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八大融資產品及設計(之一:融租保理)
(一)融資保理基本操作模型

(二)融租保理涉及到的基本主體
1.承租人--使用設備的客戶,是否購買設備的決策人
2.供應商--設備制造商或經銷商,可能為回購擔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出資人,租賃物購買人
4.保理人--給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的商業銀行,租賃債權受讓方
5.擔保人--由供應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
(三)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并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3.租賃公司向銀行提交資料,申請保理融資;
4.銀行向租賃公司授信,簽署《保理合同》;
5.租賃公司與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租賃公司將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承租人填寫《確認回執單》并交付予租賃公司;
6.銀行作為受讓人,從租賃公司處取得租金收取權,并向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
7.承租人于其不能支付租金時的救濟,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有追索保理或擔保:若銀行與租賃公司約定了追索權,則承租人到期未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若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的,由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2)無追索保理:保理銀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償,不得向租賃公司追償。
(四)保理租賃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
1.供應商、租賃公司:《租賃物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
3.保理銀行、租賃公司:《保理合同》
4.租賃公司向承租人:《租金收益權轉讓通知》
5.承租人《確認回執單》
6.《擔保合同》:承租人或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作為擔保主體
(五)注意事項
1.通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確認回執單》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理手續費:費率一般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根據實際情況,亦可以免除;
3.租賃設備抵押:融租保理時,應設定抵押,銀行為第一抵押權人;
4.保理擔保:由承租人自身或者供應商、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在有追索權的情形下,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5.租賃發票由租賃公司開具,并委托銀行交付給承租人;
6.購買保險:承租人應為租賃物辦理必須的財產保險,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六)法律實質及依據
1.法律實質:融租保理融資的實質為債權轉讓,即租賃公司將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按期足額支付租金的權益轉讓給保理銀行。
2.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七)融租保理的常見操作模式及比較
1.四種常見的操作模式

2.操作模式的簡要比較

來源:廣東省融資租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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