包括對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交易方以及融資提供者往往在合同起草準備之時,就需要對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違反約定的法律后果,進行準確地預估。這種涉及法律適用效果的評估,必須依托一定的法律體系為依據。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選擇,基本在合同締結之時就已由交易方確定下來。交易方在合同的準據法(或法律適用)條款中明示作出法律選擇,將合同關系有意置于特定法律體系的支配之下。合同中其他條款的內容,也多半是在結合準據法評估后確定下來。其次,準據法選擇也是交易方彌補本地法律供給不足、引入先進制度調整合同關系的一種途徑。盡管相比民商事法律的其他領域,合同法的國際趨同性最高,但各國國內合同法發展并不平衡依然是一個客觀現實。尤其在帶有金融性質的租賃合同領域,這種不平衡性更突出。某些國家,在長期的商業實踐發展中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規劃;某些國家,雖已初步建立起融資性租賃的合同規則框架,但具體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還有些國家,在此方面的規則供給仍處于基本空白狀態。準據法肩負著對合同內容的補充、解釋、支持作用,其本身規則的先進性與完善性,對于促進交易目達成的作用不容小視。飛機租賃交易帶有強烈的融資屬性,屬于一種金融創新活動。這種金融屬性也反映在合同的內容上,相比傳統的租賃合同,它在權義分配上呈現出一定的不平衡性。例如,出租人雖是飛機的所有人,卻對于飛機的質量瑕疵無需承擔責任;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是無條件的,即使飛機不能正常使用亦不例外。這樣的合同內容在某些國家,已經得到了立法或判斷的支持。但是在一些尚沒有形成現代租賃制度的國家中,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仍不確定。通過選擇合同準據法,飛機租賃合同交易方把合同關系置于他們認為最能夠確保交易目的實現的法律體系之下,可以有效地彌補本地法律的不足。杜摩林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則含有希望商人們通過自由選擇來適用巴黎的習慣法,在杜摩林看來,巴黎的習慣法最完善最先進。通過“有意”的法律選擇,飛機租賃交易的當事人不僅解決了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同時也實現了以先進的法律替代并不完善的本國法來調整合同關系的目的。
二、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選擇的既有實踐
合同準據法的確定,有意思自治、最密切聯系、特征履行等多種方法。至于某一類合同具體應該依據何種方法來確定準據法,還是取決于一國國際私法規則的指引。綜觀當今各國和國際立法,“意思自治”原則已成為確定合同準據法的首要方法,被廣泛地規定于法律當中。同樣,“意思自治”原則也是確定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盡管交易方所在國對于飛機租賃交易普遍有一定的監管要求,但飛機租賃合同并沒有被劃歸到需單邊適用特定國家法律的范疇當中,準據法的確定仍然要依照商事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方法。因此也是首先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在沒有當事人合意的情況下,才適用其他合同法律適用方法。基于準據法對于交易的意義,飛機租賃合同的當事方普遍會在合同中明示地約定準據法,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
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所指向的國家,在實踐中呈現出高度的一致性。英國和美國紐約州的法律,總是成為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的首選。準據法選擇目標的一致性,在一些與英國或美國鮮有連結因素的飛機租賃合同中,也得到保留。除卻語言的因素外,法律選擇的一致性主要歸因于英國和美國紐約州發達的商事判例制度。豐富的判例為合同的解釋與執行提供了確定的指引,給予當事方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確定性。還有一個被英美法國家法律群體普遍支持的理由是,英國和美國某些標準商事合同的法律和商業實踐都發展得極為完善,贏得了世界性的聲譽。關于英國或美國的合同制度是否比大陸法系或其他法系的合同制度更為完善與先進,某些大陸法系的學者是持否定意見。一國合同制度是否比其他國家的相應制度更為完善與先進,確實很難通過量化的指標來精確對比。飛機租賃合同準據法選擇對象的一致性,也很難基于英美國家法律更為完善與先進這一個原因就充分得以說明。合同準據法指向對象的一致性,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飛機租賃合同與交易鏈上其他金融性合同的緊密關聯,促成了準據法選擇對象的一致性。飛機租賃交易本質上乃融資活動,交易鏈上通常存在以銀行為一方的國際貸款合同,構成對租賃合同的基礎債權支持。基于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國際貸款合同都是采用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英國或美國紐約州法作為合同準據法的情形極為常見。飛機租賃合同雖然不由銀行直接參與,合同文本也并非采用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卻在某種程度上依存于作為其基礎債權的國際貸款合同。或者出于基礎債權交易中銀行的堅持,或者出于出租人的主動選擇,飛機租賃合同在準據法選擇上也會保持與基礎債權合同的某種一致性。英國法或者美國紐約州法,因而也常出現在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條款中。
其次,基于飛機租賃債權國際流通性的考慮,租賃合同一直力圖保有其標準化,準據法選擇也是其中之一。飛機租賃債權本身是一種資產,在租賃市場競爭極為激烈的背景下,出租人始終要保證這種資產的流動性。如將租賃債權打包進而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或將租賃債權轉賣于他人等,都需要將飛機租賃債權作為一種可流通的資產來處理。飛機租賃債權資產的市場是國際性的,這就要求代表交易內容的法律文件也呈現出標準化,以方便在國際市場上的流通。準據法作為租賃合同的常規條款,選擇對象的一致也是合同內容標準化的一個體現。更為重要的是,由英國法或者美國紐約州法支配的合同內容,在該兩個國家(州)相關判例比較豐富的背景下,法律適用的效果具有更大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對于國際商事主體更有吸引力。
再次,飛機租賃合同文本具有強烈的英美法色彩,基于合同關系與外部法律的兼容性考慮,英國或者美國紐約州法律成為配套選擇的理想對象。飛機租賃交易起源于美國,一直保留著按照英美商事合同格式和術語來形成合同文本的習慣。典型的合同條款,如“陳述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約定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等,都是會出現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的常規條款。盡管合同按照英美法的術語來訂立,不意味著合同準據法一定也要做出同樣的選擇。但是如此訂立的合同內容,無疑按照英國或者美國紐約州法律來解釋與補充,更容易清晰表達締約方的本來意圖。如果轉而以其他國家的法律來進行解釋,一些合同內容可能會呈現出不同的含義與效力。
最后,英國和美國紐約州對商事爭議的管轄權規則以及其他配套法律服務,也有利于其法律被普遍地選擇為商事合同準據法。英國和美國紐約州,對涉外商事爭議解決都秉持著一種盡力吸引的態度,確立了比較開放的管轄權規則。英國法律規定,涉外商事合同只要與英國具有如下任一聯系,英國法院就享有管轄權:(1)合同在英國締結;(2)合同由在英格蘭的代理人締結;(3)合同受英國法支配;或……。美國紐約州法律規定,標的金額超過1百萬美元的合同只要約定適用紐約州法(合同的全部問題或部分問題適用紐約 州法律都可),本州法院就對此合同糾紛有管轄權。涉外商事合同的當事人通常傾向于將合同的“準據法”選擇與合同爭議的“管轄權”選擇統一起來,希望由司法者適用本國法律來解決合同爭議。再加上根據以上英國或紐約州的規定,準據法選擇就是與這兩個國家(州)建立管轄聯系的依據。飛機租賃合同當事人選擇將合同置于英國或紐約州法律體系之下,是將爭議管轄與法律適用統一起來的當然選擇。 其他配套法律服務主要指這兩個國家(州)的律師服務。準據法選擇是合同當事人協商合意的結果,但當事人在這個選項上更多地是聽取律師的意見。律師傾向于向當事人推薦他熟悉(或被培訓職業)的法律體系,在英美律所盤踞高端國際金融法律服務的背景下,英國和美國紐約州的法律總是被推薦給飛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也 就不足為奇了。
不管是締約經驗豐富的大型跨國企業,還是僅有零星跨國業務的商事主體,在準據法選擇上都有選擇自己熟悉的法律體系的傾向。英國和美國紐約州法律,在飛機租賃業務中被廣為選擇,不是因為它是締約當事人的本國法律,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們被長期廣泛使用進而成為行業從業者們“熟悉的法律”。選擇這樣一種熟悉的法律,起碼可以避免適用一個新的法律體系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
三、中國企業在飛機租賃合同的準據法選擇
自2005年中國降低金融租賃的產業門檻后,飛機租賃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在中國大陸地區涌現與集聚。在短短幾年內,中國飛機租賃企業累計了大量的飛機租賃業務,他們一方面積極爭取中國航空運輸企業的飛機租賃訂單,另一方面也從境外競爭對手那里接手了一些尚未履行完畢的租賃合同。中國企業迅速擴張飛機租賃業務的同時,準據法選擇的問題也隨之而來。中國飛機租賃企業開展業務面對的客戶絕大部分是境內航空公司和境外非英美法系國家的航空公司,但是簽訂的租賃合同還是普遍約定以英美國家法律為準據法,由此將爭議解決、法律服務也推向英美國家。
根據中國法律,只有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才可以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近年來中國飛機租賃業務發展的一個特點就是出租人的本土化。出租人設于天津、上海等特定的自由貿易區內,向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租賃服務,締結的飛機租賃合同是否還具有“涉外性”?根據中國法,對民事關系涉外性的認定,主要是看當事人的國籍、居所、標的物和法律事實4個要素中是否存在涉外聯系。只要其中任一要素中含有涉外因素,民事關系即可以被認定為具有涉外性;此外,《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司法解釋還在以上要素基礎上增加了一個認定涉外民事關系的額外入口,即“如果法律關系中具有可以被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也可以被認定具有涉外性。”無論是對比之前司法解釋,還是就近幾年的典型案例來看,中國司法實 踐中對民事關系“涉外性”的認定,都開始持一種越來越寬泛的標準。所以,即使飛機租賃合同的主體都為中國企業、主體營業地都位于中國境內,但因合同關系其他要素的涉外聯系被認定為涉外合同的幾率依然很大。中國企業在締結合同時應按照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首先判斷合同關系是否符合法定的“涉外性”標準,然后再探討合同法律適用的問題。
在確保合同關系的涉外性以后,就是準據法選擇的問題。目前絕大部分飛機租賃合同都選擇英國法或者美國紐約州法作為準據法,是由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既有長期的使用習慣,又有交易性質和行業的特點。如果中國租賃企業繼續沿用這一準據法選擇,從短期來看無疑是方便和經濟的。租賃合同選擇英國或美國紐約州法作為準據法,意味著與租賃交易上下游的國際融資交易保持同樣的法律適用,有利于快速融入國際租賃市場,租賃資產再行流通的法律轉換成本低。而且,這樣的準據法選擇畢竟經過以往大量的司法實踐檢驗,法律適用的結果是相對確定與可預測的。但是英國法或美國紐約州法畢竟是中國人不熟悉的法律,繼續沿用這種準據 法選擇的弊端非常明顯。首先表現在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合同準據法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在發生合同爭議時 據以定分止爭,這一過程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來居中裁斷完成。以境外法律為準據法的合同糾紛,如果選擇在中國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解決,不僅需要經歷“外國法查明”等必經程序,爭議解決的時間與經濟成本高,而且境內法院或仲裁庭對于外國法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如果爭議選擇在外國解決,不僅時間與經濟成本同樣高,中國企業不熟悉國外相應法律制度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更是難以估計。此外,繼續沿用英美法律作為準據法的選擇,更大的危害在于不利于中國航空金融、航空制造等產業的長遠發展。航空金融與航空制造都是國家航空強國戰略的一部分,也是中國未來一段時間著力發展的領域。飛機租賃業務的發展,不僅是壯大中國航空金融產業自身,對于中國國產民用飛機的銷售也會起到促進作用。飛機租賃服務應當著眼于國際市場,飛機租賃服務的輸出需要輔以相應的制度規則。這是租賃服務在國際競爭中體現核心優勢的一個表現,國外相關產業的發展經歷反復印證了這一點。合同的準據法選擇并不是交易中可以和其他方面完整分割的一部分,選擇特定法律作為合同準據法,意味著合同用語與范式、合同爭議解決、法律服務以及交易習慣都要按照該特定國家的法律與規則來運作。中國本土的法律、規則與服務缺少適用與檢驗的機會,可能會日益萎縮。
擺脫英美法律在準據法選擇中絕對主導,增強本國法律在飛機租賃領域的影響力,是中國相關產業發 展的長遠之計。中國飛機租賃企業目前正處于一個合同法律適用過渡的階段,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對于從其他企業繼受取得的尚未履行完畢的租賃合同,不宜貿然將其中的準據法選擇改變。準據法并不是可以和合同 的其他方面割裂開來的獨立選擇,在受讓而來的合同所依托的交易結構、上下游市場條件都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單獨改變其準據法可能會影響交易目的的實現。對于全新開始的交易,尤其是為實現國產飛機銷售的租賃交易,合同的準據法選擇一定要堅持適用中國法律。這是逐步確立中國航空金融與航空制造規則輸出地位的必要一步,也注定不是輕松的一步。因此,飛機租賃企業應當圍繞合同準據法選擇的轉變開展許多配套性的工作,如按照中國法律開展合同內容的起草與研究、制定與推廣合同范本等,才能讓這種轉變真正實現。
從境外法到中國法的準據法選擇轉變,是一項漸進的系統性工程,除了中國企業,也需要中國立法與司法環節的配合。首先,以中國法為準據法是以中國本土法律規則的進一步完善為前提的。在合同主體對于合同準據法選擇具有充分自主權的今天,一國國內法相應制度的完善與先進,始終是被廣為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因。中國有關融資性租賃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14章的14個條文上,從內容上看比較原 則,缺乏對融資性租賃物權方面的規范。中國融資租賃制度設計缺失之處較多,出租人的權利尚難得到周延的法律保護。商事交易主體選擇特定國家法作為準據法,是以該國法律足以保證自身權益為前提的。就中國現有的法律狀況來看,飛機租賃合同一旦發生爭議,交易方能否依據中國法律獲得充分的保護仍是不確定的。立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本土融資租賃法律的完善化工作,以增加對飛機租賃交易主體的吸引力。其次,以中國法為準據法需要輔以高效的爭議解決服務。一國的商事爭議解決服務主要表現在仲裁和訴訟兩種途徑。仲裁服務水平體現在仲裁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公正性,這幾個方面也正是飛機租賃交易方選擇爭議解決機構格外看重的。中國商事仲裁服務盡管比照英國等傳統的國際仲裁中心仍有差距,但可喜的是目前這一差距正在逐漸縮小。相比之下,中國的司法救濟水平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對于飛機租賃交易主體法律選擇的影響更大。司法救濟領域存在的一個問題是,中國法院受理涉外合同爭議的管轄權規則尚比較保守,要 求合同爭議必須有特定連結點位于中國的規定,限制了涉外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交中國法院的選擇。司法救濟領域的另一個問題是,對于飛機租賃交易方需求的快速司法救濟,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尚難以充分滿足。在飛機租賃合同救濟領域,債權人能夠在債務人違約時取回飛機的時間和成本,是衡量救濟制度高效與否的重要標準。按照中國法律,出租人對飛機的取回主要是通過普通訴訟程序來實現,訴訟程序未結束前可以求助的司法救濟程序幾乎沒有。相比英美國家多樣的“最終裁決前救濟”制度,出租人為取回飛機所付出的時間成本更大。2009年正式對中國生效的《開普敦公約》雖然帶來了統一、高效的司法救濟措施,但由 于國內至今沒有進一步解釋法院將如何執行公約救濟的法律或文件,也尚未有公布出來的適用“開普敦救 濟”的案例,中國司法救濟效率的問題依然是困擾飛機租賃交易方的主要癥結所在。涉外合同的準據法和管轄權是兩個獨立的問題,但兩者通常指向同一個國家,這種作法是經過實踐檢驗最方便合同爭議解決的。
四、結語
合同的履行與解釋,是合同內容與準據法交互作用的結果。 對于飛機租賃合同這樣合同內容約定極為充分詳盡的合同類型來說,準據法對于實現合同目的所發揮的作用極為關鍵。在飛機租賃長期的交易實踐中,英國和美國紐約州法成為租賃合同準據法普遍選擇的對象。這種選擇深受國際金融實踐的影響,也可部分歸因于英美國家自身法律規則、法律服務的優勢。從中國航空相關產業的長遠發展來看,不宜繼續沿用既有的適用英美法的選擇。準據法選擇的改變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司法等多個環節共同努力。
(來源:北京理工大學學報,作者:于丹)
上一篇:融資租賃,股權私募
下一篇:淺析融資租賃行業轉型之“去城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