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與PPP模式結合的可行模式、風險與挑戰
自財政部2013年發表《推廣PPP: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一次體制機制變革》一文,為PPP模式奠定前期基礎;到2014年發改委43號文的頒布,為政府與社會資本的聯姻拉開序幕;再至今年8月發改委明確PPP的重點發展領域和職責分工,PPP模式已愈發獲得政府機構的青睞。而在剛剛結束的G20中,“習奧會”也將PPP模式的深化合作納入成果清單,這無疑為PPP這個概念掀起了又一輪熱潮。
雖然PPP的熱度日益攀升,然而在我國,將融資租賃運用在PPP項目中的實踐卻寥寥可數,這一模式仍處于探索階段。
PPP定義與分類
PPP模式(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基于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務,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其核心在于將最終承接主體的比較優勢和相應風險進行匹配,形成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此降低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從而提升社會整體福利。
PPP模式是一個極其廣泛的概念,其包含的實現形式多達數十種之多,結合中國的國情,一般將其分為三大類: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及私有化類。
外包類PPP包含整體式外包和模塊式外包兩種主要類型,其中模塊式外包又劃分為服務外包和管理外包兩種形式;特許經營類PPP是當前中國討論得最為廣泛的一種模式,主要形式有BOT及TOT兩種;私有化類PPP根據私有化程度不同,可以分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兩種。
融資租賃與PPP的契合點
(一)政策環境
自2014年后,PPP模式在全國范圍內的推進逐漸加速,截止2016年7月末,PPP入庫項目10170個,入庫項目投資金額超過12萬億元。而去年國務院68號、69號文提出的“租賃公司可以參與地方政府的PPP項目”,則為融資租賃與PPP模式的結合夯實了政策基礎。
(二)行業布局
在行業布局上,PPP項目落地行業主要集中在交通運輸、能源、農林業、水利、環境保護、醫療健康、重大市政工程以及公共服務等方面,市場上主流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在積極布局上述行業。
(三)融資需求
在融資期限上,由于PPP項目建設及后續運營期限較長,需要長期資金匹配,而融資租賃產品的主要優勢之一就是期限長,可以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中資金鏈的安全和流動性需求。另外,融資租賃資金的用途寬泛靈活也是另一大優勢。
融資租賃服務PPP的可行模式
(一)外包類
外包類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社會參與主體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托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并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
對于服務外包和管理外包類PPP,其合同年限普遍較短,大多在3年左右,其中大部分還采用每年續簽的方式,且合同中對雙方的責任義務和付款計劃均進行了明確說明,因此較為適合開展商業保理模式。這類PPP一般涉及設備維修、環衛清掃等,其費用預算在總財政預算中占比不高,且屬于剛性支出,因此還款來源也具備較高的穩定性。具備一定品牌和成本優勢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先著眼于資質較好的政府機構,待模式成熟后,再向資質一般的政府機構下沉。
而對于整體式外包類PPP,其中的DB和DBMM模式不具備明確的合同期限,O&M和 DBO模式雖然有明確的合同期限,但普遍較長,多為8年以上,且社會參與主體往往需要承擔工程延期和費用超支的風險,因此短期內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介入。
(二)特許類經營
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并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該模式下,政府機構能控制項目的所有權,又能提高服務水平,因此,受到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的極大關注。
在BOT模式中,因銀行對于特許經營權作為質押品的認可度不高,較難獲得貸款,故較為適合融資租賃公司介入。由于BOT模式在項目建設期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更適合開展直租模式,以此滿足社會參與主體設備采購或不動產建設中原料采購和部分工程費用支付的需求。同時,在項目在建期內,融資租賃公司還可在還款方案中加入寬限期以減緩建設期內承租方(社會參與主體)的資金壓力。自2016年5月全面營改增實施,直租模式下的租息明確可以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從而進一步降低了承租方(社會參與主體)的稅務成本。
對于TOT模式來說,由于其往往是對已存在的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更新、擴建,且需要社會參與主體先行墊資,因此更宜開展回租模式。但目前該模式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一是由于再次更新的實施不包括在契約中,這便為新添加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帶來困難;其次是變更契約可能增進成本和費用;第三是政府需要比較復雜的契約管理程序,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合同條款對上述瑕疵進行明確,并增設社會參與主體或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以對沖現存的法律風險。
(三)私有化類
私有化類PPP大多為永久型合同,需要社會參與主體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建設完成后,可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
對于完全私有化PPP,因社會參與主體享有長期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故融資租賃公司可通過分成租賃和股債聯投的方式介入,在持有穩定回報的同時,再獲取一定的升值回報。
而對于部分私有化PPP而言,因其一般要求政府持股并處于控股地位,難免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對社會參與主體和融資租賃公司的決策效率造成阻礙,進而影響其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較之政府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司法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故短期內也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介入該類PPP項目。
面臨的主要風險與挑戰
(一)政府信用風險
政府信用風險是指政府機構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而給項目帶來直接或間接危害的風險。在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廠、廉江中法供水廠等PPP失敗案例中,均是由于政府機構單方面違約,而導致社會參與主體利益受損,使其最終被迫退出。
(二)法律風險
在中國當前發布的PPP相關法規中,對PPP項目合同出現爭議后使用何種訴訟方式,定義不夠清晰。財政部和發改委的相關文件中都分別規定:合同爭議,可通過仲裁(解決民事爭議的方法)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六部委今年4月發布的《特許經營辦法》卻未對此提出明確說明。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社會參與主體很難以違約為由提出訴訟,并讓政府的行為受到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
(三)項目收益風險
在通過直租、分成租賃、股債聯投等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租金還款的穩定性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PPP項目的運營狀況。在以往實施的PPP案例中,就曾經發生過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相似項目等情況,此舉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現存項目的運作經營,進而導致社會參與主體利益受損。此外,市場需求變化、收費標準變更等因素,也將會對PPP項目的運營狀況造成影響。
雖然PPP的前景十分廣闊,但當前諸多的阻礙和掣肘在短期內仍難以得到突破,如司法定位較為模糊,訴訟方式不明確,又如政府地位較為強勢,利益分享和風險共擔機制尚不健全等。不過幸運的是,我們已經了解到相關部門正在就PPP項目落地工作展開調研,相信隨著PPP項目的巨額融資需求的推動和相關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融資租賃在PPP項目中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融資租賃公司也會創新更多適合PPP項目的產品。
來源:零壹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汪世千(中建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等
雖然PPP的熱度日益攀升,然而在我國,將融資租賃運用在PPP項目中的實踐卻寥寥可數,這一模式仍處于探索階段。
PPP定義與分類
PPP模式(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基于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務,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其核心在于將最終承接主體的比較優勢和相應風險進行匹配,形成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此降低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從而提升社會整體福利。
PPP模式是一個極其廣泛的概念,其包含的實現形式多達數十種之多,結合中國的國情,一般將其分為三大類: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及私有化類。
外包類PPP包含整體式外包和模塊式外包兩種主要類型,其中模塊式外包又劃分為服務外包和管理外包兩種形式;特許經營類PPP是當前中國討論得最為廣泛的一種模式,主要形式有BOT及TOT兩種;私有化類PPP根據私有化程度不同,可以分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兩種。
融資租賃與PPP的契合點
(一)政策環境
自2014年后,PPP模式在全國范圍內的推進逐漸加速,截止2016年7月末,PPP入庫項目10170個,入庫項目投資金額超過12萬億元。而去年國務院68號、69號文提出的“租賃公司可以參與地方政府的PPP項目”,則為融資租賃與PPP模式的結合夯實了政策基礎。
(二)行業布局
在行業布局上,PPP項目落地行業主要集中在交通運輸、能源、農林業、水利、環境保護、醫療健康、重大市政工程以及公共服務等方面,市場上主流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在積極布局上述行業。
(三)融資需求
在融資期限上,由于PPP項目建設及后續運營期限較長,需要長期資金匹配,而融資租賃產品的主要優勢之一就是期限長,可以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中資金鏈的安全和流動性需求。另外,融資租賃資金的用途寬泛靈活也是另一大優勢。
融資租賃服務PPP的可行模式
(一)外包類
外包類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社會參與主體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托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并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
對于服務外包和管理外包類PPP,其合同年限普遍較短,大多在3年左右,其中大部分還采用每年續簽的方式,且合同中對雙方的責任義務和付款計劃均進行了明確說明,因此較為適合開展商業保理模式。這類PPP一般涉及設備維修、環衛清掃等,其費用預算在總財政預算中占比不高,且屬于剛性支出,因此還款來源也具備較高的穩定性。具備一定品牌和成本優勢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先著眼于資質較好的政府機構,待模式成熟后,再向資質一般的政府機構下沉。
而對于整體式外包類PPP,其中的DB和DBMM模式不具備明確的合同期限,O&M和 DBO模式雖然有明確的合同期限,但普遍較長,多為8年以上,且社會參與主體往往需要承擔工程延期和費用超支的風險,因此短期內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介入。
(二)特許類經營
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并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該模式下,政府機構能控制項目的所有權,又能提高服務水平,因此,受到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的極大關注。
在BOT模式中,因銀行對于特許經營權作為質押品的認可度不高,較難獲得貸款,故較為適合融資租賃公司介入。由于BOT模式在項目建設期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更適合開展直租模式,以此滿足社會參與主體設備采購或不動產建設中原料采購和部分工程費用支付的需求。同時,在項目在建期內,融資租賃公司還可在還款方案中加入寬限期以減緩建設期內承租方(社會參與主體)的資金壓力。自2016年5月全面營改增實施,直租模式下的租息明確可以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從而進一步降低了承租方(社會參與主體)的稅務成本。
對于TOT模式來說,由于其往往是對已存在的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更新、擴建,且需要社會參與主體先行墊資,因此更宜開展回租模式。但目前該模式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一是由于再次更新的實施不包括在契約中,這便為新添加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帶來困難;其次是變更契約可能增進成本和費用;第三是政府需要比較復雜的契約管理程序,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合同條款對上述瑕疵進行明確,并增設社會參與主體或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以對沖現存的法律風險。
(三)私有化類
私有化類PPP大多為永久型合同,需要社會參與主體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建設完成后,可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
對于完全私有化PPP,因社會參與主體享有長期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故融資租賃公司可通過分成租賃和股債聯投的方式介入,在持有穩定回報的同時,再獲取一定的升值回報。
而對于部分私有化PPP而言,因其一般要求政府持股并處于控股地位,難免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對社會參與主體和融資租賃公司的決策效率造成阻礙,進而影響其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較之政府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司法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故短期內也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介入該類PPP項目。
面臨的主要風險與挑戰
(一)政府信用風險
政府信用風險是指政府機構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而給項目帶來直接或間接危害的風險。在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廠、廉江中法供水廠等PPP失敗案例中,均是由于政府機構單方面違約,而導致社會參與主體利益受損,使其最終被迫退出。
(二)法律風險
在中國當前發布的PPP相關法規中,對PPP項目合同出現爭議后使用何種訴訟方式,定義不夠清晰。財政部和發改委的相關文件中都分別規定:合同爭議,可通過仲裁(解決民事爭議的方法)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六部委今年4月發布的《特許經營辦法》卻未對此提出明確說明。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社會參與主體很難以違約為由提出訴訟,并讓政府的行為受到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
(三)項目收益風險
在通過直租、分成租賃、股債聯投等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租金還款的穩定性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PPP項目的運營狀況。在以往實施的PPP案例中,就曾經發生過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相似項目等情況,此舉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現存項目的運作經營,進而導致社會參與主體利益受損。此外,市場需求變化、收費標準變更等因素,也將會對PPP項目的運營狀況造成影響。
雖然PPP的前景十分廣闊,但當前諸多的阻礙和掣肘在短期內仍難以得到突破,如司法定位較為模糊,訴訟方式不明確,又如政府地位較為強勢,利益分享和風險共擔機制尚不健全等。不過幸運的是,我們已經了解到相關部門正在就PPP項目落地工作展開調研,相信隨著PPP項目的巨額融資需求的推動和相關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融資租賃在PPP項目中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融資租賃公司也會創新更多適合PPP項目的產品。
來源:零壹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汪世千(中建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等
培訓公告 | ||
11月11-12日 | 青島-金海大酒店 | 后“營改增”時代融資租賃稅收難點籌劃與會計處理實務操作培訓班 |
歡迎垂詢 133-3106-9587 楊志軍 | ||
或登陸http://www.syslib.net了解課程詳情。 |
上一篇:融資租賃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僅供參考)
下一篇:名義承租人的法律定性與風險控制