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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航空器的引進及干租、濕租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02-24 / 閱讀:271

                    1.美國航空器出口到中國,FAA需要做哪些工作?
                    
                    1)核查中國要求
                    
                    2) 雙邊適航協議(BAA)
                    
                    3) 中國專用條件(FAA-AC21-2 Appendix2)?
                    
                    4) 了解航空器構型
                    
                    5)  檢查航空器和相關記錄
                    
                    6) 頒發出口適航證
                    
                    從美方合法出口到中國的航空器,無型號、類別限制;
                    
                    1) 每一架出口航空器都需隨機帶有出口適航證以表明滿足CAAC批準的型號設計;
                    
                    2)任何與CAAC批準的型號設計不符的情況都需注明并解決;
                    
                    3)需按CAAR21.56的規定進行標識、標記。
                    
                    2.進口的新航空器要獲取中國適航證,需具備哪些材料?
                    
                    1) FAA Form 8130-4(在出口適航批準證上標明,該產品符合CAAC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2) 航空器注冊狀態/歷史說明(如適用)
                    
                    3) 補充型號合格證(STC)清單
                    
                    4) 若與CAAC批準的型號存在設計差異,需說明
                    
                    5) 飛機構型文件以說明客戶選裝、座位構型等情況(飛行員,機組成員,乘客以及特殊安排)
                    
                    6)適用的FAA適航指令(AD)清單
                    
                    a) 符合性申明
                    
                    b) 重復性工作要求
                    
                    7) 產品的試飛報告(僅適用于新飛機),如有
                    
                    8)重要的器材評審委員會記錄或重大偏差報告復印件(僅適用于新飛機),如有
                    
                    9) 最新的載重平衡報告
                    
                    10) 噪聲合格證明復印件
                    
                    11) 最新的羅盤系統測試及校羅盤記錄
                    
                    12) 服務通告清單
                    
                    13)設備清單(型號設計)
                    
                    14) 持續適航文件/制造商的維修手冊
                    
                    15)列出所有時壽件項目
                    
                    16) 應急和救生設備清單(運行要求)
                    
                    3.進口的二手航空器要獲取中國適航證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具備哪些材料?
                    
                    1) 航空器在美的完整注冊記錄(如有)
                    
                    2) 當前持有的,由FAA頒發的標準適航證?如適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設備的歷史維修記錄、飛行記錄本(履歷本),或其它等效信息包括:
                    
                    a)由飛機強制性壽命限制所決定的起降及加壓循環數
                    
                    b) 以前進行維修所依據的維修方案,包括已完成和今后的檢查情況。
                    
                    c)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設備中所有時控件的飛行時間(時控件的原始適航標簽應包含在維修記錄中)任何有翻修期限要求的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設備中部件的飛行時間
                    
                    d) 主要結構部件(如機翼,尾翼、直升機旋翼或傳動部件等)改變的詳細記錄,以及拆換件記錄
                    
                    e) 重大結構修理(包括自然損傷)的相關細節
                    
                    3) 所有必需的標記標語牌,必須使用中文或雙語
                    
                    1.干租:
                    
                    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須是加入國際民航組織的原航空器注冊國的法人。
                    
                    2.濕租:
                    
                    濕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須是經批準的航空運營人或已建立等同或類似于CCAR-121法規管理體系的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已批準的商業航空運營人。濕租的航空器的注冊國應當是批準出租人的民航當局所在國。
                    
                    3.出租的航空器:
                    
                    經過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經過型號審定,并獲得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包括補充型號合格證)
                    
                    裝于航空器上的設備也應當獲得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批準或認可。
                    
                    租賃使用過的航空器應當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當局有關法規要求的使用和維修記錄,并且符合下列限制:
                    
                    (1)航空器沒有經過破壞性試驗飛行;
                    
                    (2)航空器沒有發生過造成重大損傷的飛行事故;
                    
                    (3)航空器沒有經過長期的非控制停放;
                    
                    (4)航空器沒有非航空營運人營運的歷史;
                    
                    4.國籍登記
                    
                    干租航空器應當具備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規定的國籍登記。如向民航總局申請中國的國籍登記,應當在原注冊國注銷其國籍登記。
                    
                    5.適航證
                    
                    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的干租航空器應當具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標準適航證;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干租航空器應當具有其注冊國頒發的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要求的標準適航證,并獲得民航總局頒發的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書。
                    
                    承租人應當承擔航空器的適航性和符合相關規章有關運行要求的責任。
                    
                    6.無線電臺執照
                    
                    應當具有其所在國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
                    
                    7.運行規范
                    
                    應當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國批準的航空運營人運行規范中的航空器。
                    
                    8.維修方案和最低設備清單
                    
                    出租人對于濕租航空器的維修方案和最低設備清單應當等同或高于相關規則的要求。
                    
                    承租人承擔航空器的維修工作時,承租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應包括按照出租人提供的維修方案安排和實施維修工作的程序等內容。
                    
                    濕租航空器的任何合格證件發生變化時,出租人應當及時提供給承租人。任何證件的失效都將視為濕租的終止。
                    
                    9. 特別說明:
                    
                    中國航空營運人干租引進航空器的退租問題,由于中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而中國的持續適航管理法規一般應得到其他成員國的承認,但其他成員國亦有權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請航空營運人在簽訂協議前注意了解;對于出租人提出的超出中國持續適航管理法規要求的內容,僅視為商業要求。
                    
                    10.干租引進的航空器的檢查:
                    
                    在認可租賃協議技術條款后,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將按照AC-121-52對引進的航空器進行檢查,并批準引進和投入運行。
                    
                    11.濕租引進的航空器:
                    
                    在認可租賃協議技術條款后,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將按照濕租租進航空器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符合性檢查,在確認其符合性并滿足其它的有關運行要求后,將以批準其加入運行規范的方式批準其投入運行。
                    
                    12.租賃引進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檢查
                    
                    干租:年度適航性檢查
                    
                    濕租:不進行年度適航性檢查,但將結合對航空營運人的持續監督對濕租租進航空器的規定與要求的符合性進行檢查。
                    
                    13.臨時租用航空器
                    
                    航空營運人由于緊急情況和不可預見原因急需租用航空器時,在符合下列條件可直接租用,但必須立即通知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
                    
                    (1) 出租人是CCAR-121部的合格證持有人;
                    
                    (2) 承租的期限不超過5個連續日歷日。
                    
                    基本原則:
                    
                    (1)是列入運行規范的航空器;
                    
                    (2)承租方計劃的運行范圍和種類
                    
                    (3)在承租方的計劃運行地點的維修應獲得CCAR-145部批準
                    
                    (4)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的規定和程序
                    
                    (5)簽訂正式的航空器租賃協議
                    
                    來源:暢行航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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